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的“罪”与“罚”
如何百分百保证“不履约”?简单说——不要做“内保外贷”。戏言虽不必当真,但这个让银行频繁踩雷的业务品种是如何演化发展,究竟又有着怎样的吸引力呢?
作者:汪笑笑、陈蓉
来源:贸易金融信息(ID:maoyijinrongxinxi)
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频频通报外汇违规案例,前11个月合计开出2.46亿元罚单。在每次通报的银行外汇违规案例中,“内保外贷”均“榜上有名”。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而遭到处罚的银行不仅数量众多、覆盖甚广,而且大多被处以巨额罚没款。有评论称:要想不被罚,就牢记四个字——“不要履约”;如何百分百保证“不履约”?简单说——不要做“内保外贷”。戏言虽不必当真,但这个让银行频繁踩雷的业务品种是如何演化发展,究竟又有着怎样的吸引力呢?
一、产品本质与政策变迁
回归本源,内保外贷其实是跨境担保项下的一个业务品种,在我国,现行管理跨境担保的纲领性框架叫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给出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具体来说,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境内担保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人)申请,以境外企业(借款人)为被担保人向境外融资行(受益人)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统称保函),境外融资行据此向境外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催生内保外贷的客观因素有两点,一是我国在资本项目下实行外汇管理,资金出境需要经过外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同时还要获得当地银行的外汇额度,如果某个环节未能打通则无法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二是境外资金成本较低,与境内资金存在明显存贷利差,对“走出去”企业而言,直接撬动境外资本显然更有利于海外拓展和全球运营。然而要获得境外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单凭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资质通常是不够的,只有加持境内银行的信用作担保,才能“引得源头活水来”。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热情高涨,也正因为外向经济发展的需要,外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内保外贷的监管予以“松绑”。2014年外管局出台的29号文取消了内保外贷的审批环节,便利了业务的开展。2017年1月,外管局发布3号文,允许内保外贷项下主债务资金以外债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调入境内使用,从而突破了29号文有关内保外贷资金不得回流的政策限制。在获得政策青睐的同时,内保外贷业务开始出现偏离轨道的乱象,受到监管部门重视。同年12月,外管局首次集中通报了对违规内保外贷业务的处罚,继而出台108号文,对内保外贷交易中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原则及要点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二、内保外贷“罪”与“罚”
目前内保外贷之所以收到这么多罚单,最主要是因为该业务会触发跨境资金流动的特点屡屡被投机者加以利用。罚单统统指向两种情况,一种是罚内保外贷通道化,以在内保外贷项下的履约为手段,躲避监管、实现非法的资金转移;另一种是罚以内保外贷为工具,循环操作,在本外币之间赚取汇差和利差,扰乱国内金融秩序,危害系统稳定性。
下面具体来看,这两种情况都是怎么操作的:
(一)通道型案例分析
以著名企业乐视的超倍资产冻结案为例。2017年,招商银行上海北川支行向法院申请紧急财产保全,经上海市高级法院裁定,招行超倍冻结了乐视创始人及其旗下3家公司共计261亿元的资产,引发外界哗然。这起冻结案的起因恰恰源于招行上海为乐视办理的一笔内保外贷。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乐视集团以其境内附属公司和资产为抵押,向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申请出具内保外贷保函,由受益人招行香港分行向乐视在香港创立的子公司乐风移动投放信贷资金27.4亿港元,用于收购酷派手机18%的股份。时至2017年,境外的乐风移动经营状况恶化,拖欠招行香港两月利息,招行多次催收无果后遂由内地担保行招行上海向法院申请了紧急财产保全。
在本案中,乐风移动是乐视集团用于收购目的而设立的平台公司(SPV)。企业以SPV为借款主体,用境内资产做抵押,向境内银行申请内保外贷,继而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通过境内担保行对外履约,无异于间接将境内抵押资产的价值转移至境外,此为通道。故而公众质疑,乐视集团拖欠利息倒逼担保行履约是否存在假内保外贷之名,行资产转移之实的动机。
相比于乐视的利息逾期,更有甚者,接连用“提前履约”的方式使内保外贷成为跨境资产转移的通道。据公开案例显示,A公司为其境外子公司B的境外融资向境内Z银行前后申请开立了3笔融资性内保外贷,可在每笔保函到期前,A公司都以B资金周转不畅为由主动申请履约,而为其开立内保外贷的Z银行每次也直接以A公司的名义将其缴纳的保证金对外支付,用作该保函项下的履约款。
需明确的是,内保外贷作为保函业务的一个品种,与国际贸易中作为支付工具的信用证存在本质区别。信用证的履约是实现其支付功能的常态,而保函并非付款工具,其产品属性紧扣“担保”二字。只有当被担保人违约,受益人提交相符索赔时,才会触发保函项下的履约,况且担保行作为开出保函的主体,对保函项下各要素的变更,乃至索赔单据的审核,都具有独立的决定权。因此,“应申请人要求提前履约”的情况不应出现在保函情境中。显然,该案超出了内保外贷的业务边界,其中各方当事人涉嫌规避外汇管制、存在利用内保外贷为通道非法流出资金的目的。
(二)套利型案例特点
除去被通道化利用的情形,由于境内外资金市场成本不同,内保外贷又会被当成企业套利的工具,操作手段是以错配币种的方式套取利差和汇差。境内企业以自有或借贷资金为保证金,以银行内保外贷为支点撬动境外资金并设法回流,循环往复,加大杠杆,实现收益最大化。
比如,某企业以年利率4.8%的人民币大额存单为质押申请开立内保外贷,其在海外获得美元贷款的利率仅为LIBOR+2.5%,按套利流程运作一轮便可获利约2%,如果人民币预期年升值5%,则企业稳赚7%。
据公开案例显示,自2013年人民币汇率进入升值区间后,A企业基于对人民币的升值预期,以利息前置的方式将3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反担保资金,多次向境内B银行申请开立3年期保函,为境外C关联公司与境外D银行的1年期美元循环贷款提供担保,再通过其他形式将担保项下的境外贷款资金调回境内,又以存款质押方式作为反担保,继续办理内保外贷,并按照上述模式循环操作赚取利差。2015年下半年后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市场套利空间被压缩,C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境外银行贷款,境外D银行要求担保银行履约。B银行先行垫款履约后向A公司追索,但由于履约时A公司存款保证金未达到3年定存期限,人民币存款及实际利息收入无法完全覆盖保函履约金额,B银行面临部分垫款无法追回的损失。
在民营经济发达的福建省,内保外贷业务的签约率和履约率近年来均明显增长。对于其中存在的非正常现象,外汇局福建分局局长单强就曾撰文详述内保外贷套利的监管问题。根据文中的分析,内保外贷套利模式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全额保证金、币种错配与加杠杆操作。以全额人民币存款为反担保,担保标的为美元等外币债务,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境内企业利用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的币种安排,套取境内外本外币利差和汇差,并通过循环操作实现利益最大化。二是交易行为与汇率等价格因素高度相关。内保外贷签约大量发生在人民币汇率升值期间,而担保履约的集中爆发则与人民币汇率贬值趋势有直接关联。三是形成一个覆盖境内外资金流动的闭合回路。资金流出的方式除构造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渠道外,更多是依靠内保外贷履约,因此境内担保行的对外付款责任几乎具有确定性。
(三)内保外贷的脱轨危害
逐利是企业的天性,然而原本用来撬动境外资金,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内保外贷一旦沦为套利工具,会危害国家金融大局的稳定。以循环套利模式开出的内保外贷在资金反复回流后直接导致外汇占款剧增,基础货币大量被动投放,国内通胀压力加大。而若内保外贷被通道化利用,银行在汇率贬值预期下被迫频频履约,资金大规模外流,又将严重影响人民币汇率稳定。
即便对企业来说,利用内保外贷转移资产或套利同样风险重重,一方面在境外获得融资并从事并购活动,如果目的仅为资产转移,容易陷入不计成本的非理性投资,增加境内实体负担。在乐视与招行的财产保全案中,乐视因境外的贷款出现逾期,引致其内地资产被超倍冻结,直接导致旗下实体产业陷入停顿,大幅裁员落得内外交困;另一方面人民币汇率已形成双向波动之常态,2018年以来美联储几次缩表进入加息通道,以汇差为套利目标已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在人民币贬值预期下,内保外贷这一“通道”不仅无利可图,甚至还需不断追缴保证金以覆盖汇率波动引致的履约敞口。
可见,以内保外贷之名行资产转移和套利之实,将使得资金空转、脱实入虚,不仅导致国际收支数据失真、宏观调控难度加大,还会冲击系统性金融安全,最后反作用至实业本身。
三、银行端风控把握
从外管局给出的通报来看,目前几乎每笔违规的内保外贷业务都是触犯了《规定》中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这两条综合起来就是银行具体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该履行的审核规范、监督义务、乃至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可见,要想不领“罚单”,银行打铁还需自身硬,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把握政策导向,做好规定动作
要确保所开出的内保外贷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必然要把好准入关。在开出一笔内保外贷之前需要深入到真实的交易背景中展开多维度审核,做好规定动作。具体来说,需要从三方面把关。
第一、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审核。
判断债务人即境外融资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一方面要依照债务人注册登记地法律法规审核其设立和存续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要查验债务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以及债务人的境内机构,即保函申请人是否取得了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如果在银行审查审批阶段企业尚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核准,最迟在融资性保函开立前应确保落实这些规定动作已完成。
第二、 债务人融资目的的审核。
融资目的决定了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直接关系到所依赖的内保外贷是合规保函,还是投机工具。首先,为防止企业构造交易背景,银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诸如董事会决议、合同、投资意向书等资料,并结合该企业的历史经营范围,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科学评估;其次,国家规定内保外贷业务资金限制用于娱乐、房地产等与宏观战略不符的行业,对此银行应结合基础交易信息做出研判,拒绝开立超出政策允许范围的保函。再次,银行开出保函后,应收集境外企业的资金支付证明,监督债务人按其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
第三、 债务人还款来源的审核。
第一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决定了内保外贷履约的可能性,是担保人需要审核的重中之重。银行应对申请人和借款人近年来的主要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着重对境外借款人的本息偿债能力做出评估。对于杠杆率过高、或者有过不良履约记录的企业,银行应格外警惕。而为了杜绝保函被通道化利用,银行也可在前期让申请人出具承诺函承诺不以保函履约作为收购款支付方式;或可要求债务方在境内担保行开立NRA账户,通过该NRA账户完成收购款项支付,全程监控收购要约的进展情况。
(二)发挥内外联动,强化存续期管理
鉴于内保外贷的担保行和融资行大多为同一家银行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在保函存续期间,应充分发挥内外沟通机制,切实防范履约风险。境外分行应及时将债务人的资金流向、贷后管理等信息与境内分行共享,境内担保行也可按季度建立定期内外沟通机制,了解担保项下的资金使用情况,对保函存续期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化解,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发生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压至最低。
(三)保证金管理及履约资金划扣
由于人民币保证金或者人民币理财产品质押可能面临汇率风险,错币种项下的内保外贷保证金管理可在前期将折算汇率适当上浮,或建立补仓机制、并采取套期保值等措施规避汇率风险。如因不安因素导致保函项下的索偿,应及时与当事各方沟通,看是否能采取保函修改或由债务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方式化解风险。如果实在要履约,担保行也应注意外管局108号文之规定,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操作上要注意从自身账户扣款付汇。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分局备案后,方可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四、展望
2001年中国境内银行叙做第一笔业务以来,内保外贷一直是中国“走出去”企业获得境外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其天然具备资金跨境流动的可能性,关系到国家金融政策的协调稳定,一旦出现脱轨的乱象,国家必然出手治理。无论外汇资本管制是“宽进严出”还是“严进宽出”,作为一个担保品种,内保外贷始终应该为实体经济服务,而不是沦为金融套利者的工具,更不该成为逃避监管的资金转移通道。长期来看,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内保外贷在境外承包工程、国际并购、境外发债与上市等多个领域均有广阔的业务蓝海。商业银行应当立足当下,紧跟政策引导,及时调整和完善内保外贷的内控管理制度,疏堵结合。同时也应当预见,随着中资境外企业的发展壮大,境外金融机构直接为企业授信的前景可期。大型商业银行须发挥全球网点的规模效应,前瞻性地探索业务品种的结构创新,用更有竞争力和针对性的跨境融资产品,为有切实需求的优质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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