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植根农村
要想让生于农村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长久持续植根于农村和“三农”,尚需从政策扶持、准入门槛及惩罚机制、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从2006年底开始,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银监会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近日银监会下发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提出在未来三年内新增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027家、贷款公司10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1家。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基本实践成功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增加总量,这对金融服务缺失的农村和“三农”工作来说无疑是福音,但笔者以为:要想让生于农村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长久持续植根于农村和“三农”,尚需从政策扶持、准入门槛及惩罚机制、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需要政策扶持的,因为他们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县域以下的农村地区,主要服务的范围是“三农”领域,所以对农村金融进行扶持与对“三农”扶持的道理是一样的。目前,从国家层面的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开展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给予补贴;三是明确了村镇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利率、支付清算、会计、征信、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四是将支农再贷款对象由农村信用社扩大到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县域内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据银监会相关人士透露,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2010-2012年监管费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工商注册登记等问题,争取及早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可以看出,虽然对新兴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扶持的总基调已经有了大致框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仅需要一个关于“三农”的准入门槛,同时也需要一个关于主业偏离“三农”后的惩罚措施。目前的情况是,准入门槛已经有了,但相应的惩罚措施还没有跟上。先看准入门槛,也就是《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到的“东西挂钩、城乡挂钩”政策,即意向到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其他经济活跃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意向到较发达城镇地区发起设立机构的,必须同时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按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及设计初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绝大多数建在第一产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1.26%)的县(市、区)、中西部地区、每万人拥有网点数少于1.54个的县及县以下区域、贫困县及部分中小企业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中西部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市、区)域。如此准入门槛,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出生之初”就具备了明确的“三农”属性,但在其长大以后会不会像以前一些农村金融机构那样其主营业务离开“三农”越来越远,或者说有没有政策或惩罚措施可以阻止其偏离“三农”的轨道,很可惜到目前还没有一个类似的政策或意见出台。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说到底也是金融机构,所以要在实践中不断找寻其能够持续盈利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径。目前已开业的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累计盈利4074万元,从直观上就能看出这是一个不太大的数字,同时这是一个全部汇总,到目前为止尚有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实现盈利。农村金融是个很大的市场,但也是一个很难做的市场,截止到2008年末,我国仍有1424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普遍具有贷款额度小、贷款时间短、使用急、可抵押物少等特点,盈利能力也相对较差。业内人士肯定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有商业银行大举撤并农村金融网点记忆犹新,同时也对后期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动辄偏离“三农”的主业去搞房地产等行为心存很大不满。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还在于银行的逐利性和“三农”业务的难盈利性。所以尽快找到一套完整的较为成型的农村金融服务盈利模式,既是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方向的导引,同时也是对解决农村金融难题的一个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