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信保新规来了,险企不得承保ABS等五类融资业务!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下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财险部修改完善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向各银保监局、财险公司征求意见。
来源:CAF100(ID:ABS-CAF100)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下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财险部修改完善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向各银保监局、财险公司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有5章38条,包含总则、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管管理和附件。对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资质要求、承保限额、经营范围、费率厘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备受业界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下面五类融资业务: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及债项评级均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韩宋辉)
另据中国证券报独家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就《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
此次《办法》共五章38条,与2017年下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进一步细化对保险公司类别、资质要求、经营范围、禁止行为的规定。
重新厘定经营主体
业内人士指出,信用保证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不大,但发展迅速。除与网贷平台推出履约保证险为消费金融提供增信外,近年来还广泛用于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办法》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办法》重新厘定了信保业务经营主体。《暂行办法》所称的保险公司指财产保险公司。《办法》新增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营范围仅限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是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对保险公司资质和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均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具体来看,在资质“门槛”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暂行办法》仅对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做出了相应要求。
对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办法》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近两年,保险公司信保保证业务开始更多参与到各类金融业务中。不断提升保险行业风控水平,发挥保险主体风险管理优势,显得尤为重要。”一位险企人士表示,《办法》是对已开展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规范。保险公司可能还会进一步内部排查相关业务,收缩信保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是对信保业务监管的细化,一方面,规范保险公司服务领域;另一方面,更多引导行业主体增强自身风控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身优势。
新增承保“界限”
在提高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准入“门槛”的同时,《办法》要求,险企开展信保业务,不得承保五大融资业务,对经营信保业务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划定界限。
记者梳理发现,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增了承保“界限”,包括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同时,《办法》还新增5条禁止行为。
在承保限额方面,《办法》的亮点则在于进一步防范大规模网贷风险。例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办法》还新增单个履约义务人限额,例如,通过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办法》对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和监督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保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保险公司需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介入。专门做信贷业务的银行也有不良资产,若保险公司涉足此类业务,需有非常高的风险管控能力。
《办法》称,鼓励保险公司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