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商银行员工挪用资金32笔获刑 亲属代其还款取得银行谅解
本次判决书公布的挪用资金金额相对较小,共计58.73万元。但值得一提的是,唐某富挪用资金的次数。
8月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银行员工挪用资金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恩施农商银行板桥支行员工唐某富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
本次判决书公布的挪用资金金额相对较小,共计58.73万元。但值得一提的是,唐某富挪用资金的次数。
2002年6月至2018年1月,唐某富在恩施农商银行板桥支行从事信贷工作,利用职务之便,将马某等人还给其单位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回后,未交给单位入账,而是挪作自用。在任职期间,唐某富共计挪用资金32次。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每一位贷款人的贷款数量都不大,最少的只有4千元,最多的也不过3万多元。唐某富如此积少成多,最终挪用资金共计58.73万元。
挪用次数如此频繁又怎么会不被人察觉?2018年8月30日,唐某富被恩施市公安局逮捕。
判决书显示,此案案发后恩施法院审理期间,唐某富亲属代其与恩施农商银行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于2019年1月29日清退赃款36.73万元,抵扣法院依法冻结的唐永福住房公积金14.78万元,剩余7.22万元将由唐某富儿子担保,定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
恩施农商银行对唐某富的行为予以书面谅解。
2019年1月28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唐某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来源:和讯银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