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备案会因历史遗留"大标"一票否决?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然在备案关键期,来沟通的网贷平台负责人,还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大标和涉及违法的行为,感到很棘手。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然在备案关键期,来沟通的网贷平台负责人,还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大标和涉及违法的行为,感到很棘手。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
1.历史遗留大标,怎么处置?与一位圈内咖聊天,谈及P2P大标如何处置问题,他轻描淡写一句:转线下呗。其实不少网贷企业的朋友,也是这样不注意细节,转线下实际上有两种做法:
一是由实力雄厚的第三方公司买断债权。
曾经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向社会上的投资人们借款的企业,由不合规的“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转由向固定的单一的第三方公司借贷。如果第三方公司没有放贷资质,请注意,情况会有所不同。如果第三方公司没有放贷资质,在接手债权后,需要认真筹划续借等节奏,避免“以放贷为业”的问题,否则其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效力有瑕疵,甚至影响债权的稳定。如果有放贷资质,在“杠杆范围”内,法律风险不大。 二是由兄弟公司、无股权关联的公司替换P2P平台成为新信息中介。
毕竟有资金实力的网贷平台有限,为合规备案,八仙过海,有的平台直接找到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控制的其他公司,试图以置换合同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新公司继续充当信息中介机构,收取佣金,企业和投资人之间还是直接借贷关系。这种做法相对风险较大,因为我国能够合法吸收老百姓出借资金的机构有限,并非任意一个非持牌机构就能有这样的资质。
只要还是以中介身份介入交易,那么,新公司的实质上就是扮演了P2P的角色,而又未取得合法备案身份,新公司自身的法律风险堪忧。同时,借款企业明知通过非P2P网络借贷平台向社会筹措资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还对风险警告置若罔闻,还是会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由于此类行为是在整个网贷合规行业整改备案期间,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一般,如果投资人的情绪稳定,则不一定非要通过刑法手段处理,毕竟刑法是谦抑的。
2.遗留问题,是否影响合规备案所谓历史遗留是有时间节点的,那就是2016年8月24日之前产生的大标等问题,在此之后的问题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立刻纠正。
因此,网贷企业应当自查自纠,切莫掩耳盗铃,如果至今还有非合规业务的数量增长,那么合规备案的可能性不大。这也同样提醒为此类客户出具法律意见和审计意见的专业人士,尽职调查要更细致,切勿被表面情况迷惑,如有疑问,请刨根问底,切勿被牵连,声誉成本太大。
2016年8月24日之前形成的存量业务,最晚在备案前应当消化完毕。实在有现实困难的网贷平台,可主动与当地金融办沟通,给出解决方案和应急方案,让监管机构放心,让广大投资人放心。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乌龙事件,有时候企业的意愿和态度十分关键,当然这需要实力做保障。
3.历史遗留大标问题,P2P备案时是否会被一票否决?在合规指标中,对于异地经营、限额问题、风险准备金、银行存管、等保及存证、信息披露、财务审计、法律意见、经营情况等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我们认为,限额问题是重中之重。
我国刑法、民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僭越数额限制的民间借贷持有否定态度。尤其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原则上讲,只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制之后,存在如上行为的,可能涉嫌违法。如果在备案前平稳消化存量,没有影响金融稳定和安全,投资人也能认可具体做法,那么,尚有解释空间。如果一意孤行,即使其他指标都达到要求,单凭这一点也会备案被否。
因为,地方金融监管机关的态度是明确的,那就是“要求严格”,并不是坊间以讹传讹地雷声大雨点小。既然如此,对于合规备案的各项指标很可能从严解释,有些为了保平台合规,而采用非常规手段转出的“资产”可能会被揪出来,要求有合理解释。当然,我们也相信监管机关是智慧的,在执法过程中,还是要照顾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和意义,最终的备案结果,可能会尽量让各方都满意。
综上,合规备案既然是平台的首要任务,那么,切勿掩耳盗铃,把“雷”推给别的公司,也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通盘考虑、积极沟通,尽量把事情稳妥解决。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合规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
互金雄起,P2P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