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年内将出台,这五点值得关注

肖飒 | 2020-05-05 13:13 114808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作者 | 肖飒

4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2020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预计新办法将于本年内正式出台。


近日已有数家银行收到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网络上也有相应版本流传。为了协助银行老友未雨绸缪,我们带大家先了解一部分内容,让大家提前做到心中有数,年底迎接新规时更加从容。


1

哪些业务不属于“互联网贷款”(排除法)


未来金融与互联网其实就是一回事。不存在不依赖于互联网的金融,也几乎没有不金融的互联网。为了区分新型互联网贷款与贷款的互联网化,新办法将三种贷款排除在互联网贷款之外:


(1)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

(2)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贷款。


也就是说,银行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按照业绩需要或业务安排,将原先线下获客的部分继续保留在线下;也可以将部分线上获客通过面访等方式转化成不受新办法规制的业务。


同时,对于房贷或大额资产(飒姐个人观点)将被排除在互联网贷款之外,条文中一个“等”字,属于“放水词汇”,好在立规者没有将“抵押物”改为“抵质押物”。至于“其他类型”是典型的兜底条款,为后续监管留有余地,但法律界也会认为此款有“不确定”之嫌,让被监管者无所适从。


2

核心定义:互联网贷款


所谓“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关键词就是最后两个词,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前面一堆洋气的词汇,都抵不过这两个落脚点。本质上就是为促进居民消费和中小企业主资金周转做资金后盾,这一点符合当下政策,飒姐也举双手赞成。


前些年还担心商业银行的互联网水平有限,通过这六年来的观察和折腾,大批人才回流和培养出来,互联网银行+直销银行也积累了丰富经验。因此,对于风控数据、风控模型的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飒姐并不担心,尤其是有电商背景的新型银行更是十分优秀。


这也印证了为何疫情期间,几个大行的高管朋友一直在发自家电商平台的薅羊毛的农产品等,其实还是想打通电商+金融的道路,方向是好的,但时机不凑巧。


额度小,期限短。


讲真,飒姐木有想到额度仅给了30万,而且个贷期限不超过1年。


可以预见,某宝等电商平台的个体商家,一年的资金需求不止30万元,这就挤压电商商户从电商自家平台走向更多银行或金融机构,也就是说成功阻止了BATJ的银行之“垄断可能性”。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是我的立场,飒姐在中国互金协会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担任委员,也会在协会领导和组织下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事业贡献力量。


我们回到新办法,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参考行业经验,确定单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上限,并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判。这样反映了审慎的要求,无可厚非。


3

开放与金融科技公司等合作


曾几何时,在金融科技行业的生存空间遭到正规军挤压,新办法给出了一线生机。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应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中明确在“贷款调查、授信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等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推介、风险数据、风险模型、资金支持等方面”。对于早期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具有流量优势的可以sale客户;具有技术优势的可以售卖风控模型;具有行业数据的可以提供风险数据分析;总之,与传统银行的合作之门敞开。


但是,对于“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当然,飒姐几位从互金重新回流到银行的朋友透露,银行自身资金优势和人才优势雄厚,还是会考虑自给自足,这也可以理解。


4

总行层面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说句实话,金融+互联网的融合是一件风险极大的业务,为此,互联网金融行业付出的惨痛的教训。


银行机构往往自认为持有金融牌照,而以为没有法律或极少法律风险,实则不然。互联网会扩大银行操作流程中的细微瑕疵,而这些瑕疵都是证据,直指银行有过错,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证据显性化”“易取得性”是重要挑战,未来随着互联网法院的兴起,区块链取证的普遍,银行机构线上贷款的留痕已成必然,任何一个C端客户都可能拿着线上取得的证据,几分钟之内在互联网法院立案成功,从而为银行带来更多诉讼,虽然这些诉讼的胜诉率不得而知,但银行总要想办法批量处理。


同时,通过互联网进行“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就必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就涉及数据留存与合法“再利用”问题,必须谨小慎微,防止触及红线,引发群体性事件遭遇滑铁卢。


5

金融消费者保护


老生常谈,又不得不谈,商业银行必须健全“互联网借款人”的权利保护机制,说到这,互金平台的老友会心一笑,互联网借款人绝对是良莠不齐的群体,反欺诈任务很重,现在飒姐就可以把话放下,我国银行互联网贷款必然会出现被网络欺诈的案例,甚至出现网络骗贷的刑事案件。


对于银行还有更细致的要求:


(1)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

(2)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飒姐特别提醒资产情况和行踪轨迹都是公民个人信息中最重要的信息,切勿采用较低网络安保措施,建议顶配)

(3)构建独立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

(4)确保互联网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业务。


总之,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我倒是建议各行负责互联网贷款条线的主管人员,务必了解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老赖群体,那是一个将P2P掀翻的“老哥队伍”,正规军对野路子可能不熟悉,强烈建议大家找一些案例或混迹在老哥群里了解真实情况,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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