EBA和ESMA建议对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框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与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已就欧盟委员会关于《投资公司条例》(IFR)及《投资公司指令》(IFD)的征询意见(CfA)发布技术建议。鉴于联合咨询期间利益相关方反馈证实该框架切实可行,两机构建议限制对框架的重大调整。建议旨在:1、增强审慎监管框架的比例原则与运作效能;2、提升该框架促进投资公司之间、以及投资公司与从事类似活动的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的能力。联合报告重点指出在哪些领域加强或弱化与银行监管框架的对齐将更具效益。同时强调需要完善投资公司的定义、计算方法及阈值监控机制,并着重强调统一计算范围以确保框架一致性应用的重要性。此外,报告还涉及更广泛议题,包括自有资金要求的充分性、银行业监管方案的影响、投资公司集团的审慎合并监管,以及薪酬相关方面。报告还探讨了IFR/IFD框架与其他法规的交互关系,具体涉及《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CITS)及《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指令等监管框架。(来源:欧洲银行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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