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9-12-03 11:27 52550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应当符合两方面标准:
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确保理财子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
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应当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理财子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净资本监管报表,并对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指标出现的重大变化,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对于不符合净资本管理要求的理财子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净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19年9月20日—10月27日,银保监会就《净资本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
《净资本管理办法》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完善净资本监管报表部分项目说明,如在信用债券相关项目中增加了对短期信用评级的说明,明确信用债券短期信用评级为A-1的归入AAA级以下、AA级以上等;为理财子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办法》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充分考虑理财子公司落实净资本管理要求,在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与人力资源等方面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净资本管理办法》发布后预留一定的准备时间。
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放宽自有资金运用范围等建议,考虑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净资本管理办法》作为配套制度需保持一致。下一步,拟结合理财子公司发展实际,在理财子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进行统筹研究。
二、制定出台《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制定《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背景:一是理财子公司现行监管制度有明确要求。《理财子公司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相关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二是与同类资管机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2010年以来,原银监会发布实施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证监会也先后发布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多项净资本监管制度。因此,对理财子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有利于与同类资管机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确保公平竞争。三是促进理财子公司稳健开展业务。建立与理财子公司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净资本管理制度,通过净资本约束,引导其根据自身实力开展业务,避免追求盲目扩张,促进理财子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制定《净资本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规则,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的净资本监管要求,结合理财子公司的特点,通过净资本管理约束,引导理财子公司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确保同类资管机构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促进我国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净资本管理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四章2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总体要求、管理责任和监管主体;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主要规定了净资本、风险资本的计算要求和监管标准;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监管报表、信息披露、监管措施等方面要求;第四章“附则”,规定相关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四、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计算要求和监管标准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主要包括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净资本监管标准等三方面内容。
(一)关于净资本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理财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的项目设定及扣减比例,主要参照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同类资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具体包括:应收账款扣减、其他资产扣减、或有负债扣减和监管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等。
(二)关于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自有资金投资风险资本:根据《理财子公司办法》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范围,对现金及银行存款、拆放同业、固定收益类证券和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4类资产计算对应的资本要求。
理财业务对应的资本:对理财产品投资主要涉及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衍生产品、商品类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1类资产计算对应的资本要求。
风险系数是指对于理财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业务及其他业务,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各类资产赋予的相应权重。理财资金投资资产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风险系数具体数值参考了同类资管机构的系数设定,并结合理财子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风险系数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关于净资本监管标准
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应当符合以下两方面标准: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确保理财子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
五、《净资本管理办法》还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规定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二是明确监管报表要求。理财子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净资本监管报表,并对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是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责任。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或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四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五是规定监管措施。对于不符合净资本管理要求的理财子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0日—10月27日,银保监会就《净资本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
《净资本管理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充分借鉴了同类资管机构的净资本监管要求,并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提出的新要求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四章20条,分别为总则、净资本监管标准、监督管理和附则。
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应当符合两方面标准: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确保理财子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应当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理财子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净资本监管报表,并对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指标出现的重大变化,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对于不符合净资本管理要求的理财子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制定《净资本管理办法》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通过净资本管理约束,有助于引导理财子公司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避免业务盲目扩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确保同类资管机构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促进我国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第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
第十条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
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业务及其他业务,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各类资产赋予的权重。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管理指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相关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应当对本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披露数据应当与监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二)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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