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聚焦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产业升级和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各类专项基金以及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资本主要指通过私募方式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合法合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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