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岷:发展科技金融建议
本课题研究的科技金融,实际上主要指所有我们认为在支持科技发展成果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怎么支持转化的所有金融安排,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行为等等,也算是普惠金融的子领域,所以大会安排了这样的介绍。
廖岷,生于1968年,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本文为2016年7月30日演讲实录。
来源:北大纵横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年上海局承担了新金融研究院的课题,研究金融如何更好支持科创性的企业,尤其是早期科创型的中小企业。这个课题基本完成,我代表课题组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汇报。
课题研究的主要含义
本课题研究的科技金融,实际上主要指所有我们认为在支持科技发展成果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怎么支持转化的所有金融安排,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行为等等,也算是普惠金融的子领域,所以大会安排了这样的介绍。
早期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也是世界上的难题。非常简单的讲,一个国家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主要还是取决于这个国家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包括法治环境的发达和法治健全的程度。这个国家对于我们来讲,今天比昨天更具有现实意义。
我们的很多产业、企业,现在都处在新的历史阶段,攀升在全球产业链上的定位。这里面需要的金融服务非常迫切。同时,国内的现实情况,资本市场遇到一些情况,处于矛盾交织的时候。实体经济,今天比昨天更需要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更强烈,我们确实需要系统研究一下金融到底如何服务这样的科技型领域,如何更好安排制度,推动这方面的金融服务和资源配置。从学术理论来看,关于科技金融的概念,在我国大概是2009年提出的。我们的课题在前面的基础之上,我们还是认为要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研究科技金融的问题,从中才可以真正认识科技金融本身对于国家产业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意义,这是这个课题的立足点,也是比较创新的领域。只有站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才能更好地发现和解释各国家科技金融体系中的国家行为和法律变迁的逻辑。我们的建议还是要充分借鉴国际上科技立法非常体系化的模式,而不是像国内科技是科技立法、金融是金融立法,立法横向上的互动不够。我们在理论上、实务上都存在碎片化的问题,如何建立完整的科技金融理论、科学体系非常重要。
观点
1、什么是新结构、新动力?时间关系,我不讲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了,介绍一下我们最后的结论。我们还是认为,创新和金融对于经济的增长,特别是提升全要素生产力的作用,从长远来看是得到确认的。这样的情况,我们认为科技金融的理论研究有助于解释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发展的动力机制,这也是供给侧结构改革面对的重要问题。我们所说的新结构,就是工业化后国家进行的产业结构升级,是技术创新型的产业为主导的结构变化。我们的课题选择了12个发达国家,用它的信息和通讯行业为科技性行业的代表,与其他的制造业做了对比分析,这个里面从80年、2000年、2010年,三个节点发生了经济结构分化的现象,说明一个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怎样取代落后产业,更多还是从新技术的扩展、应用开始,我们科技金融理论是旨在研究新结构的变化规律。
所谓的新动力,就是指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对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科技金融,从实验室到市场的创新最后的关键阶段,实际上是经济发展和结构变迁的最重要动力,也是打破制度刚性、结构刚性的重要力量。科技和金融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双向关系,这次金融危机之前,更多是集中在正向的相关性,之后更多研究关注金融和实体的负相关性。创新和金融,对经济发展相当于是一个汽车的双轮概念,这样的双轮,如何推动结构的调整,同时形成结构调整的动力驱动,这大概就是我们当中非常重要的观点。
我们认为,由于主要的技术创新产生和应用于工业,我们国家要走出所谓的增长陷井,必定要着力形成金融业与工业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的程度往往比较落后,不利于产生足够的金融家去帮助企业支持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要促进金融创新和和科技创新,形成耦合,更需要从金融的侧面完善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另外要建立高效的风险资本市场,构建良好的金融监管体系,兼顾风险监管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关系。
2、国家要建立比较健康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这是处理一个国家科技金融政策体系非常重要的方面。实际上,研发和创新都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属于准公共品。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参与。2016年2月,美国发布了一个国家制造创新网络计划的年度报告,这个报告强调国家要支持、帮助创新型机构,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所以,我们研究下来,各国的经验比较下来,在4个方面可以看出来政府应该具有的作用。除了立法方面要体系化,政府和市场还应该形成几层对接关系、合伙关系或者补位关系。
首先是科技立法的体系化,比如我们看到的美国、日本,在支持小企业法律当中,放开了一些对商业银行的限制,使商业银行能够去为早期型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的业务,包括硅谷银行就是这样的模式。OCC实际上给他解决了法律上的问题。
第二个关系是对接关系,政府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扶持科技创新,在企业和行业培育成长以后,要逐步的退出,要由市场机构承接。
第三,合伙关系,政府还是要想办法引导、借助社会资源,投向一些创新的领域,必须充分尊重和应用市场的力量。直接靠政府设立一些机构、基金,并且管理投资的做法,被各个国家证明是低效的,政府不会是很好的创投者,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基金非常成功,关键采用了混合制的体制,要由市场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政府只是在项目成功的时候收取一些固定的收益。包括台湾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是非常好的例子。
第四,是在有限的领域需要政府承担比较主要的责任。从全球范围来看有一个融资担保的问题,商业兴的融资担保,作为独立的产业来经营,全世界非常非常少。中国我们自己可以看到,其它地方真没找到比较好的例子。国外普遍还是将担保作为政府金融的工具,里面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在危机之后也做了大量的担保。我们国家在2015年,国务院发的新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当中,强调了政府在促进融资担保体系当中应该发挥的主导支持或者引导作用。融资担保体系,还是应该回归到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的格局。
3、系统的设计或者科技金融工具方面,我们做了大致的梳理,按照供给侧、需求侧,针对目前科技金融方面进行了梳理。从供给侧看,主要是针对科技创新和创业企业的风险,用于加强风险管理和供应资金提供融资的金融工具。这些工具当中,既有参与项目筛选直接提供资金的,比如PE、VC的的风险投资,或者叫风险信贷、投贷联动。也有参与风险分担,比如保险和信用担保基金的,还有一些国家,比如比较发达的国家,日本、韩国,政府特别注重以高水平的科技创新规范来引导社会预期,就是我们最后讲的所谓信号策略,有助于扩散创新的信息,增加投入。需求侧,主要是帮助克服技术上的瓶颈,扶持成果商业化转换的工具,主要都是政府的职能。除了直接对技术创新进行补贴外,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和政府出资的实验室所产生的创新成果,由立法保证私人部门专利使用权,都是十分有效的做法,我们都可以看到很多的例子。
本课题在科技立法、资本市场、商业银行、科技保险和政策性金融方面都提了一些政策建议,比如说我们建议提高科技法规的层次和修法的频率,保证法条的刚性和适应性。支持创投行业发展的时候,不仅要注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赋税平衡的问题,也可以借鉴美国或者英国的经验,引导养老金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投资来源。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的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要进一步优化众筹融资的监管体制。商业银行,也需要发挥这样的所谓枢纽作用,进一步黏合、连接各种支持科技创新的社会资源。除了投贷联动,还可以利用证券化、再保险、风险衍生产品等技术来分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将保险市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更加结合起来。
我们也建议,促进多种金融工具的交叉发展,包括发行科技国债,与委托贷款可以结合起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优惠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合同融资、技术贸易融资,支持技术的收储机构和平台的建设。另外,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保险两类业务的交叉支持等等。
最后这个课题还把上海在科技金融方面的情况做了分析和简要的总结。刚才郑杨主任也做了介绍。2015年3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发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的若干意见》,当中提出探索,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为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2016年4月,上海已经发布了关于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点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方案,这里面按照整体的要求,也在推动银行业如何加强专业化的经营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打造创投型的工作,以六项机制为核心,鼓励辖内商业银行来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我们也清楚,投贷联动业务本身是小众业务,需要非常专业的经营和风控。从国际上来看,能够成功为初创型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都是少数的银行。比如美国看到的硅谷银行、以色列的商业银行等等,非常少的银行可以做这样的业务,需要深耕细作,需要专业化的水平。我们鼓励少数有条件的银行,开展专业化的经营,不能一拥而上。
课题对科技金融研究,发现这是一个有待深入探索的新领域,这方面的实践也不是太丰富,有关的基础工作,包括数据也不是太好。所以,理论研究也有一些困难。一方面对理论研究来讲有现实的困难,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也做了实证分析和模型的校验、认证。感兴趣的同志可以进一步参考。我们希望在这个领域上,可以得到各位专家的指导,可以把课题进一步完善,可以研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