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快递企业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纳税人相关业务进项税额抵扣也予以明确。
公告中所称的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其中,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另外,对快递服务的界定,则包含了收寄、分拣、运输、末端投递全链条。(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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