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细则对银行的影响
资管新规细则体现了积极稳妥推进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政策意图,总体方向未变,部分要求有所放松,有助于银行理财业务稳健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资管新规细则体现了积极稳妥推进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政策意图,总体方向未变,部分要求有所放松,有助于银行理财业务稳健发展。
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公布3个月之后,其配套细则和执行要求进一步得以明确。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规范中较快发展
经过十多年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经成长为百姓信赖、发展稳健的资产管理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银行理财业务未完全实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存在资金池操作、底层资产不明、刚性兑付等问题,蕴藏着一定的风险。
今年4月资管新规公布以来,统一监管为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在内的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了制度基础,推动其发生积极变化。从产品总量看,2018年上半年,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约为21万亿元,比2017年略有回落;6月共发行理财产品11319款,同比减少22.39%。从期限结构看,6月发行的理财产品中,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占比为21.99%,环比下降2.45个百分点,短期产品占比减少。从产品类型看,6月份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171款,较1月份增长158%,但总体占比仍较低。从组织架构看,大中型银行加快设立资管子公司的步伐,今年年初以来已有9家商业银行宣布将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在资本、人才、系统方面进行筹备。
资管新规细则的主要内容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此次《通知》是资管新规监管框架和要求的进一步延续和细化;《办法》则是资管新规精神在银行理财业务领域的具体体现。总体来看,《通知》和《办法》体现了积极稳妥推进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政策意图,总体方向未变,部分要求有所放松,有助于银行理财业务稳健发展。一方面,对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更具体、更详细的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商业银行加快理财业务转型,推动理财业务回归本源,为实体经济和投资者提供更好服务;另一方面,考虑到资管新规实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部分细节,适当放松部分业务,可避免金融机构模糊解读和过度解读导致过度执行,消除市场的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在内外部形势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办法》和《通知》可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商业银行表内、表外的信用创造功能,缓解严监管和去杠杆对社会融资造成的冲击,缓解实体经济企业的融资困难。
具体看来,《办法》和《通知》主要有以下七个关注点。
一是过渡期整改安排更加灵活,有助于降低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办法》过渡期总体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同时,银行在整改方面更加灵活,可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整改计划。即使过渡期结束,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银行仍然可以妥善处理。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整改压力,降低整改给金融市场带来的波动。《通知》和《办法》发布当天和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资本市场都给予了积极回应。
二是明确公募产品可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有助于表外信用修复。资管新规要求,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并未禁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通知》再次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充分考虑了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有助于缓解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下滑的局面。《通知》还指出,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同时,支持相关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非标回表的两个硬性约束在于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通知》表明监管部门对于非标回表将会从监管指标上进行特殊处理,有利于减轻非标业务硬性压缩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标业务回表扫清政策障碍。
三是稳妥推进理财产品净值化管理,有助于理财产品顺利过渡。与资管新规的要求一致,《办法》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考虑到当前理财业务的净值化转型仍存在较大的挑战,监管部门从稳妥推进的角度出发,给予标准化产品市值法估值更大的缓冲余地。由于消费者对于理财净值化转型仍需要一定的适应时间,“类基金”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将成为短期内理财转型的主要方向。作为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有利于银行吸引客户,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四是降低公募理财产品起点,有助于增强理财产品的吸引力。《办法》指出,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在当前一些在线理财产品“零门槛”的情况下,销售起点的下调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公平竞争,增强产品的吸引力,提高资金募集能力。随着投资者不断成熟,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确有必要,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这也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精神的具体体现。当然,如果与公募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在未来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
五是允许理财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有助于缓解实体企业融资压力。《办法》和《通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但须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通知》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允许老产品投资新资产,尤其是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有助于缓解实体企业的融资压力,降低信用违约爆发的可能性。
六是对结构性存款产品提出具体要求,有助于结构性存款规范发展。《办法》明确,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对结构性存款在表内核算、缴纳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等方面予以明确,并要求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这表明今后一些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中小银行将无法再通过结构性存款变相高息揽存。同时,当前存在的一些假结构性存款也将逐步消失,未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存款”将按照“其他存款”进行管理,结构性存款业务将更趋于规范化。
七是鼓励设立理财业务子公司,有助于实现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设立理财子公司,有助于提升资管业务的专业性,也有助于在资管业务和银行其他主营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真正实现风险隔离。但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边界如何明确,如何与银行内部业务部门或者其他资管子公司开展合作仍需进一步探索。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通知》及《办法》的出台为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政策依据,但有几个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一是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资管新规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此次《办法》和《通知》未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后续仍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债权的具体范围。二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及定位问题。当前出台的政策主要是针对银行现有资管业务部门,后续随着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应尽快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尚不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银行则遵循现有的政策。三是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如何投资股票问题。《办法》规定,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现行私人银行客户、机构客户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股票,但股票资产占比较低。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范围较广,后续仍有一些细则需进一步明确,包括理财产品如何在交易所开户等问题。
《通知》及《办法》出台后,预计银行体系表内外信用融资状况将有所改善,第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下滑态势将放缓。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资管新规细则边际放松,但方向不变,理财业务回归本源仍是监管政策的根本要求。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和转型计划。短期来看,商业银行可在负债端,发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确保理财规模平稳过渡;在资产端,发行老产品对接新资产,但要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并优先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于非标回表的资本压力,商业银行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寻求多种途径补充资本,争取资本充足率、信贷规模等指标的特殊化处理。长期来看,应加快打造银行理财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应发挥在客户资源、营销渠道、债权资产以及风控能力等方面的基础和优势,进一步提升投资研究和管理能力,构建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从净值化、专业化、数字化、普惠化等方面来形成并提升银行理财业务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