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何分类?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收到的扶持奖励资金500万元,应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采用何种方式计入损益?
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收到的扶持奖励资金500万元,应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采用何种方式计入损益?
背景:
A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了一笔所在区人民政府拨付的2016年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500万元,用于奖励该企业在本区内投资并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已取得的政府补助文件,A公司情况属于补助文件中的“(一)以项目投产时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购置及基建等支出,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1.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的情形。补助文件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条鼓励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新材料产业生产、高科技研发项目进驻我区。企业成立后须将近年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变更到我区,在生产、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专利以我区企业名义进行申请。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或区内现有从事新材料产业企业新增投资的,经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同意引入的新材料产业企业,给予奖励。以项目投产时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购置及基建等支出,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1.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含1.0亿元不含1.2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以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0.8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0.8亿元不含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补助文件中未对公司收到奖励资金后的使用用途或方向作出限制。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也就是说,决定政府补助分类的主要因素是其用途。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附录二《修订说明》中的表述“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条件,对政府补助资金或资产的使用范围、用途或使用时间等进行规定。”在实务中,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主要包括两类:(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条件使用该补助资金。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包括“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政策条件”限定了取得政府补助的“门槛”,而“使用条件”规定了政府补助的用途。
结合前面列出的对两类政府补助的定义(见准则正文)和两类条件的划分可知:决定一项政府补助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的主要因素,是其所附的“使用条件”(补助资金的用途)而不是“政策条件”(取得补助的“门槛”)。
根据上述案例背景,本案例中“以项目投产时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购置及基建等支出,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1.2亿元及以上”属于该项政府补助的“政策条件”,而政府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下拨补助款的批文对其资金用途无特殊限定,即不存在“使用条件”。相应地,该笔500万元奖励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结合A公司对类似政府补助的现行会计政策(总额法/净额法)进行账务处理。鉴于该笔奖励资金无直接对应的支出,我们更倾向于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即收到时直接计入其他收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供稿)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