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人民币对外支付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
记者:7月2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并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背景。
苏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制定并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记者: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苏宁:这次国务院批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人民币对外支付结算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安排,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体经济对本币结算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大都采用主要的国际货币进行结算。在与美、欧等主要贸易伙伴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中,超过90%的结算采用第三方货币。这意味着,对贸易双方来说,存在着各自本币兑换为第三方货币再进行结算的二次兑换成本。在当前国际主流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幅度加大的情况下,允许我国企业以汇率相对稳定的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也有利于贸易双方锁定并明晰交易成本,降低因采用第三方货币结算而带来的二次汇兑成本,从而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促进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发展。
二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具有良好的制度保障。近年来,人民币支付结算环境不断改善,金融体系结算效率不断提高,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1996年12月以来,我国认真履行人民币经常账户可兑换的承诺。这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设计的制度安排也遵循了人民币经常账户可兑换的原则,并体现了本币结算的便利性安排,例如人民币贸易结算不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人民银行将主要通过监督商业银行切实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建设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共同防控试点过程中的风险。
记者: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地区和试点企业选择方面有哪些特别的考虑?
苏宁:2008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以上海为例,上海的经济外向型程度较高,拥有一大批在产业链中居重要地位的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采购中心。在深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中,上海集聚了门类齐全、功能完备的金融机构和要素市场,已成为国内重要的金融服务中心。这为上海率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香港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方面也具有良好的条件。自2003年以来,香港先后启动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债券业务,人民银行已为香港安排了人民币清算渠道。此次作为试点启动的首发结算业务,沪港人民币贸易结算的首笔资金将经由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从香港的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分别汇入上海的两家结算银行,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不仅体现了沪港经济金融的密切合作,也展示了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的良好功能。在启动仪式后,还将有一批中外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这是在遵循国际结算的一般规则和惯例基础上,人民币采取国际主流结算模式,服务中外实体经济的有益尝试。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
记者:商业银行是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主要参与者,符合什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它们应当如何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苏宁: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初期,由于准备情况存在差异,会出现部分银行不能马上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向试点企业和境外贸易伙伴及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配套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借此机会,我对商业银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提出几点要求:
一是要切实加强服务。希望参与试点的境内商业银行要为试点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结算服务。商业银行要配备熟悉国际结算规则的高素质国际结算人才,要建立覆盖面广的跨境结算网络,使银行的结算服务跟上企业的市场拓展步伐,满足企业的跨境结算需求,帮助企业以最短的结算路径、最快的结算速度和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完成贸易结算。希望能有越来越多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加入到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行列中来。
二是要切实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职责。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一项全新的业务。为便利结算,我们在监管设计上取消了核销环节,但由于我国尚未全面开放资本账户可兑换,在设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监管制度时,我们仍然坚持以贸易真实性为前提,要求境内结算银行将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审核纳入了业务流程,切实把好贸易真实性审核关。
三是要切实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职责。为有效监督和监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流动状况,人民银行开发了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参加试点的各家商业银行要尽快熟悉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业务信息。
记者: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人民币跨境清算?有哪些清算渠道可供选择?
苏宁: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办理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记者:试点企业在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定?
苏宁: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记者:今后将如何加强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管理?
苏宁:我们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国际惯例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办法,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需要广大境内外商业银行的支持和参与。目前,上海已有十余家中资银行正为试点作积极准备,一些外资银行也表达了参与试点的意向。对此,我们表示热烈欢迎。人民银行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辅导和系统接入支持工作,帮助有意向的银行尽快开展这项业务。我们也希望境内外商业银行能够精诚合作、共同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试点期间,人民银行将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魏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