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后P2P行业将迎激烈竞争,这三大领域前景无限

何国胜 |2018-03-22 17:366246

2018年3月15日,零壹智库闭门研讨会“冲刺:网贷整改验收与备案”在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华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合规委员会委员张宇锋和互联网金融证券行业律师、博士王风和及诸多行业从业者出席了本次闭门会。

备案后P2P行业将迎来激烈竞争,这三大领域前景无限1

 

2018年3月15日,零壹智库闭门研讨会“冲刺:网贷整改验收与备案”在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华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合规委员会委员张宇锋和互联网金融证券行业律师、博士王风和及诸多行业从业者出席了本次闭门会。

 

时至3月中旬,网贷备案可以说已经进入了冲刺时间,在此阶段仍有大量平台存在不少的疑问和焦虑。针对此,本次本门会围绕网贷备案的监管逻辑、整改内容和验收实操等展开了交流与讨论,以期给尚存焦虑的平台给予一定参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本次闭门会主要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未来的核心竞争是业务模式

 

作为研究互金行业的法学专家,李爱君就网贷整改政策的监管逻辑进行了相关解读。她首先强调各平台的所有整改和备案必须坚持依法备案和整改这一基本前提,不管是国家层面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还是各地出台的备案细则,必须依法遵行,不能违背监管规定。李爱君指出,P2P平台一定要理解透彻当前备案监管规定所给出的各项条款,从而获得最大的制度红利。对此,她对“暂行办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进行了逐条解读。

 

而她重点对第十条的一系列禁止性条款做了解读,以下梳理几条其特别强调的条款及注意事项: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李爱君认为相较于为自身融资,变相融资更难界定,因此各平台会出现变相融资的可能性很大。变相融资,首先形式上合法,实质上是规避《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平台的结构化设计应遵守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而且效益性不仅是社会的个体效益,还要具有社会效益。

 

2.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李爱君认为这个条款规定不可以推介项目,因为推介项目不当会导致误导投资者,因而加以禁止。但可以介绍机构,她强调这里一定要注意介绍和宣传机构时一定不能涉及项目,否则就会违反了此项的禁止规定。她说道,“仔细地把法条规定的逻辑弄透,弄透就能发挥制度最大作用。”

 

3.发放贷款。李爱君指出:“发放贷款一定要有资质。没有资质而进行吸收存款和放贷就是影子银行,(但)今年无论是司法还是监管机构重点都是整治影子银行。”

 

4.融资项目期限拆分。李爱君认为项目拆分对平台来说是个挑战,因为不拆分平台可能觉得没法干。她指出,在这个拆分的过程当中,主要问题在于先有项目还是先有资金、先有资金就意味着是吸收存款。吸收存款的行为只能具有商业银行牌照来做,没有牌照进行吸收存款就是非法吸存。

 

5.债权转让行为。李爱君认为债权转让是目前平台都很关注的问题,也是难点。因此,首先要对“债权转让”界定清楚;其次,界定平台的业务流程是否符合“债权转让”的行为模式。债权转让应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如果合同的主体没变,只是合同的内容变了(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这不符合债权转让的条件。

 

6.借款用途问题。李爱君强调,在交易中一定要让借款人写明借款用途,防止欺诈。另外她指出,在用途方面最难理解的就是结构化产品和衍生品,所以一定要对这二者的界定有深刻的理解。

 

此外,李爱君针对备案完成后的P2P行业做了几点展望与建议。她认为:“未来的核心竞争不是产品,也不是销售,是业务模式。网络借贷很有优势,因为业务模式可以百花齐放,但对于传统的银行来说是很难的。”同时她也强调在未来发展中,P2P平台要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保持客户安全。她还认为产品、合同文本、企业的内部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组织形式和网站等也是平台之后发展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发力消费金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在发言之初就表明:“现在我们应该不仅仅要理性面对备案验收本身,而是要深入思考我们为什么要参与备案验收,如何面对备案验收之后的行业发展要求。”他认为备案完成后,整个网贷行业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因为行业合规后,传统金融机构和国资类企业将广泛利用Fintech来优化业务。而他们在资产、资金、人力资源、投资强度、组织管理、科技能力等方面都比行业现有的平台更具竞争力。因而,他强调现有市场主体要理性客观地看待备案工作及后续发展,建议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平台尽早主动关停并转拆。同时,他号召各平台在备案期间内,共同抵制某些媒体、培训、法律/审计机构打着“辅助备案”幌子的套利行为。

 

针对网贷平台以后的发展,郭大刚指出了他认为很有发展前景且竞争不充分的三个领域:

 

1.消费金融配套服务基础设施。郭大刚认为,中国社会处于发展期,人们的净收入持续增加,因而“消费处于自然增长阶段。对金融体系提出了相应的支撑需求,中国的征信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2.中小微企业。郭大刚指出此次两会上提出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优化空间巨大,仍具有很大市场潜力。

 

3.三农。郭大刚表示,农村的金融服务市场仍处于供给不充分状态,而且其存量客户基数很大,“农村市场很值得期待,有需求,但供给不充分。”他希望在备案完成后,有能力的平台能够开拓这一市场。

 

华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宇锋:精准地抓住政策依据

 

张宇锋律师一开始也指出,备案确实已经进入冲刺期,留给平台的时间很有限,“我看57号文(《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月的时间。”他强调在当下的冲刺期,各平台方一定要精准地抓住备案法规政策的依据,特别是要注意《暂行办法》和“57号文”,理解其核心要义。同时注意跟这次备案关联度比较高的几个方面,如债权规定、现金贷和小额贷等问题。他认为,网贷备案不仅对机构来说是生死攸关的问题,对监管层而言“也是一个关键核心问题”。因而此次备案的重要性无需重申。张宇锋指出,对于那些没有纳入整改范围的,有些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给了一定的宽展期限,也并非全无机会。

 

张宇锋强调平台一直要坚守自己“信息中介”的性质,进而理清自己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可从事那些在规定范围之外的线下业务。此外,他还提示平台要特别注意网贷机构与金交所的合作和机构分立的有关问题。他认为,与金交所合作是个容易发生风险的点,因为这种合作是被严格禁止的。对于那些分出多个平台的,如果其他平台也只是和网贷平台合作,要统一纳入网贷行业监管。

 

总的来看,张宇锋强调各备案平台一定要充分理解各法律法规条文条例背后的实质含义,认清平台性质,将法规禁止的如频繁债转、自融、设资金池、风险备付金、现金贷和校园贷等行为和业务排除在外,从而安全顺利地完成备案。

 

互联网金融证券行业律师、博士王风和:重点参考北京市网络借贷整改148条和上海市的实施细则

 

1.网贷监管行为精细化

 

王风和首先分析了今年的监管态势,他指出,“今年的金融监管是精准的定点调控”,而且精细到“项目”程度,不再是过去的宏观调控。他表示,综合今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两会”精神,互联金融在整个金融监管序列中“排第二”。同时他还指出,当下的金融首提法律,再谈金融,“新金融首先(看)行为合法和合规不合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不能再靠一份充分的法律建议来消除监管的质疑和行动,重点要看整改是否到位。

 

关于备案,王风和也认为当下时间非常紧迫。预计4月份,第一批备案名单可能就要发布,在这之后通过的难度会有一定增加,6月份预计整改全部结束,未整改完成的要退出市场。

 

2.网贷机构的未来分化将开始

 

王风和提出,网贷行业经过几年的野蛮生长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他希望通过这次整改,对网贷行业进行一次洗涤,去伪存真,保护好的互金平台。成熟时平台与类金融机构实现战略重组,实现网贷行业金融业态健康快速成长。

 

3.整改监管整体思路

 

他深入分析了校园贷和现金贷所带来的问题和造成的影响,意在告诫平台方在当下关头不能涉及此类业务,确保顺利通过备案。在谈到监管与立法时,他指出,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类监管,“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行政监管是网贷行业目前的基本路径。”当下“1+3”的监管模式和各地出台的实施细则就是典型的行政监管。他还表示,当下监管机构总的监管思路就是:“停增量、清存量、先关门、再清场”,同时还“清理整顿、严查互联网金融广告,线上线下二手都要硬。”这是2018年监管层对互联金融大致的监管部署。王风和还建议P2P网贷平台在整改备案的时候,可以更多的参考上海市的实施细则指引,因为“上海市的最细”。

 

4、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

 

王风和还谈及了与网贷业务密切关联的一部法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有关事项,而P2P网贷平台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的事件。他表示,“条例”给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等赋予了执法权,是一种授权,而且“处置集资的职能部门享有措施,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它们具有“扣押相关财务、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限制转让财产和高管出境”等权利。同时,该条例还扩大了犯罪的主体范围,不仅有组织者还包括协助者和参与者,而这个协助者的定义又非常模糊,未来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体责任将有扩大的趋势,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增加风险意识和安全措施,安置强大的法律风控力量,有条件的配备全职+常年外部法律风险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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