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撤销华信证券的全部业务许可,并委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华信证券进行行政清理。
行政清理期间,证监会委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华信证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
同时,证监会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华信证券、行政清理组及托管组进行监督和指导。行政清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经查明,华信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将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二是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三是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
自2018年3月华信证券违法违规风险爆发以来,中国证监会向华信证券派驻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控。现场监控一年多以来,公司妥善处理了涉众债务,逐步压缩业务规模,同业业务了结,客户资产安全,无逾期未清偿债务。
目前,华信证券无新增资管业务,剩余存量资管产品绝大部分已进入清算程序。
鉴于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违法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改正,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撤销华信证券的全部业务许可,并对华信证券进行行政清理和托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国证监会委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成立行政清理组,对华信证券(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进行行政清理。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组长行使华信证券法定代表人职权。行政清理组组长:王旻。二、行政清理期间,中国证监会委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托管组,对华信证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托管组组长:王松。三、行政清理期间,中国证监会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华信证券、行政清理组及托管组进行监督和指导。行政清理组及托管组应当依法履职,保护客户和相关方合法权益。现场工作组组长:吴萌。四、行政清理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华信证券风险处置相关事宜答记者问
一、问:为什么要对华信证券撤销全部业务许可并实施风险处置?
答:2018年5月9日,华信证券因违法为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融资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采取限制股东权利的监管措施。2018年5月10日,华信证券因违规开展资管业务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华信证券201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2018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责令公司限期整改。截至目前,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再次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公司仍未完成相关整改工作。2018年8月,中国证监会对华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查明,华信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将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二是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三是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华信证券违法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且至今未改正,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公司已不符合持续经营证券业务规定。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撤销华信证券全部业务许可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对华信证券进行行政清理和托管。中国证监会将有序推进处置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答:依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华信证券的风险处置包括以下工作:一是撤销全部业务许可,进行行政清理和托管。行政清理组负责管理华信证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依法追收被占用资金。同时,行政清理组将在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合规、市场化的原则转让证券经纪等业务相关证券类资产。在此过程中,托管组将继续保障证券经纪等业务的正常运行,保持存续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稳妥做好存续证券业务转移和客户、员工安置工作。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将与受让方积极沟通,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稳妥做好业务转移和客户、员工安置工作。证券类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接华信证券存续业务,接受客户和员工安置。三是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华信证券剩余资产、负债依法纳入华信集团统一处置。答: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专业机构的主观意愿、专业能力、业务资质、过往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遴选确定,分别委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信证券风险处置的行政清理机构、托管机构。专业机构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对专业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答:自2018年3月华信证券违法违规风险爆发以来,中国证监会向华信证券派驻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控。现场监控一年多以来,公司妥善处理了涉众债务,逐步压缩业务规模,同业业务了结,客户资产安全,无逾期未清偿债务。五、问:华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是否安全,处置对经纪业务有何影响?答:目前,华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华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按规定存放于第三方存管银行,并纳入全市场客户资金监控系统的监控。华信证券客户持有的证券资产按规定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安全充分保障。行政清理期间,托管组负责华信证券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客户证券交易不受影响,客户证券买卖、资金转入转出正常进行。证券类资产转让后,受让方将按规定履行经纪业务客户的交易服务及账户管理等职责。答:目前,华信证券无新增资管业务,剩余存量资管产品绝大部分已进入清算程序。行政清理期间,由托管组履行相关产品清算及管理职责,并与产品托管人依法协商确定未了结产品的后续安排。答:行政清理期间,托管组保持存续投行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存续项目的持续督导和受托管理等职责。华信证券的证券类资产转让后,发行人可自愿选择由受让方履行持续督导和受托管理等职责,也可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答:近年来,证券行业规模实力大幅增强,业务发展平稳有序,合规风控水平显著提高,抗风险能力不断提升。大、中、小证券公司总体稳步发展,在各自领域内具有特色和强项。此次对华信证券撤销业务许可并实施风险处置系针对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的个案,目的是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整肃行业纪律,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合规经营是证券行业发展的底线,中国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答:目前,华信证券同业业务了结,与其他证券机构已无关联业务,华信证券处置不涉及其他同业机构,外溢性较小,影响十分有限。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领导下,中国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委加强市场监测,积极应对、稳妥推进处置工作,切实维护证券市场平稳运行。当事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华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信证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2018年2月13日,上海华信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财务)总经理王某等人到华信证券,出具了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持有华信证券100%股权)《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称上海华信需要紧急兑付公开市场债券,指令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划转给上海华信。当日下午,华信证券将招商银行基本账户上的6亿元划入建设银行金桥支行的尾号为0935自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0935账户,系与华信财务的共管账户),随即资金被华信财务转至上海华信。2018年1月底2月初,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通知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继续租赁集团名下的明天广场房产。2018年2月2日,陈灿辉通知华信证券财务总监陈新华办理,陈新华根据明天广场的当前租赁价格以77.5%打折后测算了具体金额为53,012,096.56元,扣除华信证券一季度已经支付的明天广场20-23楼租金2,866,471.29元后,最终将50,145,625.27元转账给上海华信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资产,系上海华信关联方)。2018年1月底2月初,李勇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购买集团名下房产。2018年2月7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立刻转账2亿元,陈灿辉通知陈新华以购买嘉汇广场6号楼和7号楼房产的名义紧急划拨2亿元。华信证券当天分两笔将2亿元转给了华信资产。2018年2月9日,李勇和王某通知陈灿辉要求华信证券再支付1.4亿元,陈灿辉通知陈新华进行资金划转,华信证券当天分两笔(分别为1.15亿和2,500万元)以购买明天广场房产的名义先后转给华信资产。上述房产租赁款和购房款合计约3.9亿元,经查,在华信证券转账给华信资产后,均在当天又由华信资产转账至华信财务。三、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2017年3月2日至12月28日,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福建大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个项目累计转款42.79亿元,其中24.72亿元资金经过华信体系内公司的一道或者多道流转,转至华信证券的关联方,5.95亿元当天就转入上海华信。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信托合同、银行流水、董事会决议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华信证券根据上海华信指令向0935账户划款6亿元,为股东上海华信提供融资,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同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财务总监陈新华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华信资产划款3.9亿元,划款前未履行房产评估、房产合同签订、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程序,相关合同和决议材料系后补,相关购买房产也未实际过户。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华信资产划款3.9亿元构成为股东的关联方融资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华信证券董事长李勇在《关于紧急调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安排资金调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信证券总经理陈灿辉、财务总监陈新华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上海华信提供融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对于华信证券的上述行为,李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灿辉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华信证券将6亿元自有资金为股东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对华信证券以购买和租赁房产名义向股东关联方划款3.9亿元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华信证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为股东提供融资的行为,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撤销华信证券业务许可。综上,责令华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撤销华信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灿辉、陈新华另案处理。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