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

韩洁 林星辰 |2009-07-06 10:20430

当前国际经济仍然受到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全球需求萎缩的趋势并未改变,在这种背景下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有助于降低出口企业成本,对稳定外需有促进作用。

  我国从7月1日起已取消小麦、大米、大豆等粮食产品以及硫酸、钢丝等工业品的出口暂定关税,降低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部分氟化工品,部分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等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同时取消黄磷、二元复合肥等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至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等化肥产品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海关总署的统计显示,5月份我国外贸进出口同比下降25.9%,累计同比降幅比前4个月加深1.5个百分点,其中出口降幅加深5.9个百分点。5月27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稳定外需的六项重大措施,强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外部需求萎缩导致出口减少仍然是中国经济增长面临的最大困难,在立足扩大内需的同时,要千方百计稳定外需。

  作为在这之后出台的又一扶持出口举措,已经是我国第七次连续上调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涉及农产品深加工、机电、鞋帽、玻璃制品、钢铁制品等制造业领域超过2600个税目的商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表示,我国一段时间以来接连上调出口产品出口退税,这对稳定外需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一般来说,出口退税调整的效果并没有直接调整关税那么大,下调关税可以更直接地扶持出口企业,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我国曾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对复合肥、化肥及其原料等征收特别出口关税并降低了税率,此外继续对尿素、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等化肥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在用肥淡季出口关税继续采取差价税形式。

  市场人士分析指出,今年国内化肥市场提前进入淡季,需求出现下滑,年内国内尿素产能过剩近1000万吨。国内化肥市场需求不足,而过高的关税税率又制约着化肥出口,且近期国际化肥市场需求依旧低迷,预计今年全球肥料消费量降至1.65亿吨,因此在这种时候降低相关产品的出口关税是非常必要的,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化肥企业出口困难状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院对外经济所所长张燕生说,我国外贸行业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遇到了非常大的困难,虽然化肥等行业消耗资源比较多,但是在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次的调整应该说考虑到了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动用更加有效的关税工具,在继续支持劳动密集型产品、高科技产品出口的同时,降低了中西部地区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显得更加灵活。

  案例解析

  中国药企被起诉“仿制侵权”引发的思考

  □林星辰

  随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加快,当事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中外企业间爆发了一系列眼花缭乱的知识产权诉讼。这些诉讼涉及中国医药(14.67,0.10,0.69%)企业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中国企业在诉讼中,遭遇重重困难。

  无锡金丽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江苏的另外一家公司的医药代表在巴黎“世界制药原料药展览会”参展时,居然被法国“打击侵权假冒”部门扣押。此事被称为中国医药业的“巴黎门”。起诉方为法国安万特公司,该公司是全球排名第三、欧洲排名第一的专利制药公司。法国就其专利产品利莫那班一并起诉了中国3家企业。起诉理由:一、有组织的团伙冒牌制造专利保护产品。二、有组织的团伙出售、出口冒牌产品。三、刊登不实广告。四、模仿和删除商标。法国安万特公司起诉的罪名涉及到刑事犯罪。当地媒体预测,一旦罪名成立,依照法国法律,中国企业代表有可能被判5年监禁和50万欧元罚款。

  中国企业生产的是利莫那班的中间体,即化工原料,此案是否涉嫌侵权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生产中间体是否属于侵权。

  此类案件目前比较少见。一般来说生产药品中间体并不需要国家药监部门的生产批文,药品批文不会涉嫌侵权问题。“巴黎门”事件折射出: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时间也较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知识产权在促进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特别在涉及纠纷方面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劣势体现在:一、中国关于在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在中医药的保护方面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这就导致了在处理药品知识产权纠纷上,法律的保障性不强,与西方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相比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距。二、作为企业自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药品生产之前,对自己生产的药品是否存在侵犯其他医药产业的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了解。三、此案反映出政府与企业之间缺乏沟通。政府的政策信息很难有效迅速的传递给企业。我国企业在遇到诉讼时往往处于下风,政府没有提供良好的帮助机制。

  国内企业普遍对打“洋官司”有畏难情绪。实际上,在境外打官司的劣势主要在于对当地法律不熟悉,以及不容易形成对我国企业有利的舆论环境。但是这些劣势是可以弥补和克服的。

  我国企业应该做到:一、积极应诉,利用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内容。美国和欧盟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相当健全,法律程序相当完备,司法相对公正,只要被诉企业冷静分析,沉着应对,精心准备,有理有据,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会出现过于偏袒的情形。二、在境外涉及知识产权诉讼,多数情况适用境外法律,即便依据国际司法的规则,实体法适用中国法(这种情况本身就微乎其微),程序法也必定适用当地法律,因此熟悉当地法律的意义不言而喻。只有熟悉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进行有效抗辩。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发展最具控制力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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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我国 关税 药企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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