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征、秦术端:关于商业保理行业应对当前司法实务风险的建议 |来稿
商业保理公司过去在诉讼中,只是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可能性,即使被认定为借贷,商业保理公司还有可能继续保留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收益。
原发于:商业保理专委会
1当前商业保理行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挑战
商业保理公司过去在诉讼中,只是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可能性,即使被认定为借贷,商业保理公司还有可能继续保留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收益。
但伴随着各地法院“职业放贷人”管理办法的出台,未来诉讼中商业保理关系被认定无效的可能在逐步加大,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将会给商业保理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
尤其是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大额关联交易应收帐款”的情况下,这些类别的应收帐款合规性问题,会直接影响办案法官的定性。
根据笔者与多位供应链金融法务以及诉讼律师的沟通,很多律师已经开始调整类金融案件的诉讼策略,诉讼目标设定为追求认定法律关系无效,认定无效可以为委托人节约大量的息差,诉讼技巧为紧盯应收账款的合格问题。
一旦律师在应收账款的合格问题上取得突破,即使商业保理公司没有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也有可能促使主审法官将商业保理法律关系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最高院的案例中已经出现过。
即使主审法官没有将商业保理关系认定为无效,而是认定为借贷关系,律师还有可能通过向商业保理公司的主管部门——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商业保理公司违规经营,来迫使商业保理公司做出让步调解结案。
这些都会给商业保理公司带来无尽的麻烦,尤其是国有背景的商业保理公司,监管风险要比诉讼风险大的多。
2商业保理行业在应对新挑战时存在的问题 1、行业没有统一的应收账款定义。商业保理行业没有形成标准的统一的应收账款定义,目前仅是参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各地监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下,商业保理公司合规经营的出发点就不明确,也进一步影响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的制定。
2、行业没有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商业保理行业目前也不存在统一的操作规范,去指导商业保理公司具体如何承做保理业务,比如:如何确定应收账款的存在?如何确定应收账款的金额?如何认定通知的合格?需要商业保理公司收集什么类型的资料?如何证明商业保理公司尽到审慎义务?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来支撑,而不是各保理公司各自为政,自成一家。
3、行业没有统一的司法沟通机制。目前商业保理公司面临的极大挑战是,单靠一个个商业保理公司在具体一个个案件中去与一个个法院的主审法官解释沟通,成本非常高,效果还很不好。而目前据笔者了解,也只有商业保理专委会、深圳保理协会、天津保理协会在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起草过程中与司法机关积极沟通。这种沟通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否则的话,无法面对时下的各种挑战。今后,需要商业保理公司会同各地行业组织积极与司法机关在具体保理业务层面沟通。
3对商业保理行业应对新挑战的浅薄建议
笔者建议,商业保理行业应当会同广大商业保理公司一线法务及业务人员充分论证,对应收账款做出准确务实的定义,以此为基础制定出符合保理实践的统一业务操作规范,同时依据行业惯例、行业规范与各地司法机关相关审判庭室建立有效沟通机制,让一线主审法官了解熟悉行业惯例与规范,降低在审判实务中保理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也只有这样,商业保理行业才能在当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大潮下,应对随之剧烈变化的司法实务风险。
文章作者:
李新征 商业保理专委会学术委员、深圳市商业保理与供应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秦术端 供应链金融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