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注意!央行放大招,超严监管要来了!(20大要点)

2019-07-28 00:1759594




来源:中国基金报(ID:chinafundnews)、央视财经(ID:cctvyscj)

7月26日下午,央行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称,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征求意见稿有7章56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


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四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


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


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业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20大要点来了


从央行答记者问,以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可整理以下20条要点。


1、为什么制定这个办法?


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


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


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2、穿透监管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


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3、央行实施监管


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4、金融控股公司包括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5、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6、要提前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请将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对《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7、这些情况不给注册登记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8、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9、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10、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


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


《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


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11、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


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


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


12、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


一些企业集团存在的股权结构复杂、交叉持股、多层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确、集团内又嵌套集团等情况。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13、股权结构不符合要及时整改


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


14、不得超过三级


《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15、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16、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7、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其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等。


三是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18、央行有这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


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


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19、过渡期


《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等方面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20、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风险可控。


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


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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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控股 要点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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