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条例》中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
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条例》中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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