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中国银监会13日宣布,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银监会将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中国银监会13日宣布,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银监会将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试点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规定。《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方面相关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二是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消费金融公司是一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中,银监会将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金融机构的意愿,由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推动此类新型机构稳健发展。
·银监会就《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问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出资人资格条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承诺3年内不转让出资;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等条件。
注册资本。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业务范围。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两者的区别为,前者是通过经销商发放而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有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