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网贷整改验收标准:暂停运营超过2个月不予备案
“自通过评测的银行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整改完成”意味着,通过评测银行名单即将公布。
“自通过评测的银行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整改完成”意味着,通过评测银行名单即将公布。
2月1日,广东省金融办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广东省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指出,注册登记、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未收到检查通知或未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的法人网贷机构,需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报告并接受监管;逾期未报告的,不予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通知》要求,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金融局、银监分局,做好做好未纳入专项整治网贷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暂停运营不得超过2个月
监管部门已审定《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下称《自查指引表》)、《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编写说明》、《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与《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等四项文件。
其中,《自查指引表》共计150条整改细则与8条机构风险情况补充说明。对网贷平台是否持续正常运营,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性问题,违规发放贷款,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均作出明确规范。
其中,暂停业务后恢复正常运营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不符合监管规定。“正常运营包括正常撮合业务以及已撮合业务的跟踪、回款等”。
《自查指引表》指出,专项整治期间,2016年8月24日后设立的平台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该类机构应于通知(或本指引表)发布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局报告,接受监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予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并予以取缔。
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包括夸大累计交易金额、借贷余额、出借人数等业务数据,或将与第三方机构的一般业务往来夸大为全面业务合作等《自查指引表》要求,相应存量业务申请验收前化解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将合作方已形成坏账的借款项目放在平台上,按照正常项目向出借人募集资金、允许有逾期标的且未结清的借款人继续在平台发标的,相应存量业务申请验收前整改完成。
评测银行通过名单将公布
在平台应尽义务履行情况方面,《自查指引表》明确,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借款人、出借人用户注册)等核心工作外包。这一要求与上海监管规范银行业为将贷款管理核心业务相同。
据了解,2017年12月,上海监管部门向下发了《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其中包含风控、贷款本息代收代付以及贷后催收。
在银行资金存管上,《自查指引表》规定,“未与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后发生的业务未全部上线资金存管”等情形应于申请验收前整改完成。
“银行资金存管已上线,但合作银行未通过银监会开展的评测”在自通过评测的银行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整改完成。随着备案将近,也意味着,通过评测银行名单即将公布。
此外,网贷机构涉及现金贷、校园贷、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等,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停止新增业务;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自查指引表》要求,不得开展首付贷、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业务。
《自查指引表》还要求网贷平台填写机构风险情况补充说明,并将其作为评判机构风险状况及合规经营的重要参考,包括撮合交易的借款逾期90天以上情况、风险隔离情况、高管金融从业经验情况、股权代持情况、接入非现场监管系统情况与机构规模控制情况。
其中,机构存量业务规模变化情况需与2017年6月底数据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