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信用证篇

2020-04-16 11:343773

作者 | 中国银行北仑分行交易银行部

陈志挺
来源 | 贸易金融(trade_finance)

2020年4月6日晚,国际商会发布了《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文件”),主要为新冠肺炎疫情下银行、进出口商如何使用UCP600、URDG758、URC522等国际商会规则提出指导意见,重点围绕着不可抗力的界定、银行工作日的确定、单据流转的场景,作了详细阐述。

本文将对指导文件中的信用证篇做一解读。

首先梳理信用证各当事方的角色定位。信用证涉及的当事方有六个:申请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指定行、交单行、受益人,各方存在着两两衔接的依存关系。

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由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承担付款责任,申请人偿付开证行的债务;开证行指示保兑行/指定行偿付受益人,其中保兑行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承担付款责任,指定行可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受益人的单据,但不必须承担付款责任,由开证行偿付保兑行/指定行的债务;交单行非开证行指定的当事方,而是由受益人出于交单便利,接受受益人委托审单,并向指定行/保兑行/开证行转交单据。

以上所述,各信用证当事方中,只有开证行和保兑行承担对受益人的主体付款责任。那么只有在什么前提下才能有效确立开证行和保兑行的付款责任?

回到UCP600的第7、第8条:

开证行付款责任的确立——UCP600第7条C款:指定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行的责任。无论被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提示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的偿付于到期日进行。

保兑行付款责任的确立——UCP600第8条C款:其他指定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行的责任。无论另一家被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提示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的偿付于到期日进行。

根据付款责任的确立要件,指定行交单时点是否已承付或议付不重要,重点是有两个关键前提:1.相符交单;2.单据递交。相符交单本是受益人的应尽之责,单据递交在寻常时期本非问题,但是到了新冠疫情持续蔓延的异常时期,就成了大难题。

据此,指导文件依照单据流转的四个节点:受益人与指定行、保兑行或开证行之间、指定行与保兑行/开证行之间、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非常详尽地描述了各个不同节点出现的场景,以及各当事方对此应采取的应对措施。这是本次指导文件对信用证实务操作的最大价值所在。

基于保兑行本身就是加保的指定行,所以指定行与保兑行/开证行之间、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场景操作无实质差别,因此不再像指导文件区分处理,作太过细致的赘述。

择要分析叙述如下:

A.受益人直接或间接与指定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的交互

受益人的策略:在交单或安排交单之前与指定行、保兑行或开证行核实单据递交的状态,可通过交单行发报获取替代的递交指示、或联系申请人修改信用证中的递交单据指示。

银行的策略:指定行、保兑行或开证行通过交单行向受益人告知其办公地址及单据递交其办公地点的方式,可能包括特定的快递公司。如果仅能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时间内投递,该银行应尽早通知受益人采用替代性安排。

B.指定行(无论是否保兑)与开证行的交互

指定行的策略:审核所有的交单并确定交单相符,即使之后在快递公司持有并丢失单据的情况下,也可获得UCP 600第35条的保护。然而,鉴于单据的及时送达对开证行及申请人非常重要,信用证下单据虽与货物分离,但开证行及申请人实际看重的是对货物货权的掌控。因此,应在收到快递公司通知后,无论单据是否留存快递公司或指定行,应发报告知开证行:已收到相符单据,但是快递公司无法投递单据,并给出简要细节,如金额、到期日、装运细节,如单据已寄出,提供快递公司名称细节和空运单号/快邮号码;如单据被退回,告知快递公司在某某日期收件,以及因快递公司无法投递而于某某日期已将单据退回指定行,寻求新的单据寄送路径指示。

如单据由快递公司持有,留存所有单据的复印件,以便后续在开证行同意采用“电子、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单据”的替代方案时,指定行可以向开证行发送纸质单据的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影像,并随附一份指定行的面函,列明所收到的每份单据的名称及其正副本份数。指定行辅以发送SWIFT报文给开证行,确认所采取的行动和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影像的完整性。这将使开证行能够自行确认交单在信用证的其他方面是否相符。

开证行的策略:一方面顾及申请人还需正常提货,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申请人的处境,在极端情形下,如果申请人破产,货运单据对货物的掌控,对自身债务的救济至少是雪中送炭。因此,在知晓单据无法投递时,开证行有责任通知指定行,提供替代的交单地址或使用“电子、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单据”可能的解决方案。基于电子单据解决方案时,开证行可以安排出具提货担保,用于释放货物,并予以承付。

C.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交互

开证行的策略:与申请人联系,确定递交单据的最好方式。为了便于申请人提货,可将特定单据递交给申请人的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便利相关货物的放行。

申请人的策略:同意对信用证条款的规则进行修改、指定递交单据的不同地点、提供有助于货物放行的不同解决方案、同意接受扫描、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单据,并由此进行的付款。

如果开证行因申请人自身没有充足的授信额度或保证金担保而无法出具提货担保,或者承运人不放弃提交正本提单给予放货,建议在其他方面交单相符的前提下,申请人联系受益人从交单行或指定行处退回正本提单,在受益人同意的基础上,向开证行指示,要求开证行发报告知交单行或指定行,正本提单退回承运人予以电放,并确认付款。

在疫情日趋严重期间,所有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进行互动合作,运用规则和良好的商业惯例,是解决当前困境的唯一有效办法。对单据递交方式或地点的任何变更、或采取任何替代解决方案,都需要相关信用证当事人的明确约定。

开证行或保兑行欲依靠不可抗力作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将取决于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中止事实是否无法合理控制、无法合理预见、无法合理避免。当前的疫情显然没有严重到如此地步。

政府或监管机构宣布不可抗力的事实本身并不一定等同于UCP600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相反,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特别法庭认定属于不可抗力,UCP600第36条不可抗力条款才可直接适用。

如果履行审单、承兑、承付或拒付等行为并非不可能,比如在缩短营业时间及/或减少人员配置的情况下运营,这不会触发UCP600规则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针对上述缩短营业时间及/或减少人员配置的情况下运营的事实,出现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的5个银行工作日审单时间不足,作出承兑、承付或拒付的时间不够,可事先通过各当事方协商解决。

UCP600的合约性质,决定了允许信用证当事人通过信用证明示条款改变规则。在信用证条款中修改UCP600对应的条款,比如,延长UCP 600第13(b)条规定的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期限,延长UCP 600第16(d)条规定的发出拒付通知的5个银行工作日。

但需注意,关于规则中任何拟变更内容的含义,包括对存量信用证业务的修改,均应谨慎处理,不是任意或随意延长银行工作日即可,这对基础交易的达成没有任何助益。

说到银行工作日,此次指导文件再次强调了国际商会的意见R265和R325。

R265案例中,一家银行的收发部门的运营时间是7X24小时工作制,但该银行在星期六营业一段时间(09:00-13:00)。单据在星期六的13:30交至收发部门并被签收,得出的结论是,审单时限起始于那一天。在R325案例中,问题基本一样,银行在星期六营业半天(09:00-13:00),是否被视为银行工作日。结论同样是肯定的。

上述两个案例的结论反映出,在确定审单和拒付的银行工作日时,将考虑银行的任何工作时间。所以,单据只要被银行收发部门签收了,都将视作审单起始日,无论银行业务部门是否实际对外营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不能简单以未营业搪塞、推诿。

最后,在这非常时期,用我故事《局中人》里最后一段话作结:

大家都在局中,总有承担风险的一方,都想转移给另一方,谁会是那个傻子呢?

生存或者死亡,独力抗之,难以为继;共力抗之,或有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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