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消费金融的4大挑战与4大建议
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以来,机构数量增长迅速,行业发展较快。截至2017年8月,我国已有2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22家机构已开业。2017年上半年末,行业信贷余额达1906亿元,同比增长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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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以来,机构数量增长迅速,行业发展较快。截至2017年8月,我国已有2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22家机构已开业。2017年上半年末,行业信贷余额达1906亿元,同比增长125%。
目前,各家机构紧抓时代发展机遇,积极转型互联网化,在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指引下,不断提高消费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可得性。尽管如此,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发展仍处于初期,整个行业在“促销费、惠民生”的道路上还面临诸多困难,需要机构和有关部门重视。
主要挑战
支付通道难,场景拓展难以满足。
一是放款手续繁琐易失败。消费金融公司没有自己的借记账户体系,在与消费场景结合的背景下,放款时需嵌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移动客户端。然而,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由于有其自身生态的配套产品不愿外部公司接入,愿意接受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一般市场占有率又不高,且风控能力和系统支撑相对薄弱,容易出现系统层面的问题,导致放款失败。
二是扣款失败率高还款困难。一方面,自动扣款受制于代扣通道,通道一般不支持中小城商行、信用社用户绑卡;另一方面,客户自主还款困难多,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有各自的转账限额和限时规定,如第三方支付单笔还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而且经常会因为操作超时导致还款失败。
三是成本高难以普惠。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均为市场化盈利组织,通过其完成的资金结算均需按其价格标准收费。如消费金融公司合作的部分银行对公司每发放一笔1000元消费贷款,按12期分期来计算,需支付15元的通道费用,成本较高。
四是消费场景难拓展。监管部门要求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时要有场景依托。但在实践中,消费金融公司的具体场景拓展面临诸多困难,主要问题在于其借助的第三方支付通道仅支持单一场景的小范围支付,无法像信用卡一样满足用户多元化消费需求。市面上,虽有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消费场景较为丰富的支付工具,但由于这些支付通道有其配套的消费金融产品,不愿意外部机构的接入。目前银联也努力帮助机构建立支付渠道,走“机构+指定合作银行(开办二类户)+银联”二维码闪付模式,但这一模式需用户除绑定一张放款和还款的借记卡之外,还需开办一张合作银行的卡,体验十分不便,用户使用意愿较低。
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用户体验,也影响了场景消费金融发展的空间。
资金筹措难,业务健康发展难以支撑。
一是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不能满足业务需求。在银行授信方面,由于创业初期各项基础投入较大,消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不佳,银行授信时往往需要机构的股东方进行担保,加大了融资难度。在股东存款方面,股东特别是非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股东自身资金也较为紧张,能提供的资金支持有限,且更倾向于与其主业相关的业务资金支持,制约机构独立自主发展。
二是资金市场趋紧,价格高企。由于筹资渠道少,市场资金面吃紧,消费金融公司在筹资时的议价能力十分薄弱,导致资金成本居高不下,势必影响机构的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内在动力的增长。三是市场化融资政策严格,准入门槛较高。消费金融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同业拆借等业务上,因成立时间、经营成果等方面有硬性要求,新设立的公司难以在初创期满足审批条件。
市场环境欠佳,新型机构维权两难。
一是与银行同作为持牌类金融机构,但法院对消费金融提供的证据却区别对待。比如,对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自身系统中的贷款台账等证据,法院往往不予认可,导致公司在诉讼中承担过度的举证责任,提交大量与借贷关系无关的证据,诉讼效率低下。但同样情形下,法院对于银行在借贷合同纠纷中提供的单方面证据却易于采信。
二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案件处理难,维权工作难度大。由于“互联网+”零售金融的经营业态,机构更多通过互联网渠道展业,身份认证无法面核面签,加之黑色产业链庞大、公民信用体系不完善,民众信用意识不高等因素影响,除“黑产”批量欺诈案件损失外,部分用户利用业务远程办理非亲见、电子签章效力存疑、信贷金额较小、催收成本高等因素,在借款后容易出现谎称贷款账户被冒用、盗用等问题,并成立“QQ维权群”,借助新媒体、自媒体等渠道施压,恶意投诉,给机构贷后维权和消保工作带来双重压力。
税务负担重,普惠金融运行成本高。
一是现行税务政策未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金融公司服务的客群主要是中低收入人群,其中不乏农民工、蓝领工人、刚入社会的大学生,这些人群与上述文件的对象有一定交集,亦符合政策初衷,但却不在免税之列,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减税政策尚未覆盖。
二是现行税务政策规定对贷款逾期90天以上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但未减免其在90天内产生利息的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消费金融贷款金额小、客户群体比银行下沉很多,不良贷款的诉讼等清收成本相对较高,贷款逾期90天后收回的概率极低,若不减免此前已确认的贷款期内及逾期90天内计提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则会加重消费金融企业的税务负担。
三是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比例较低。目前,税务政策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为贷款余额的1%;但按照监管规定,金融机构按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2.5%和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150%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执行。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不良率较高,造成了提取的巨额贷款损失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是税务政策对消费金融企业的小额贷款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不够明确。机构对呆账核销后提供的内控证明材料、会计核算资料以及向贷款人催收的证明材料,可否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尚不明确。
政策建议
解决支付结算难题。消费金融大力发展场景消费贷款离不开支付工具支持。一方面,建议监管部门关注消费金融公司依托场景发展带来的支付、放款、还款难题,将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支付方式纳入支付结算体系;另一方面,建议由银联向消费金融公司发放BIN号,纳入银联卡清算系统,助力机构打通消费场景的支付难问题,提升用户的场景支付体验。
放宽市场化融资政策。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群具有较强的普惠性,目前行业正处于开启阶段,未来几年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间窗口。建议监管部门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同业授信,提升合作成效;另一方面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具体展业特点和普惠性贡献,酌情考虑放宽机构市场化融资准入要求。比如,对发展稳健、普惠性高、场景依托较好的公司,减少其金融债、ABS发行的期限要求、允许它们向同业客户发行大额存单。
加大税收政策优惠范围。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税务负担重,减税政策少。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减税政策,降低机构成本,助力机构更好发展普惠金融:
一是免征贷款相关收入的增值税。建议免征范围涵盖消费金融公司(特别是普惠性较高的公司),将机构向个人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也纳入增值税免税范围。
二是建议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上与财政和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对消费金融公司逾期90天以上的欠息,在会计核算冲减利息收入的同时,减免其在90天内产生利息的销项税。
三是提高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不良率较高,拨备率达2%~3%,造成了提取的巨额贷款损失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对此,建议提高消费金融业务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比例,可提高至2.5%或者按五级分类分别确定比例。
四是进一步简化呆账核销手续和流程。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小额贷款呆账损失可适用简易程序,只要企业能够提供内控证明材料、会计核算资料以及向贷款人催收的证明材料,即可将呆账损失报备后在税前扣除。
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目前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较快,规模日益壮大,机构数量也有了一定的基础,行业组织建设日益紧迫。同时,新生事物行业问题多,需要组建行业协会加强内部交流沟通,及时传达贯彻行业政策,梳理汇总行业问题和难题,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指导推进行业协会的设立,共促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亿欧注:本文作者陈鸣为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总经理,本文原载于《中国金融》杂志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