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信用证中的那些罚金条款

2019-08-05 13:1737230

早在贸易洽谈阶段,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约束对方的交易行为而拟定罚金条款并加入到基础合同中,也可以理解为惩罚性的违约赔偿金。延伸到结算阶段,作为结算工具之一的信用证也会被顺势加入此类条款,以便买卖双方及其银行在审单阶段做出判断。然而在信用证实务操作中对此类罚金条款常常会出现一些疑惑甚至争议,下面就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作者:金欣然

单位: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

来源:i国结


早在贸易洽谈阶段,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约束对方的交易行为而拟定罚金条款并加入到基础合同中,也可以理解为惩罚性的违约赔偿金。延伸到结算阶段,作为结算工具之一的信用证也会被顺势加入此类条款,以便买卖双方及其银行在审单阶段做出判断。然而在信用证实务操作中对此类罚金条款常常会出现一些疑惑甚至争议,下面就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罚金条款的类型


信用证结算实务中常见的罚金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案例1:大宗商品信用证项下货物中元素含量低于(或高于)BASIS值后,从货物单价中进行扣减。


信用证45A规定:

“SPECIFICATIONS: CR2O3 40PCT BASIS, 38PCT MIN.

UNIT PRICE: USD160.00 PER DRY METRIC TON ON CR2O3 40PCT BASIS”


同时47A中规定:

“A PENALTY OF USD4.00 PER DRY METRIC TON FOR EACH 1PCT DECREASE IN CR2O3 BELOW 40PCT, DOWN TO 38PCT (INCLUDING 38PCT), FRACTION PRO-RATA, WILL BE APPLIED TO THE UNIT PRICE.

IF CR2O3 CONTENT IS BELOW 38PCT (EXCLUSIVE) BUT ABOVE OR EQUAL TO 36PCT, A PENALTY OF USD3.82 FOR EACH 1PCT CR2O3 BELOW 38PCT (EXCLUSIVE) BUT ABOVE OR EQUAL TO 36PCT, FRACTIONS PRO RATA, WILL BE APPLIED TO THE UNIT PRICE.

IF CR2O3 CONTENT IS BELOW 36PCT, THE APPLICANT CAN REJECT THE CARGO.THE ISSUING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DOCUMENTS.”


案例2:对于允许分批次发运货物的信用证,其发运的批次超过信用证规定后,每次发货后在付款时扣减。


信用证45A规定“MAXIMUM 3 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同时47A中规定:

“IN CASE THE LOTS OF THE GOODS EXCEED THE LOTS AS STIPULATED IN THE L/C, THE BENEFICIARY SHOULD PAY TO THE APPLICANT THE PENALTY USD300.00 FOR EACH EXCEEDED LOT. THE PENALTY SHOULD BE DEDUCTED FROM THE AMOUNT OF EACH SET OF DOCUMENTS UNDER THIS L/C WHILE PAID.”


案例3:发运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的情况下,按实际晚装的天数进行相应比例金额的扣减。


信用证有44C(最迟装运日),同时在47A中规定:

“IF SHIPMENT DATE ON B/L IS LATER THAN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A PENALTY FEE WILL BE DEDUCTED AS PER THE FOLLOWING FORMULA:

A)UP TO 5 DAYS DELAY- NO PENALTY

B)FOR DELAY BETWEEN 6 TO 10 DAYS A PENALTY OF 6 PERCENT WILL BE DEDUCTED.

C)FOR DELAY OVER 10 DAYS A PENALTY OF 15 PERCENT WILL BE DEDUCTED.”


罚金条款出现的原因


根据前述几种罚金条款的类型,不难推断其产生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大宗商品交易涉及商品大部分为原材料类,例如原钢、原油或者大豆等等,进口商购买此类商品一般为后续生产加工所需,因此对货物中主体元素含量会有一定的要求(如上述案例1中的CR2O3),否则当货物中元素含量未达到最低标准(或在某些情况下超过最高标准)时,可能会在生产过程中消耗较多的原材料或采取更强的加工工艺,甚至有可能对最终成品的品质产生影响。因此对货物单价进行一定的惩罚性扣款可以视作进口商为了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后续生产、销售渠道可能发生的损失。


2、对于规定货物发运总量同时允许分批发运信用证,个别进口商会对发运次数会有一定的要求同时规定超批次将产生罚金,以此来约束出口商按其要求发货并用罚金来弥补后续有可能产生的损失。这样规定的逻辑在于一旦发运批次超过要求,在不超装的情况下,各批次发运的数量一般低于进口商的预期数量,这会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损失,例如作为中间商的进口商有可能面临不够货物数量交给下游买家带来的违约风险;或作为生产加工型企业有可能面临原材料不足、无法完成预定生产计划而发生的机器空置风险等。另一方面,如果发运批次过多,势必造成进口商需多次办理提货、运送、报关的手续,这其中必然包含多余的人力、物力、运输成本,这也必定会促使进口商将此类成本以罚金的形式转移至出口商。

3、发运日期延误带来的罚金与发运批次超限引起的罚金有一部分的相似性,对进口商来说同样有作为中间商无法及时交货给买家的违约风险、作为生产商完不成生产计划发生机器空置的风险。此外,如果进口的是季节性产品或生鲜产品,延误发运会使进口商面临错过使用/贩卖最佳期限或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市场风险,并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在此类信用证中进口商会加入相对严格的迟装运后罚金条款,如案例3所示,按延误的天数来确定罚金的比例,天数越高罚金比例相应提高,在试图约束出口商准时发货的同时用罚金来弥补后续有可能产生的损失。


对信用证罚金条款的思考与启示


在信用证结算实务中对于罚金条款很容易有这样的疑问:信用证中包含了罚金条款,那么罚金产生的条件是否构成对原信用证对应条款的改变?(如案例1中只要CR2O3含量高于36%均可以接受,原货物描述中“CR2O3 40PCT BASIS, 38PCT MIN”的内容是否可以被忽略;案例2中发运批次超过信用证规定后每次扣USD300.00是否可以视作信用证接受无限次的发货;案例3中实际发运日期晚于信用证最迟装运日6-10天或10天以上分别扣除一定比例货款是否可以理解为最迟装运日期的规定也可以被忽略);进一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罚金条款,在交单符合扣收罚金的条件时,单据是否能被视为相符交单?开证行是否还能够以此拒付?以下还是根据前述三个案例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案例1中47A“IF CR2O3 CONTENT IS BELOW 36PCT…”之前的处罚条款其本身可以视作单价条款的一部分,因为在资源类信用证中,45A的单价仅为基于某个元素基础含量值而估算出的,实务中在交单时货物元素含量与基础值完全相符的可能性极低,一般都是以最终的元素含量按照计算的比例做出价格调整,此类调整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原单价条款进一步的细化与补充,扣减了罚金后计算出来的货物价值即为当次交单的实际货物价值。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上开证行不应以“实际货物中的元素含量与信用证要求的含量不符”或“实际单价与信用证规定的单价不相符”为理由来拒付。另一方面,对进口商来说,这样的单价也是在其承受范围之内的,只有当CR2O3 含量低于36%时,进口商才无法接受这批货物,信用证也明确规定此时开证行可以此拒付。

而案例2和案例3的情况却与案例1有所不同:首先,此两例中罚金的出现并未造成其实际发运货物价值的降低。如前所述这类罚金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惩罚性手段或者补偿方式扣减在货物金额内而达到转移进口商损失的目的。其次,罚金条款出现的前提条件(案例2中的发运批次过多及案例3中的发运日期较晚)非进口商预期,对进口商来说,即使在信用证内增加了罚金条款,也只是对冲了部分风险,并不改变其希望“出口商能够按照原本约定的条款发运货物”的初衷。基于上述理由考虑,笔者认为并不能得出“罚金条款的添加等于原信用证对应条款已做改变”的结论。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提交的超批次或晚发运单据不能视作单证相符。站在开证行的角度,此类罚金条款可以理解为其接受不符单据的条件。因为对开证行而言,单证不符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拒付,可以在原条款的框架内有条件的接受不符交单。开证行在收到此类单据后可以交单不符拒付,或者在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支付扣减罚金之后的金额。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些在信用证实务操作中处理罚金条款的启示:


(1)站在进口方银行的角度,在开证阶段应对信用证罚金条款仔细斟酌,不仅要符合基础合同的约定,还要条理清晰且不互相矛盾,最重要的是需明确规定对无法接受的临界值的拒付立场,以避免在来单时因拒付引发交单行争议、交涉或因进口商拒绝付款而开证行发生垫款的风险。


(2)站在出口方银行的角度,建议从通知相关信用证开始就对罚金条款做出有效把关,审核罚金条款是否清楚,根据实际罚金条款提醒出口商重点关注如货物质量、发货时点或发货数量/批次等要素,特别是对其不熟悉的交易对手应注意信用证中罚金条款是否符合基础合同内容以避免其落入陷阱;提示出口商在出货交单阶段采取一些措施如旺季提前订舱、同一程船开往同一目的地的单据尽量一次交单至银行,以降低罚金发生的概率;在审单发现罚金已不可避免时,提醒出口商及时与对方客户沟通,尽快协商一致以达成交易,避免后续发生争议而影响交易进程。

总而言之,只要做好必要的风险预期,先行采取一些风险缓释措施,信用证中的罚金条款也并不可怕,相关进、出口方以及其银行都可以坦然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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