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接受问题发票 税收优惠泡汤
“因为接受一张问题发票,咱们失去了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资格,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22万元,这次教训太大了!”江苏甲工程公司负责人日前痛心地对员工说。
“因为接受一张问题发票,咱们失去了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资格,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22万元,这次教训太大了!”江苏甲工程公司负责人日前痛心地对员工说。
2019年7月,甲工程公司早在2018年8月购买建筑材料获得的4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其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虚开发票。按照税法规定,税务稽查部门要求该公司不得税前列支有关购货支出。这下,该公司的应纳税额大幅增加。
原本,该公司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非工业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工程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按规定其2018年度的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8万元。
而当40万元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税前列支成本后,该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80万元变成120万元,不能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恢复为25%,应纳税额由8万元增长至30万元,需补缴税款22万元。
“我们公司真的购进了40万元建筑材料,是通过包工头代购的,材料款用现金支付给了包工头,货已送到工地使用,只是仓促中没有签订合同,难道就因为无意中收到了问题发票,这些实际发生的成本就不能税前列支?”甲工程公司负责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感到不解。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向其解释道,并非所有问题发票对应的支出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对照来看,甲工程公司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且因上游企业失联无法补开换开合规发票的情形,要税前扣除有关成本,须按要求提供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由于甲工程公司的有关交易支出是以现金支付且未签订合同,不符合必备资料中的第二和第三项,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经过这一回,我们可是知道规范交易的重要性了。今后,无论时间多紧张,签订正式合同,对公转账,及时验证发票,这些程序一个都不能少。”甲工程公司负责人在公司会议上郑重地提出要求。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10月15日B3版
原标题:接受问题发票 税收优惠泡汤
作者:叶天兵 郭超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