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C 版本1.0(中文版)

2019-10-13 22:501882


来源:中国国际商会


引言


2017年6月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进行新闻发布,宣布启动工作组对贸易金融数字化进程进行预测准备及跟进。工作组的一项核心工作是评价国际商会现行规则,以评估这些规则的电子兼容性,并确保其“电子适用性”,也就是说,能够使银行接受对应单据的数据。这被认为是适应演变中的实务与科技的必然要求。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成立了由大卫•梅内尔和盖瑞•考利尔担任联合主席的起草小组,初始目标是重检国际商会现行规则的电子兼容性。作为重检的结果,起草小组获得了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执委会以下授权:


• 更新eUCP现行1.1版本以确保其可持续的数字兼容性。


• 起草eURC以确保托收项下电子记录交单可持续的数字兼容性。


为了在不影响国际商会其他现行规则的情况下可定期更新,从而减少任何被认为具有潜在修订可能的开发时间,这些电子规则在开发时特意标注了版本号。


eUCP 2.0版本和eURC 1.0版本的初稿于2017年9月25日分发给国际商会各个国家委员会,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7日。


由于通讯沟通的问题,应多个国家委员会的请求,反馈截止日期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


根据对初稿的反馈意见,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了第二稿,并随后于2018年3月20日发给国际商会各个国家委员会,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


第三稿于2018年7月20日发出,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第四稿于2018年11月6日发送,注明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4日。


在该阶段,经过全面梳理收到的截止到当期的所有反馈意见,起草小组认为可适时起草规则最终稿了。


最终稿随后于2019年1月31日发给国际商会各个国家委员会,具体注明投票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2日。


值得一提的是,此时距离发送初稿的时间仅为16个月,而且还包括前述已执行的3个月延期。


在前四稿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从国际商会各个国家委员会收到近2000条反馈意见。


为透明和清晰起见,每条反馈意见都给予了单独回复。《国际商会eUCP指南》(ICC第639号出版物)以及詹姆斯•E•伯恩教授和丹•泰勒的著作均是重要的参考文献,在此特别致谢。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其历史上首次引入了国际商会规则投票流程的新方法,即通过“简易投票”(Simply Voting)平台。这一创新方法提供了网上投票系统,用以通过修订的eUCP和新的eURC规则。


平台于2019年3月11日至22日开放投票,每个国家委员会被要求选择一名指定的有权投票代表。各个国家委员会获邀对修订的eUCP和新的eURC分别投票,从以下选项中选择“是”或“否”:


•  贵国国家委员会赞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2.0版本吗?


• 贵国国家委员会赞成《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RC)1.0版本吗?


投票结果:


• 收到49个国家委员会的投票,加上1个国家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投票。


• eUCP获得了100%的通过率,两个国家弃权。


• eURC获得了97.5%的赞成率(加权基础上),1个国家反对,2个国家弃权。


• 基于以上投票结果,两套规则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在最初的《国际商会eUCP指南》(ICC第639号出版物)引言中,电子交单可能的演变结果被认为是在跟单信用证领域建立起自动化的相符审核系统。如我们审视演变中的技术和数字化贸易金融,随着物联网、分布式账本技术、智能合约、人工智能以及机器学习的出现,这一切已然非常明显。


这些电子规则的内容将被持续监控,以确保其适用性。贸易从业人员的支持将是推动规则向前发展的基本要素。这些规则为促进跟单信用证在数字化环境中的发展给予了诸多益处,并确保了在贸易风险缓释中这一有价值的工具的持续相关性。


国际商会现行规则,诸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和《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尽管在纸质世界中极具价值,但如应用到电子交易中,则仅能提供有限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贸易工具将不可避免、无可逆转地向纸质和数字化混合的生态系统发展,并最终发展至仅有电子记录。


就此方面而言,重要的是,市场认识到这些新规则对促进传统贸易解决方案在数字环境中的发展给予了诸多益处:


• 在不断演变的数字贸易世界中保障适用性,并确保相关性


• 将纸质环境中的风险缓释延伸至电子环境中


• 清晰并毫不含糊地支持电子记录的使用


• 支持实务整合、一致,反对分歧的地方化、国家化和区域化实务


• 对术语和目标的共识


• 对一套独立且值得信赖的合约规则充满信心


• 惯例和实务的统一性、一致性及标准化


• 无论何种的基础经济和司法体制,可实现并支持地区间及国家间的贸易金融业务


没有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秘书处和各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的持续支持,就不可能开发出这些电子规则。在此感谢所有参与人员,并特别致谢大卫•比绍夫、奥利维尔•保罗和劳拉•斯卓伯。特别要感谢电子规则的起草小组成员,详细名单如下。我还要向联合主席盖瑞•考利尔表示感谢。没有他的付出,这些工作就不可能完成。最后,但却很重要的是,如果没有詹姆斯•拜恩和丹•泰勒最初开创性的工作,将根本不会有这本出版物的存在。


联合主席


大卫•梅内尔  信用证贸易顾问/贸易融资.培训


盖瑞•考利尔   考利尔咨询公司/贸易融资.培训


成员


阿布舍克•维亚斯,印度澳新银行贸易&供应链融资产品部副总监


阿桑•阿齐兹,巴基斯坦哈比比银行总行国际合规部全球总经理


亚历山大•泽列诺夫,俄罗斯开发与对外经济事务银行顾问


阿蒂夫•拉扎,阿联酋迪拜商业银行贸易销售部主管、国际商会阿联酋银行委员会副主席


克里斯蒂安•卡泽诺夫,法国兴业银行全球交易银行&支付服务部贸易金融运营全球主管


丹尼尔•威格尼尔,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贸易产品/贸易金融部全球主管


大卫•佩莱格里恩,西班牙对外银行环球贸易&国际银行部、公司&投资银行部


大卫•汤普森,英国壳牌国际贸易和航运有限公司贸易融资经理


哈维尔•阿里亚斯,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商业开发总监


K•尼扎迪恩,马来西亚/阿联酋FIB首席运营官、国际商会阿联酋银行委员会副主席


玛蒂娜•詹斯查克,德国西门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咨询–项目管理部咨询主管


迈克尔•奎恩,美国摩根大通全球交易和贷款产品部董事总经理


巴勃罗•努内斯,西班牙桑坦德银行贸易解决方案部全球主管


丽塔•里奇,加拿大法国巴黎银行贸易能力培训中心全球贸易执行顾问


唐吉•洛罗,法国外贸银行大宗商品贸易金融运营部主管


叶德仁,新加坡法国兴业银行贸易服务和融资部亚洲产品管理主管


刘云飞,中国银行总行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大卫•梅内尔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高级技术顾问

贸易信用证咨询公司所有者

2019年5月


预先考虑事项 


委托人或其代表向寄单行仅以电子记录或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混合的交单方式,在eURC的范畴之外。


代收行或提示行向付款人仅以电子记录或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混合的电子方式,在eURC的范畴之外。


URC 522中的定义,如eURC未定义或修改,将继续适用。


第e1条 eURC的适用


a  在寄单行与代收行或提示行之间就仅以电子记录或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混合的交单方式存在预先安排的情况下,托收指示应仅表明其受《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RC”)的约束。


b  该预先安排应具体列明:


i. 电子记录出具及提交的格式;并且 


ii. 交单给代收行或提示行的地点。


第e2条  eURC的范围


a eURC是对《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RC”)的补充,以适应电子记录的单独提交或与纸质单据联合提交的情形。


b 当托收指示表明受eURC(“eURC托收指示“)约束时,eURC适用。


c 本文本版本号为1.0。eURC托收指示必须表明适用的eURC版本。如果没有列明,即受eURC托收指示出具日的有效版本约束,或如果因修改而使指示受eURC约束,则受在该修改日期有效的版本约束。


第e3条 eURC与URC的关系


a eURC托收指示也受URC约束,而无须将URC明确纳入托收指示。 


b 当eURC适用时,如其与适用URC产生不同结果,应以eURC规定为准。


c 当托收指示表明适用eURC,但交单仅含有纸质单据时,则仅适用URC。


第e4条 定义


a  URC使用的下列词语,为了将URC适用于eURC托收指示项下提交的电子记录的目的,解释为:


i. “通知(advices)”包括来源于数据处理系统的电子记录;


ii.“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应包括来源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指示;


iii.“单据(document)”应包括电子记录;


iv.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place for presentation)”意指一个数据处理系统的电子地址。;


v. “签署(sign)”及类似用语应包括电子签名;


vi.“添加的(superimposed)”意指在电子记录中其增补特征明显的数据内容。 


b 在 eURC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i. “数据变损(data corruption)”意指因任何数据的失真或丢失而致使无法全部或部分读取已提交的电子记录;


ii.“数据处理系统(data processing system)” 意指全部或部分用于处理和操作数据、发起指令、或响应数据信息或性能的计算机化或电子化或任何其他自动化的方法。


iii.“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意指,以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传播、收到或储存的数据,包括(适当时)逻辑上相关或另外链接在一起以便成为电子记录一部分的所有信息,而无论这些信息是否同时生成,并且:


a. 其发送人的表面身份、其包含的数据的表面来源及其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更改,可以被证实;并且


b.该电子记录能够被查看,以确保其代表了eURC托收指示上列明的电子记录的类型及/或描述;


iv.“电子签字(electronic signature)”意指附加于或与一份电子记录有逻辑关联的数据处理,由签字人实施或采用,用以表明签字人身份及其对电子记录的证实;


v.“格式(format)”意指表达电子记录的数据组织形式或电子记录提到的数据组织形式;


vi.“纸质单据(paper document)”意指纸面形式的单据;


vii.“交单人(presenter)”意指委托人或代表委托人交单的一方;


viii.“收到(received)”  意指电子记录以系统可接受的形式进入数据处理系统的时间。此系统生成的任何对收到的确认并不意味着该电子记录已在eURC托收指示下被证实及或查看;


ix.“再次提交(re-present)”意指替代或更换已经提交的电子记录。


第e5条  电子记录和纸质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不处理与电子记录或纸质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e6条  格式


a  eURC托收指示必须注明每份电子记录的格式。


b  i. 每份电子记录的格式必须根据第e1(b)条的规定,与寄单行和代收行或提示行之间的预先安排一致。 


ii. 收到的电子记录如不是预先约定的格式,可被视为未曾收到,并且代收行或提示行必须相应地将此通知给寄单行。


第e7条  交单


a  当eURC托收指示下仅提交电子记录时,在代收行或提示行收到eURC托收指示时,这些电子记录必须能够被代收行或提示行读取。


b 当寄单行在eURC托收指示下混合提交电子记录和纸质单据时,在代收行或提示行收到附带纸质单据的eURC托收指示时,所有eURC托收指示提及的电子记录必须能够被代收行或提示行读取。


c 不能被证实的电子记录将被视为未曾提交。


d  i. 寄单行有责任确保eURC托收指示下提交的每份电子记录以及任何纸质单据交单注明其据以交单的eURC托收指示。对于电子记录,可通过在电子记录本身、或在其附加的或添加的元数据中、或在eURC托收指示中注明。


ii. 任何未如此注明的电子记录或纸质单据可被视为未曾收到。


第e8条 不付款或不承兑通知


如果代收行或提示行收到eURC托收指示,并向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出具了不付款通知及/或不承兑通知,且在自发出不付款及/或不承兑通知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未收到该银行关于电子记录处理的指示,代收行或提示行可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理电子记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e9条 到期日的确定


如果eURC托收指示项下的结算日期是装运日或发货日后若干天、或是电子记录中显示的任何其它日期后若干天到期,则eURC托收指示必须指明到期日。


第e10条 电子记录的放单


a  eURC托收指示必须指明付款人可读取电子记录的方式。


b 当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混合提交、并且所提交的纸质单据含有需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时,该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将凭汇票的承兑(D/A)放单,并且eURC托收指示必须指明付款人可读取电子记录的方式。


第e11条   电子记录数据损坏


a 如果银行收到的电子记录看似已经损坏,寄单行可通知交单人,或者代收行或提示行可通知寄单行,也可要求再次提交电子记录。


b 如果代收行或提示行要求再次提交电子记录,而交单人或寄单行未在30个日历日内再次提交电子记录,代收行或提示行可将该电子记录视为未曾提交,并可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理电子记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e12条   根据eURC提交电子记录时的额外免责


a  除通过使用数据处理系统接收、证实和识别电子记录即可发现者外,银行审核电子记录的表面真实性的行为并不使其对发送人身份、信息来源、完整性或未被更改性承担责任。


b  银行对除其自身之外的数据处理系统无法运行所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第e13条  不可抗力


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网络攻击、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包括设备、软件或通讯网络故障等任何其他的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访问数据处理系统,或者设备、软件或通讯网络故障,银行概不负责。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组织翻译


翻译及校译:申丽珍、李晓丽


译审: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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