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写P2P平台负面敲诈赚钱的黑子被判刑三年半

唐荣 | 2018-10-08 16:00 12489

以网络服务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敲诈勒索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

以网络服务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敲诈勒索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胡某运营的“金融照妖镜”微信公众号,作为曝光P2P信贷公司负面新闻的平台,累计关注用户达1.8万人左右。同时,胡某组建了几个300人至2000人不等的QQ、微信群,用于发布、转发未精确核实的、对企业不利的文章。

为了博取流量、吸引关注,胡某专写“标题党”文章,引用没有信源的数据,甚至编造歪曲事实,以此要挟网贷平台,平台为减少损失,便主动与胡某联系,进行交易,有偿删帖。利欲熏心的胡某尝到甜头后,觉得有机可乘,便肆无忌惮起来。当有网贷公司要求删除帖子时,胡某提出了高额的删帖费用,并以为该公司提供正面宣传服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每帖2万元的删除费用,并签订一个年缴费7万余元的《服务协议》才予以删除。如该公司不交纳这笔费用,胡某就继续在公众号发布其负面消息。

据被害企业反映,胡某在公众号发布该公司负面信息后,当日就有公司的投资客户来咨询文章内容是否属实,平台上的理财产品成交量明显下降。因公司短时间内缺乏应付这种突发状况的能力,担心负面影响进一步扩散,只得被迫支付费用至胡某提供的账户上,胡某收到钱后将相关负面消息删除。但有时企业给了胡某删帖的钱,他却是删一部分留一部分,索取无度,企业与其多番商量无果,选择报案。

经核实,“金融照妖镜”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深圳市某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的负面文章,非法所得4万元;发布了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负面信息,并被各大网站转载,非法所得7.7万元;发布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预曝光信息非法所得7.7万元。

胡某发布的消息因涉及权利人企业的正常运营、声誉等,并在实质上导致客户流失,故文章的发布已经足以使权利人产生恐惧心理,胡某以删除文章为由变相索取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实施犯罪,权利人方花钱消灾、息事宁人,这样反而助长网络敲诈者的嚣张气焰,使其屡试不爽。在遭遇网络敲诈时,不能一味妥协,要想方设法固定证据,如通过文字形式沟通、对通话进行录音等以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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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敲诈勒索罪 南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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