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信托计划在企业融资中运用
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信任+委托”。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信贷
上海外环隧道工程是上市外环线北环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工程,是当时我国建设规模最大的沉埋隧道,规模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
整个工程静态总投资 (含建设期利息)为17.34亿元。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上海外环隧道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了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总量为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共计人民币5.5亿元,信托计划期限为3年,信托期满10个工作日后,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
这是信托业规范后,中国出现的第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业内称为“国内首个真正意义上 的信托产品”。虽然总规模高达5.5亿元,原计划一个多月完成发售的项目实际只用了7天时间就销售一空,而且2/3被个人投资者认购。
这就是信托计划融资。
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信任+委托”。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信托还没做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是“受人之托,代人融资”。这就是发行集合信托(计划),“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即是一例。
一、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委托人的人数,信托(计划)可以分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也被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从表面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但是,这两种信托的实质差异远不止这些。
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
◆第一,主导者不同。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到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
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
单一信托则不同,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比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第二,投资者身份不同。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为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
◆第三,资金运用方式不同。
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单一,贷款运用型所占比例更高,投资和交易性的比例更小。
集合资金信托的运用非常多样,既可以是债权(贷款),也可以是股权,还可以是特定财产的收益权,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的混合。
◆第四,是否可以结构化。
由于委托人数众多,因此,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经常借助于受益权分层分级,将受益权分为劣后、优先等层级,以增强信用评级,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权益。
◆第五,公开程度不同。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二、集合信托计划
从融资的角度来讲,运用最多的是集合信托计划,因为它具有集资功能。
(一)集合信托计划的特点
1. 委托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 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3.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4. 每个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具有相同运用范围。
(二)集合信托计划设立的条件
1. 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2. 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3. 单个集合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 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 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参禅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者
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者须是“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 投资一个集合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四)集合信托计划的推销
信托公司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集合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三、集合信托计划的分层设计
集合信托产品往往设置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由普通投资者持有,次级受益权由融资方或关联第三方持有。
信托收益分配顺序一般为:分配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分配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分配次级受益人信托收益
▲集合信托计划的分层设计(两层)
优先级受益权受偿在先,但一般利率较低。次级受益权受偿在后,但一般利率较高。这符合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原理。
以上市两层设计,有时,还可以设计三层机构:优先、次级和劣后级。
▲集合信托计划的分层设计(三层)
分层化的结构设计实际上是信用增进措施,有利于率先保障社会公众收益的实现。
四、贷款型信托计划在中小企业 融资中的运用
在贷款型信托中,信托公司设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将其资金集合起来,社会投资者就成了委托人。
然后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贷给需要融资的企业,企业定期支付利息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给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信托收益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时支付最后一期信托受益和偿还本金给投资者。
贷款性信托计划通常是信托公司处于主动地位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创设的,由于信托公司对企业的资信以及项目的优劣上有比较专业的评价,而且只要落实抵押或质押、担保手续,一般情况下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所以贷款型信托计划是一种安全性比较高的投资工具。
五、股权信托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运用
(一)单一资金信托下的股权信托
在这一模式下,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股权进行管理或作出处分。
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受益人范围和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
(二)集合资金信托下的股权信托
在这一模式下,信托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从资金持有人手中募集资金,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
前述“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即属于典型的股权信托。
六、特定财产收益权信托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运用
在这一模式下,集合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不是向项目公司贷款,也不是取得项目公司的股权,而是取得特定财产的收益权。
特定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股权、矿业权等各种形态。所谓特定财产收益权,即是指在特定财产的有效期间,有限取得特定财产经营、管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
特定财产收益权是我国信托界发明出的一个交易概念。利用该新概念,即达到了在特定财产所有权本身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通过特定财产收益权本身的购买与回购,即取得投资收益的目的。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操作模式通常为: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给融资方作为对价,融资方则将特定资产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不转让给信托公司。
而融资方通过向信托公司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既实现了融资,同时又保留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可谓一举两得。
虽然信托公司通常只是阶段性持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但是,从理论上讲,既然信托公司支付了全部对价,特定资产在一定期间内的全部收益应当归信托公司所有。
但在实务中,融资方出于融资成本的考虑,往往会与信托公司另行约定收益金额上限,即信托公司只享有了约定金额内的收益,超过该限额的收益仍归融资方所有或由信托公司和融资方按既定比例分成。
所以,信托公司实际上获得的是特定期间内特定资产的特定金额的收益权。
七、混合型信托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运用
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混合信托计划,具备贷款类和股权类信托计划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有自身方案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的特点,通过股权和债权的组合满足项目公司对资金的需求。
八、集合信托计划于有限合伙的结合
鉴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避税功能,以及普通合伙人(GP)的控制力加强,且能收取管理费和提取业绩提成,集合信托计划与有限合伙的结合也开始出现。
其结果如图:
▲集合信托计划与有限合伙的结合 佰川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