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不清零不备案,备案再延期?两大原因看P2P备案延期的可能性
4月10日,各地陆续传出备案延期消息:重庆地区存量资产、存量业务不清零不备案,监管部门通知各地金融办备案时间再延期。
4月10日,各地陆续传出备案延期消息:重庆地区存量资产、存量业务不清零不备案,监管部门通知各地金融办备案时间再延期。
此前P2P情报局曾报道,4月10日某地监管部门召集辖区内所有P2P网贷平台就网贷风险整治整改验收工作召开通气会。会议文件显示,当地网贷备案需全部满足260项基本整改验收要求,同时,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会上口头传达了一条全新的备案要求:不管存量资产、存量业务是否违规,一律清零,否则不予备案。
有消息人士告诉零壹财经,重庆地区平台存量清零才能备案的要求基本可以确定,南岸区平台9日已经接到通知,两江新区10日也以开会确定。另一位消息人士称,重庆地区一直有此倾向,曾传言只有国资平台才备案。据零壹数据统计,重庆现正常运营平台有30家。
图:重庆部分网贷平台数据;来源:零壹数据网站
据澎湃新闻报道,监管部门于4月9日采用电话吹风的方式通知各地金融办,由于P2P整改验收工作量大、难度大、进度滞后,将向后调整网贷备案最终期限,目前最后期限还没有确定,需要等下一步通知。4月10日,已有省级金融办接到通知,P2P网贷验收备案将延期,备案核心是“严控标准、把握节奏、步调一致”。
监管政策不统一 整改备案仍存难点
2017年12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已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随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浙江、福建等省陆续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或“公开征求意见稿”,确定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原则。
从相关通知和实施细则等文件来看,目前监管政策存在较大不统一性。P2P整治办与各地方政府政策不统一或成整改备案难点。
以资金存管为例,P2P整治办要求存管银行以白名单银行为准,上海、深圳、浙江、重庆等地在网贷备案意见稿或征求意见稿中却明确提出P2P存管银行“属地化”。上海在文件中明确提出,“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深圳在文件中也明确提到,“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浙江明确提出网贷机构机构完成备案后“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重庆也在实施方案中要求,“申请整改验收的机构应当与通过国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在渝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此外,广东金融办表示,“鼓励优先选择在本省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实现银行资金存管”。
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实施细则或意见稿,对备案后行为监管要求也存在不同,部分地划定备案后行为红线,触及行为红线的机构将可能被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在征求意见稿中设立备案完成后六条行为红线,存在“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未按相关规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严重违规、失联、备案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贷信息中介服务或停止开展网贷信息中介服务连续满6个月等行为的机构,福建省金融办有权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并进行公示。天津市金融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列明了网贷机构备案后八条红线,将“拒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等要求也纳入其中,网贷机构存在八条中任一情形的,天津市金融局有权注销其备案。
违规业务难化解 行业合规步骤或受牵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3月底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即“29号文”),除了“持牌经营”要求外,还提到“未经许可不得以‘定向委托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等问题,明确“定向委托”、“定向融资”、“收益权转让”等行为为非法金融活动。
早在2016年,银监会官网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将涉及自融、承诺保本保息、期限拆分、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列为违规业务。据21世纪经济报道,去年7月,监管部门曾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此后,百度金融、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苏宁金融等纷纷下架相关金交所产品。
截至目前,行业违规业务化解进展并不理想,许多大平台仍未及时清理违规产品,涉及“定向委投”、“收益权转让”的产品仍在挂牌发行。
根据“29号文”相关要求,2018年6月底要将违规业务压缩至零。同时还提出,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