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岷峰:真正融资难的是微型企业

2009-09-10 10:34428

“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出面组织各方力量在这个时间节点讨论中小企业发展问题,说明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已经高度重视。这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各项措施,也有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一个长久的发展机制。”

        全国人大财经委日前在北京召开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调研座谈会。除了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和部分委员全程参会外,10多位中央部委有关人士也参加了座谈,另有4位专家作了专业发言。

  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陆岷峰是参会发言的4位专家之一。

  “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出面组织各方力量在这个时间节点讨论中小企业发展问题,说明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已经高度重视。这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各项措施,也有利于中小企业建立一个长久的发展机制。”刚刚回到南京的陆岷峰对本报记者说。

  早在上个月,有20多年金融工作背景的陆岷峰就接到全国人大财经委的通知,要求其准备研究素材,汇报有关中小企业融资难研究成果。

  陆岷峰表示,座谈会形成的结论要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完成,相信会对促进中小企业提供更高层、更全面、更彻底、更专业的意见。

  9月2-3日,陆岷峰就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分两次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真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是微型企业《21世纪》:你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怎么看的?

  陆岷峰:中小企业融资难至少是一个不准确或让人产生误解的表述方式。

  事实上的情况是,“贷到的不难,难的贷不到”。因为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并不难,中型企业、成立三年上的小企业贷款并不难。真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是微型企业(成立一年期内、创业阶段企业)。

  对“难”的理解在于这一群体在整个商业银行贷款结构中,占比数量绝对小(10%-14%左右)、贷款程序比较复杂。

  这类企业是社会上弱势群体,但却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而社会能够给他们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往往是很不对称。

  《21世纪》:你在人大财经委的座谈会上表达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陆岷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首先要明确这一行为是政策性行为还是一种市场化行为。

  如果是一种纯市场化行为,在支持政策上就交给市场运作。但当前的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并不完全是一种经济行为,而是已涉及就业、稳定等多种社会责任。

  在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同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仅仅在要求、道义、号召与发动上采取各种措施,更多的还是要通过加大强制力的推动,用实实在在的利益措施,形成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的共同治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才能形成一种强大的自发力量。

  贷款“阳光”下的阴影《21世纪》:商业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陆岷峰:前提是现行信贷管理制度与中小企业可能提供的条件之间的矛盾。

  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至少要有35个贷款条件要素。而实际操作情况下,根据调查,大部分中小企业连其中的25项都难以符合。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特别规定。我们经常会听到的某银行机制创新、业务创新等,但这些做法很多是没有法律和制度上的依据,因而也就少了执行的持久性。

  实际运作中,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相对较大与商业银行风控最小化原则有矛盾。

  因为小企业存在信息不透明、财务数据不准确等,银行难以用常规方法评估其还贷能力和信贷风险。

  从现有公布的数据来看,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不良率都高居各项贷款产品的榜首。有的银行,不良贷款中的中小企业占比近90%左右,小企业占比达45%左右。

  还有,中小商业银行强烈做大愿望与市场定位为服务中小企业的矛盾。

  按现行法律,商业银行对单户贷款的最大限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这就界定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范围是中小企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规模越来越大,资本金数额也随之扩大,为做大客户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实践情况来看,做大的中小商业银行,其中小企业贷款比重是相对下降的。

  《21世纪》:各家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支持的贷款数量都不小,但很多企业并没有感觉到相应的贷款“阳光”,这种数字上的不衔接的原因是什么?

  陆岷峰:这是中小企业客户的认定标准不确定性与政策扶持的准确性之间的矛盾。

  现行规定标准是以之前经贸委制定的标准来划分的,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

  有的小企业不小,有些小企业实际经营规模可能较大,但因未能同时满足多项指标而被认定为小企业,如职工人数未达到标准。

  没有划分为重点支持的行业,只以大小为标准。支持小企业并不是所有的小企业信贷需求都满足,只能是基本满足,不是所有中小企业都要支持。这对于没有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或以其他形式中小企业融资的中小企业是不公平的。事实上,不仅小而且社会效益较大的中小企业才属于支持对象;个别指标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如企业职工人数的判断,不少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职工进行造册登记管理,或企业的职工更换频繁,都对企业人数的判断带来困难;各家银行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自定标准进行统计发布,结果数出多门,没有一个绝对权威的数字。

  总之,全国一个标准不符合经济差异性特征。由于标准执行上的不准确性,导致政策支持上力度的有限性。

  深层改革六项建议《21世纪》:针对此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种种现状,你对促进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什么建议?

  陆岷峰:我曾在金融机构负责过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工作。事实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

  首先要加强支持小企业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比如,贷款原则上不要过多强调担保;为了很好地保护债权,《破产法》也应该优先保护有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债权,以此提高对银行开展小企业的风险保护;将中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免责条款列入商业银行法或者不列入监管考核指标等,这样对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的形成要有人买单和认账。

  制定、完善私人贷款条例和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合法进入中小企业,以及通过政策制度防范担保公司抽逃风险保证金、转嫁担保风险情况的发生。

  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最高司法解释通常仍认定,超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我认为,只要借款者能在偿还贷款本息之后仍有利润空间,双方自愿就宜认可。

  其次,要准确定义中小企业标准,这是基础。建议国家指定一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和认定的发布机构,从注册资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方面来确定标准。

  第三,要激发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业务的动力和提高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业务的能力,对中小商业银行界定为中小企业商业银行,通过法律形式约束其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客户,并明确对大型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占总贷款中的比重要求,列入监管考核范围。

  银行内部要加强改革,中国不是没有为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而是缺少一个系统的激发商业银行愿意服务于小企业内在动力的机制与体制。

  第四,要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实行“放开”,授权各家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只要财务能承受,放开核销数量,有多少核多少,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或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制度。比如,根据江苏省国税局的相关规定,不良贷款的利息减免可由银行自行处理,但必须是用税后净利润冲减,是否能够考虑改为“允许用税前净利润冲减”,从而进一步提高银行积极性。

  第五,多渠道考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民间中小企业融资和鼓励风险投资。

  第六,要通过“降税、提利、免费”手段不断增强市场手段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比如降税,对银行小企业贷款收入免收或适当减免营业税;提高贷款利率,我们测算下来,目前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利率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提高60%才足以调动各级行的积极性;还有在小企业贷款过程中,企业还要承担担保费、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抵押费,这些费用总体上相当于提高企业贷款利率一个百分点,相当于按现有基准利率上浮了20%。建议政府对这些费用进行梳理,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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