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共31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规范移送执行、规范执行行为、规范结案标准等内容。《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移送执行环节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明确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时限、材料,立案部门立案并移送执行的时限、程序要求。要求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基本材料要齐全并有详细移送执行表和财产清单,为后续执行工作奠定基础。要求移送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减少执行争议。《意见》强调,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应全流程规范执行。明确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财产查控变价、特殊财物处置等具体流程。对执行依据不明确时的处置、追缴等值财产、继续变价等重点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涉财执行的结案标准,重点对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两种主要结案方式作出了规定。要求对特定终结执行案件进行单独管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