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扩大啦

2017-12-20 16:32 99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起,以购进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和以购进猪肉、大豆粉为原料生产销售肉制品罐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皮棉、大豆粉和猪肉,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和购进农产品猪肉、大豆粉为原料生产肉制品罐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核定扣除标准

  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现公布《上海市统一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投入产出法,依据本公告公布的上海市统一扣除标准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四、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出税额平均分期转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五、关于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所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计算。

  六、相关货物耗用比例

  试点纳税人利用本公告所列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农产品生产相关多品种货物,应提交相关品种货物与本公告所列产品类型的耗用比例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按规定扣除进项税额。

  七、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因生产工艺变化,农产品实际单耗数量与核定单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时,应在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八、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统一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统一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单位:吨

单位:吨

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经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和充分准备,适时推进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

  二、公告明确的问题

  (一)明确了核定扣除的范围

  公告中明确了“以购进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和以购进大豆粉、猪肉为原料生产销售肉制品罐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明确了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和购进农产品猪肉、大豆粉为原料生产肉制品罐头,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明确了核定扣除的标准

  公告中《上海市统一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对核定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吨

单位:吨

  (四)明确了期初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平均分期转出。

  (五)明确了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的处理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所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六)明确了中间农产品单耗数量的处理

  试点纳税人生产多品种货物,应提交中间产品耗用量与最终销售货物的对应系数或比例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则应按所销售的货物逐品种核定。

  (七)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因生产工艺变化导致农产品单耗数量发生较大增减时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公告的未尽事项

  对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未尽事项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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