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理财市场的问题与对策
近段时期,金融机构按照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新规的要求,规范发展理财业务,理财市场正在发生积极变化,但仍存在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总的来看,在规范理财市场发展的同时,还应加大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力度,并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来源:金融时报
近段时期,金融机构按照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新规的要求,规范发展理财业务,理财市场正在发生积极变化,但仍存在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总的来看,在规范理财市场发展的同时,还应加大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力度,并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亟须重视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地方商业银行准备不充分。资管新规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巨大,短期内将面临产品体系转型、资产规模压缩、客户流失压力、队伍能力考验、发展速度减缓、甚至面临流动性问题。一些法人金融机构对新规出台明显准备不足。仅被动压缩理财资产规模、调整产品期限来顺应新规要求,并没有明显转变经营理念、经营策略,积极应对转型。
(二)“尽责”的界定需进一步明确。在资管新规中,关于买卖双方的职责,由“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变为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由“有责”到“尽责”,只要尽职就可免责,这既彰显了监管理念的提升,也使打破“刚兑”更具现实性。但对于可能出现的投资失败,到底是由于管理人经验不足或不尽职,还是由于客观因素,往往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纷争之中,给投资者维权带来重重困难。
(三)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金融产品具有天然的同质性和极易复制性。因此,虽然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众多,但银行理财产品的质量没有明显增加。银行理财市场上弥漫着浓厚的简单模仿和跟风的“羊群效应”,银行理财产品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现象,资管新规出台后,这一现象没有实质性改变。千篇一律、毫无特征的理财产品缺乏品牌效应和核心竞争力,导致对特定需求的客户无法提供个性化的理财产品,以及各商业银行在同质化产品中恶性竞争,对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我国“刚性兑付”的形成有着长期的文化、理念、体制、机制积淀,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淡薄。一方面投资者“刚性兑付”惯性思维根深蒂固,早已丧失了最基本的判断能力;另一方面理财产品信息不够透明,投资者依据自身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往往难以判断所投的产品的优劣。因此,投资者对所投产品的优劣判断更多地是寄托于资管人员身上,而资管行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良莠不齐,为了提高销售业绩淡化投资潜在风险。
几点建议
(一)构建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全面构建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资管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投资收益的形成渠道及投资风险的评估等信息的披露。二是建立公平的风险与收益匹配制度。打破“刚兑”,意味着投资者将自担全部投资风险,剔除相关费用,收益也应相应作以调整。三是建立有效的索赔制度。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资管人员职责中要明确规定,在形成投资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在何种情形、依据何种事项,可对未勤勉尽责的资管方提出索赔要求,让索赔真正无障碍,能够落实到位。
(二)加大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力度。首先,商业银行要加速机制创新,建立更好的激励制度,这样才能实现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推出更优质的产品。而创新一定要在能够对这个产品有充分的认识,能够把控风险的前提下,能够真正为客户带来收益的情况下,进行创新。其次,理财产品的开发跟银行的经营战略、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人力资源战略都有很大关系,更与对客户的了解分不开。商业银行应多做市场调研,设计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个性化产品。
(三)强化投资者风险教育。一方面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防范教育,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认清自身,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投资者“刚兑”惯性思维,使之确定理性、正确的投资观,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成为理性、成熟的投资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应该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统一投资者门槛,客户风险顶级,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