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人民币对外支付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
记者:7月2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并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背景。
苏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 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当前全球金 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 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要求人民银行会同 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制定 并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记者: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苏宁:这次国务院批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人民币对外支付结算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安排,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体经济对本币结算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大都采用主要的国际货币进行结算。在与美、欧等主要贸易伙伴以外的国家和地 区进行的货物贸易中,超过90%的结算采用第三方货币。这意味着,对贸易双方来说,存在着各自本币兑换为第三方货币再进行结算的二次兑换成本。在当前国际 主流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幅度加大的情况下,允许我国企业以汇率相对稳定的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也有利于贸易双方锁定并明晰 交易成本,降低因采用第三方货币结算而带来的二次汇兑成本,从而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促进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发展。
二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具有良好的制度保障。近年来,人民币支付结算环境不断改善,金融体系结算效率不断提高,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创造了良好 的外部条件。1996年12月以来,我国认真履行人民币经常账户可兑换的承诺。这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设计的制度安排也遵循了人民币经常账户可兑换的原 则,并体现了本币结算的便利性安排,例如人民币贸易结算不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人民银行将主要通过 监督商业银行切实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建设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共同防控试点过程中的风险。
记者: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地区和试点企业选择方面有哪些特别的考虑?
苏宁:2008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 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以上海为例,上海的经济外向型程度较高,拥有一大批在产业 链中居重要地位的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采购中心。在深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中,上海集聚了门类齐全、功能完备的金融机构和要素市场,已成 为国内重要的金融服务中心。这为上海率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香港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方面也具有良好的条件。自 2003年以来,香港先后启动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债券业务,人民银行已为香港安排了人民币清算渠道。此次作为试点启动的首发结算业务,沪港人民币贸 易结算的首笔资金将经由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从香港的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分别汇入上海的两家结算银行,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不仅体现了沪港经济 金融的密切合作,也展示了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的良好功能。在启动仪式后,还将有一批中外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这是在遵循国际结算的一般规则和惯例 基础上,人民币采取国际主流结算模式,服务中外实体经济的有益尝试。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要求,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 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 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