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枣庄达芬奇公司骗贷案,公司实控人李某从枣庄农商银行骗取贷款后,将其中部分款项借给该网点负责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枣庄市达芬奇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了从枣庄农商银行恒兴支行(原市郊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虚构购销合同以申请贷款300万元,并私自以合同方手续在枣庄银行开设该对公账户,用于支配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收到该笔300万元贷款后,李某将其中100万元出借给帮助其贷款的原市郊农业信用社负责人胡某,其余200万元用于偿还经营债务、支付工人工资等经营开支,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2013年9月28日,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义,从枣庄农商银行恒兴支行(原市郊农村信用社)借新还旧300万元用于偿还2012年8月22日所骗取的贷款。至案发,倒贷后的贷款未能偿还。除了从恒兴支行骗取贷款,李某还使用同样手法从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骗取贷款,造成450万元贷款不能按时归还。另查明,李某与枣庄农商银行恒兴支行、山亭支行达成还款协议,将于2021年偿还全部本金。目前,上述两家银行均对李某出具谅解书。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枣庄市达芬奇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枣庄市达芬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是上述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照骗取贷款罪对其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对达芬奇农业、达芬奇装饰两家公司分别判处骗取贷款罪,并处罚金。判决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近年来,企业骗贷事件频繁发生。现在,诈骗手段更加隐蔽、诈骗金额增大、银行损失增高。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成为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为防范企业骗贷首先银行必须加强贷款检查。贷款真实性核查应贯穿信贷业务全流程,尤其应发挥贷后跟踪管理及时甄别骗贷行为的作用。其次树立合法经营意识。银行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学习,以素质的提高来实现信贷反欺诈技能的提升。此外,银行工作人员要有正确的经营意识,要坚持合法的原则和合理利润的思想,从源头上堵截非法操作和追求高风险利润的倾向,达到对银行贷款业务更好地遵守,形成合法经营的环境与氛围,确保银行的安全。最后加强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一直是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有了强有力的外部监督,银行的发展才能有更为全面的保障,银行各项贷款业务的安全性也才能够有效地实现。银行产业内部应该建立实时动态更新的黑名单库,对企业造假信息与同业共享,对造假企业形成震慑;同业之间建立信贷风险核查配合机制,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识别,切实防范重复融资。要借用外部监督的专业优势和范围特点,形成外部监督的环境和运作机制,使外部监督能够更好地确保银行贷款业务的正常进行,进而达到对企业骗贷深层次、广范围的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