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0-03-10 21:39 70352

据国家税务总局3月10日消息,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

据国家税务总局3月10日消息,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5.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6.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17.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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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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