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大战要来临?

任涛 | 2018-04-16 15:05 17964

来源:博瞻智库(ID:Bzzk-research)作者:任涛【正文】一、背景材料近期关于存款利率上限调整的新闻比较集中,相关市场解读也比较多,笔者将相关

来源:博瞻智库(ID:Bzzk-research)作者:任涛 



【正文】


一、背景材料


近期关于存款利率上限调整的新闻比较集中,相关市场解读也比较多,笔者将相关的信息来源汇总如下:


(一)证券时报(4月12日):拟放开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自律上限

据证券时报报道,4月12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机构成员召开会议,讨论关于放开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自律上限适宜。


(二)路透社(4月12日):央行拟允许提高存款利率的浮动上限

据路透社报道,央行拟允许商业银行适当提高存款利率的浮动上限,按银行的规模分批进行。


(三)央行行长易纲(4月11日):

4月11日,央行新任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上提到:“目前我们有两条渠道,一个是基准利率,一个是市场利率,未来借款和存款利率也将会主要由市场来决定。我要说最好的方式就是为了逐渐使这两条利率轨道逐渐融合,更向市场利率统一,这是我们的改革方向,所以我们要考虑什么是最好的策略,最好的策略在未来就是要让这两条轨道更加审慎,然后更加遵从一个市场利率的这种方向”。这从某种程度上也暗示,存贷款利率未来与市场利率融合的趋势是必然的。


(四)央行工作论文(4月3日):存款零利率下限严重阻碍了负利率的传导

4月3日,人民银行发布工作论文,题为《存款利率零下限与负利率传导机制》,该论文由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和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何晓贝完成。孙国峰和何晓贝对存款利率零下限在负利率政策传导机制中的作用进行量化分析。结果显示,存款利率零下限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政策传导渠道,抑制了货币政策的效果。如果银行内部的利率传导能更为畅通,负利率的作用将更加显著。


不过,以上4月12日的信息,暂未被明确证实。但是目前金融机构的负债端定价呈现典型的二元现象是无疑的,两种利率的并存不利于市场价格的传导,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机构的有序竞争,但却不是利率市场化的终极目标。然而,我们也要承认,一步到位式的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确实会存在一定风险,如无序竞争、大鱼吃小鱼的现象等。


二、什么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一)央行于2013年9月成立


央行于2013年9月24日成立市场利率自律机制,对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金融市场利率进行自律管理,以避免无序的市场竞争。


2013年9月26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工商银行等10家成员机构代表与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明确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并对下一步建立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进行了部署,审议通过了《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规则》。


(二)五项职责和三项要求


1、五项职责包括:


(1)制定和修改工作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


(2)制定合格审慎及综合实力评估标准,并对自愿参与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


(3)制定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LPR)等市场基准利率报价规则,组织集中报价和发布,并对报价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4)监督各类金融产品定价情况,督促成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成员的定价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5)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


2、三项要求包括:


(1)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实力,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市场环境;


(2)要科学制定标准和程序,开展好金融机构合格审慎及综合实力评估,发挥自律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


(3)要加强研究,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言献策。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安排,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采取一定的激励约束措施,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三)包括10家核心成员机构和470多家基础成员机构


主要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10家核心成员机构,以及其余470多家基础成员机构。因此,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本囊括了所有重要成员,重要性不言而喻。


(四)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是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一部分,与利率管制还是存在区别


1、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也曾引起一些质疑


央行于2013年搭建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本身也是为了使改革能够平稳过度。当然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也曾引起一些质疑,例如针对2016年5月末北京地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就银行存贷款定价进行的自主协商这一事件,当时一些外媒报道称“中国开始恢复银行利率管制”、“重新为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设限”,提出“重启银行利率管理是改革的倒退”。这些都对当时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造成了干扰。


2、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的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


构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构后,中央银行非但不会放任金融机构定价,反而会更加关注机制的运作情况,并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指导。特别是,当有金融机构存在业务规模扩张冲动、大幅度提高存款利率或大幅降低贷款利率、扰乱市场资金分布与流动、增加金融市场运行风险时,中央银行就有必要通过宏观审慎评估、窗口指导、货币政策工具、行政处罚等市场和行政的手段加以干预。干预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3、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与利率管制在作用机理、作用层面、作用形式以及作用效果等方面均有所差异


构建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并非放任金融机构自由定价,也非对金融市场资产负债定价形成约束,二者之间具有不小的差异。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历程


在理解存款利率调整之前,有必要对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演变历史进行全面回溯。


(一)是一个激进的过程


目前,金融机构的资产方已完全实现市场化定价,负债方的市场化定价尚未受到一定约束。央行仅对活期存款和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保留基准利率1.5倍的上限管理。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大致梳理如下:


1、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2、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3、2000年9月21日起,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

4、2013年7月以前,商业银行在央行给定的存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资金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一定比例,这个利率基准是由央行设定。

5、2013年7月20日开始,央行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0.7倍的下限,也是这一年央行建立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6、2015年10月24日起,央行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浮动上限。但尽管如此,市2013年9月成立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仍然对存款利率的上限形成约束,存款利率上限基本上浮到40%左右就很难再提升了。


(二)存贷款利率的历史演变过程:目前是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历史最低阶段


1、可以看出,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人民币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已经调整多次,其中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次数最为明显。其中,存款和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调整37次和44次,1年期定期存款和1年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分别为(1.10%,9.00%)和(4.35%,12.06%)。


2、目前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历史上相比均处于最低的位置,这是无疑的。也就是说,现阶段1.10%的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4.35%的1年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在历史 上处于较低的位置。


3、如果以存贷款基准利差来看的话,2007年7月以来,存贷利差就已经处于收窄趋势,从当时的4.77%降至目前的3.25%附近。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银行大都对存款利率一浮到顶,而贷款利率也会相应上行,因此存贷利差应是商业银行各类资产负债业务中最大的那一部分。


4、事实上,在2003年以前,我国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也曾出现非常不正常的局面,即存贷利差从1997年的3%左右不断收窄,在1998-2002年期间,存贷利差一直维持在负值区间,为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防止资本外逃,当时的存款利率也高达9%(历史最高点),贷款利率不断下降,使得我国存贷利率第一次出现倒挂。


5、因此,2003年以来的存贷款基准利率整体上参考意义不对,是当时内外部环境集体作用的结果,而实际上存贷利率在2002年2月大幅升至3.60%,回到正常水平。



(三)存款的量价关系不显著


由于2003年之前存贷款利率的不正常现象,这里以2003年以后的数据为准进行分析,主要得出两个结论。


1、可以看出,存款增速在10%以下已成常态,除2014年的几个月份外,2017年以来各项存款余额的同比增速基本上都在10%,目前已降至9%以内。


2、存款利率利率与存款增速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其中定期存款利率与存款同比增速的相关系数仅为-0.54%,而活期存款利率与存款同比增速的相关系数也仅为33.97%。显然,对于存款而言,其量价之间的关系并不明显,即便提高存款利率,也难以对低迷的存款增长形成明显推动效应。


3、因此,对于存款增速的下降,自身价格方面并非主要决定因素,因为存款价格无论怎样提高,幅度上均会有所限制,灵活与流动性上也存在不小的差距,可见存款的下降是外生因素的影响起到更多的作用。



四、存款利率上限政策调整,我们还应该关注什么?


自存款利率上限政策调整的消息一出,市场便开始诸多解读,关于此,我们的一些思考如下:


(一)“放开”的可能性小,“提高”的可能性大


关于存款利率幅度调整的消息有两个,分别为证券时报的“放开上限”和路透社的“提高上限”,但这两个消息均未经证实。不过,笔者认为,存款利率上限提高的可能性比较大,完全放开的概率几乎为0,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央行一直不敢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原因就在于担心恶性竞争,很显然在同等的内外部环境下,存款利率的高低是具有明显竞争力差异的,特别是对于中小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往往在利率定价上更为市场化,大银行的利率定价则更多地需要兼顾到政策导向和金融稳定性的要求,一旦存款利率放开,中小银行的优势可以说是荡然无存。


2、在存款利率完全放开的情况下,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会非常强烈,大银行可以凭借自身优势适当上调存款利率,便可以从中小银行手中抢走之前来之不易的客户,银行之间的市场随意定价行为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


3、当银行都在通过随意定价进行揽储时,便无法再顾及到商业银行真正的市场化运营情况,如系统建设、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等方面,虽然最终也会归于平静,但平静之前的无序状态所带来的阵痛是无法弥合的。


考虑到以上几个原因,关于存款利率上限的政策调整,“提高上限”的可能性较大。


(二)存款利率上限仍然三大因素约束


1、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的管控作用依然很强


(1)目前金融机构的资产方已完全实现市场化定价,负债方的市场化定价尚未受到一定约束。央行仅对活期存款和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保留基准利率1.5倍的上限管理。同时,市场利率自律机制要行大型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是基准利率的1.3倍,中小银行则是1.4倍。


(2)可见,1.5倍这个上限暂时还不会打破,因为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的上限离央行的上限还有一段距离,且为了照顾中小银行,中小银行的存款利率上限高于大型银行,一旦全部放开或者非同步上调,则中小银行受到的冲击将会更大,因此,所谓的放开很可能是过去的1.3倍和1.4倍调整为1.4倍和1.5倍。


(3)市场利率自律机制并未取消,该机制依然存在,仍然可以控制除存款外的其它各类利率,其最重要的职责是监督各类金融产品定价情况,包括Shibor、LPR等市场基准利率,且央行自身也可以通过公开市场利率等进行约束。


2、利率定价行为在MPA中具有一票否决制


(1)始于2015年制订的MPA考核中,利率定价行为作为MPA指标体系七大维度中的一个,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也是2015年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央行的一审慎操作,即表明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商业银行竞争能力的重视。


(2)目前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和资本充足情况在MPA体系中被赋予同等的地位,如果利率定价机制不达标将直接影响到评级,如此即便存款利率上限放开,非理性定价、恶性竞争等行为也能得到更好的约束。


3、存款利率一浮到顶也很难超过目前的市场利率


目前1年期存款的基准利率仅为1.5%(整存整取),上浮50%,也仅为2.25%,离一级市场利率尚有一段距离,离二级市场利率(如同业拆借和回购等)的差距更是比较大。因此,假设将存款基准利率的上限提高到1.5倍,也尚不足以越过一、二级市场利率。当然,这也从侧面说明,现阶段的存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之间的确存在不小的缺口,提高基准利率的上限是顺势而为,但完全靠拢则是一个中长期的渐进过程。



(三)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负债端成本的二元悖论


目前商业银行负债的成本部分市场化,部分被约束。


1、(半)市场化负债(主要包括向央行借款、同业负债、发行债券、理财资金等)


(1)向央行的借款。包括回购、再贷款等,这些利率虽表面上是市场化的,但仍然受到一定约束,可称其为半市场化负债。


(2)同业负债。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回购,这一部分的利率是属于真正市场化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市场化行为。


(3)发行债券。主要包括同业存单、金融债、绿色债券等等,这类负债往往随行就市,债券价格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如评级、期限、类别、规模等等,可以将其称为市场化负债。


(4)理财资金。理财资金是商业银行拓展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手段,表内理财的价格通常也是随行就市,大都以期限是否灵活、收益是否可观作为衡量标准,因此可以将其作为市场化负债。


2、非市场化负债(主要为存款,包括一般存款、大额协议存款以及结构性存款等)


这些存款价格的上限基本上均已经被明显限制,上限都差不多,特别是对于一般存款而言,而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协议存款的价格通常又不公开,或者可比性较差,因此可以称这类负债为非市场化负债。


易纲行长在博鳌论坛上提出的让存贷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其目的就是要解决现阶段商业银行存在的不同类型负债情形。整体上看,商业银行目前的负债来源中也只有存款这一类受到的约束最为明显,且与其它负债成本缺口较大。考虑到我国银行50-75%左右的负债均依靠存款,因此存款价格的重要性是不说自明的。


(四)给资管新规作好铺垫


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保本理财将不再开展,也不存在表内资管业务。因此,市场几乎一致认为,在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后,结构性存款将会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虽然结构性存款无法完全接纳约12万亿元的保本理财,但还有一般的存款可以用来消化一部分,而存款的价格这里就需要给予重点考虑。目前的存款价格和保本理财的价格缺口较大,即便存款上浮50%,二者之间也有200-300个BP的鸿沟,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减弱资管新规对银行负债端的冲击,放开存款利率是势在必行。


笔者在之前的报告中曾经指出,表内资管一旦取消,12万亿元的保本理财将会流向五个部分,但都有前提条件:


1、一部分会通过结构性存款的形式存在,但是目前的结构性存款多数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结构性,因此如果解决结构性存款的挂钩问题需要提前考虑。


2、一部分以大额协议存款的形式存在,如对于一些保险存款、年金、政府性基金和社保基金等,这些更为强调安全性,收益型则居于次要位置,而考虑到大额协议存款的定价更为市场化,因此这部分先前购买保本理财的资金将会以大额协议存款的形式存在银行系统中。


3、一部分以一般存款的形式存在,但是目前存款利率的上调幅度一般不会超过50%,按照1.5%的利率来看,也才2.25%,吸引力不够,为了规避对银行负债端的影响,央行有可能会通过提高存款利率的上调幅度方式,来提高银行一般存款的竞争性,而对于那些对流动性要求更高的资金而言,银行一般存款仍具有吸引力。


4、更大一部分可能会流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对于存款有非常高的替代性,这从2014年的那一波可以看出,而从2017年7月开始,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再次开始线性趋势上升,目前货币市场基金的年化收益率在4.10%以上,考虑到2018年的流动性问题,我们认为货币市场基金将会继续对银行资金来源产生较大的替代作用。


5、最后一个回流的部分可能就是资管产品(包括基金、信托、券商、银行非保本等等),但是这些主要面向那些风险偏好更高的投资者,商业银行则可以通过私人银行产品、高净值产品等形式吸纳,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可能就会变得比较困难。


(五)2018年,我们所期待的几个事项可能还会有期待


我们在“2018年经济金融形势研判”中明确提出2018年可能值得期待的几个事项:


1、资金价格与债券市场收益率可能在一季度末筑顶(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2、为了抵消保本理财的影响,存款利率的上调幅度可能会提高(正在被证实)。


3、受表外转表内的趋势影响,贷款额度可能会适度放开(有这个趋势,如准备金下调等)。


4、银行理财新规对非标转标有明确的规定以及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延长(有期待)。


5、“堵偏门开正门”思路在具体政策上的体现(已经开始被印证)。

6、股权投资领域的继续扩大和部分实体经济行业的稳定复苏等等(已经被印证)。


在存款利率上限提高后,考虑到资产负债两端的匹配性,贷款额度适度放开的政策调整仍然值得期待,否则存款利率上行进一步传导至资产端是不可避免的。


(六)商业银行息差水平可能继续收窄


应该说,存款利率的管制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息差水平维持相对高位的一个秣原因(当然贷款利率约束起到的作用是相反的)。


1、商业银行的净息差在2017年一季度已降至2.03%,并且自2014年底开始几乎是趋势下降,2014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的净息差尚能达到2.70%的高位水平。虽然2017年后面三个季度相继回升至2.05%、2.07%和2.10%,但势头向弱的趋势没有变。


2、目前商业银行50-75%的负债来源于存款,如果上限幅度被提高,假设商业银行的存款成本在目前水平上提高50个BP且其它负债成本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则意味着商业银行整体资金成本将上升25-40个BP左右。


3、如果负债端成本没有传至资产端,则相当于净息差下降1.8%左右的水平,这个幅度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我们只能期待贷款利率同样会被传导,非存款负债的成本在目前水平上稳定甚至还略微向下,如此商业银行的净息差才能相对稳定,才不会对资产负债管理产生冲击性的影响。


4、国外商业银行的息差水平基本上已经稳定在1.70%左右的水平,这是在利率市场化之后的一个均衡结果,这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息差水平仍有30个BP左右的下降空间。

5、可见,商业银行存款成本大幅抬升基本上是确定的,而在存款利率适度放开后,非存款负债成本则可能需要保持稳定甚至需要略微向下、贷款利率适度提高,这可能是未来一段时期内需要经历的事情,否则我们只能“期待”商业银行的净息差在目前水平上逐渐收窄至1.70-1.80%左右的水平,甚至还有可能更低。毕竟商业银行息差不收窄需要满足的条件实在太多。



(七)存款大战要来临?


1、之前,一直受限于存款利率的管束,商业银行在存款方面很难推陈出新,各银行之间的存款类别、期限、价格等多相差无几,因此没有特别的优势力量存在,这也是存款竞争格局得以相对平稳的原因所在,部分银行的存款领先优势只能通过非价格等手段的创新来获得。但即便如此,关于大额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等方面在业内仍有一些不一样的存在,很多银行也只能依靠同业负债、发行债券和理财资金等方式弥补资金来源。


2、过去,存款利率被约束实际上是对中小银行的一种保护,事实上中小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通常也比大型银行高出10个百分点左右,而如果存款利率上限被放开或者同幅度调整,则中小银行的这种优势将会被明显减弱,且中小银行之间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当利率被给予更宽泛的设定时,则意味着在存款类型和期限方面可能会相应有更多的文章可以做。


3、不过,由于存款利率目前相较于市场利率仍存在不小的缺口,因此存款的竞争优势在如此低利率的前提下,相对非存款负债的竞争力仍然不足,存款是否能够有所起色不在于银行本身,而取决于客户自己。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存款大战并非要来临,而是已经在路上有一段时间,它不是因为存款利率上限的调整,而是因为非存款利率一直处于高位这种状态的存在。


4、与市场所理解不同得是,笔者不认为存款利率上限调整会加速负债成本上行,反倒有可能推动非存款负债成本下降,因为目前的存款利率无论如何是无法追上市场利率的步伐,二者之间的缺口很难被弥补,两类利率的并轨不是存款利率向市场很紧张靠拢,而是向中间归一,即存款利率上行、市场利率下行,如此商业银行整体的负债成本出现大幅上行的概率不大,可能会保持整体平稳或小幅上行,这应该才是利率市场化渐进改革的理想结果。


(八)大银行打价格战和小银行高息揽储的现象不会出现


1、如前所述,即便存款利率全部放开,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行为仍然可以受到MPA考核、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等多重因素的约束,真正的完全市场化还有一段路要走,它应该是渐进式的。


2、现阶段多数商业银行已经构建了资产负债管理系统 、资金管理系统等,数据治理方面也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后续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定价数据可能均会全部进入系统内进行监测,这应该是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相伴随的。


3、因此,在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仍有明显约束能力、MPA考核仍然关注利率定价行为、数据治理同步进行等背景下,对于大型银行“财大气粗、打价格战”以及小银行“高息揽储、铤而走险”的现象,不必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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