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降息诉求被频频驳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不受民间借贷新规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晰。
一则涉及华融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显示,借款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向华融消费金融以全部未清偿本金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支利息。
借款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已经进行了调整,故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要求支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予以改判。经过审判,二审法院最终宣布一审法院对本金及利息予以确认,考虑到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标准过高,将罚息调整为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于2020年8月6日经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对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一审判决认定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此前,业内陆续披露部分地方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新规审理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例如,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两家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时,均要求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LPR四倍。随着新规落地,金融行业利率市场化讨论的推进,民间借贷适用细节也被厘清,一个明显的标志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法在2020年12月29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法自民间借贷新规发布以来,首次就是否适用金融机构作出批示,正式消除各类金融主体对金融借款纠纷审判标准的疑虑。这也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人不能再以4倍LPR作为保护伞对抗司法催收,利于消费金融公司推进法诉业务及逾期回收。近两年,消费金融逾期形势加剧,中邮、中银、兴业、北银、湖北等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起诉借款人的司法案件数量大增,一封封裁判文书背后代表着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积压已久的坏账。根据企查查平台,当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涉及的司法案件超过90%以上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裁判文书统计,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涉案总金额数十亿,裁判文书数量超过十万份。从数量上看,2020年消费金融公司法律诉讼量较2019年出现大幅增长,尤其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相比传统的电催、上门催收等催收方式,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直接采取法律诉讼途径不仅合规,而且可强制执行。例如,借款人小王经过法院判决后,必须需要向某持牌机构支付逾期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如果未能按时清偿,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乃至法院强制执行。消费金融本身具有小额、分散、无抵押特点,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而消费金融服务线上化后,信用风险在无纸化、快速化的业务流程长中可能被进一步放大。这就决定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高于银行,坏账压力也就更大,因此除了风控手段,消费金融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应用司法催收。据统计,从2012年到2017年之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从0.95%上升至1.74%;消费金融公司不良贷款款率从0.56%上升至6.62%,不良率上升近10倍。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承压和风控成本相比银行,明显高出许多。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加强技术投入,提高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的金融模型开发和应用能力,反欺诈水平增强,但骗贷、多头借贷乱象仍难以杜绝,致使消费金融可疑甚至损失贷款比例增加。民间借贷新规适用范围敲定,有助于提升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价能力和抗风险水平。其实早期部分金融机构高层对民间借贷新规表示担忧,虽然民间借贷新规明确提及并不适用金融机构,但仍旧会通过司法判例、舆论导向等途径,逐步传导至消费金融行业,对消费金融行业产生影响。
司法催收审判的标准趋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法院对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双轨独立并行的看法达成一致,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并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4倍LPR靴子落地,逾期借款人抗辩也就再无指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