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出口业务介绍

2007-11-13 22:07787

1. 汇入汇款。

    我行在收到汇出行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受其委托向指定收款人解付汇款。为保证客户安全、快速收汇,请参考各币种汇入汇款路径指南。

2. 光票托收。

    我行客户(持票人)委托我行将票据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支付票面金额的一种结算方式。我行可办理境外出票人出具的各种金融票据(不含商业单据)的托收。客户将需托收的票据背书并填写“光票托收委托书”即可。

3. 跟单托收。

    我行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委托进口方银行向进口商提示凭以付款的单据,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一种结算方式。我行客户备货发运后,将单据交我支行并填写“客户交单联系单”。对于需要提交汇票的单据,我行可代为缮制汇票。

4. 出口来证(含保函)通知。

    我行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保函)后,将于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并通知出口商。我行还将为客户审核信用证条款,对于某些不利条款,我行将以醒目标记标出以提请客户注意。

5. 出口信用证议付(含预审单)。

    客户根据信用证备货发运后,将信用证项下单据交我行,由我行向境外开证行寄单索汇。我行客户可将单据直接交支行或客户经理并填写“客户交单联系单”。我行还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预审单服务,客户只需将准备交单的单据及信用证传真我行国际业务部出口组即可。

6. 打包放款。

    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前,凭收到的信用证正本向我行申请的周转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7.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

    我行凭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做抵押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在途资金融通,我行有追索权。出口押汇主要取决于单据的相符情况和受益人及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8.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押汇。

    我行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以及信用证(L/C)(如适用)等出口结算业务项下,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给予出口商周转资金融通的授信业务。

9. 出口托收押汇。

    出口商在货款收妥前将代表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交我行作抵押,我行对其先行融资的出口融资业务。

10. 出口保理。

    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我行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11. 福费廷业务。

    我行对开证行已承兑的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进行买断。出口商可以提前收汇并办理核销及退税。

12. 票据贴现。

    我行根据客户申请及有关条件,在客户远期/即期票款收妥之前,扣除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后先将票款垫付给客户。

13. 出口T/T押汇。

    出口商在与进口商采用T/T方式结算时,出口商向境外进口商出运货物后,我行对其先行融资,出口商以出口收汇款归还我行融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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