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租赁监管者对融资租赁的思考

廖有明 | 2017-12-15 23:21 44258

来源:《金融时报》作者:原广西银监局纪委书记 廖有明对于融资租赁监管环境的思考非自今日始,从其进入中国开始,就一直是业内思考的内容之一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原广西银监局纪委书记 廖有明


对于融资租赁监管环境的思考非自今日始,从其进入中国开始,就一直是业内思考的内容之一,2007年7月16日《金融时报》理论前沿周刊(第420期)刊登原广西银监局纪委书记廖有明的文章,其中就提出了各类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思路,10年过去了,这一观点,仍有现实意义。


放宽金融租赁市场准入开辟西部大开发设备投资新路


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程度,是否发挥了金融租赁功能是一个重要指标。金融租赁(亦称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的典型形式,它相对于传统租赁(亦称经营性租赁)而言,是对各种具有融资融物功能的交易形式与法律特征租赁方式的总称,在过去半个多世纪时间内,这种业务在全球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金融租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专业性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开创了以融通资金方式为企业提供新设备的出租方式,标志着金融租赁业的开端。金融租赁登上历史舞台只有半个多世纪,仍然是一个新兴行业。50多年来这种集融资融物于一体的金融方式,其业务规模、企业数量、营销形式都有长足发展,创新日新月异。目前美国有300多家租赁公司经营金融租赁业务,如美国国际租赁公司、美国国际商用机器信贷公司等。1960年英国成立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商业租赁公司,标志着该国金融租赁的开端。40多年来,日本、法国、德国、巴西、韩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租赁业务发展都相当迅速。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1994年世界租赁业务量为3564亿美元,如果加上汽车租赁,可达5000亿美元,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金融租赁业包括的范围极其广泛,种类繁多,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及时周到。如在美国,60%以上的企业运用了金融租赁这种融资方式。金融租赁改变了传统的资本所有者与使用者合一的基本原则,实现了两者的分离,并且促使两者分离程度不断提升。在这种分离中使用者获得了巨大的经济价值,财产得到充分利用。金融租赁属于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集金融、贸易、服务于一体,既解决了企业更新设备的需要,又能为企业筹措资本,成为连接工业、金融、贸易的纽带。租赁渗透率(租赁业务量占一国设备投资的比例)反映了一国租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目前美国这个指标为30%,德国为20%,而我国仅为1.5%。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它已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为现代金融五大产业之一,其核心竞争力表现为它具有的与时俱进的创新能力。


金融租赁在解决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设备投资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这种方式可以增加一国的社会投资总额,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增长,除了是一种优良的融资方式外,还能够同时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将融资与融物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它的特有优势;金融租赁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革新和补充,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筹资方式多样化的需要,受到了出租人、承租人和设备制造企业的青睐。一国的监管和财税政策对推动金融租赁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鼓励业务创新。经过业界的不懈努力,1988年5月28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简称Unidroit)在加拿大渥太华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并开放签字日至1990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于1994年生效。公约认为,金融租赁交易与现存其他金融交易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不能归并于任何一种原有定型的金融交易,应根据金融租赁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承认其为一种独立于既有金融交易的特殊方式,由专门法规予以调整。公约已成为目前规范金融租赁业的唯一国际性公约,被业界普遍接受。从鼓励金融创新看,允许金融租赁公司灵活营销和业务创新是其得以迅速发展的基本原因。如准许出租人不仅为承租人提供设备,还为其提供现金流量、设备维护等综合服务;金融租赁业务既可以由银行内设的租赁部来做,也可以由独立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来做,还可以由设备制造商直接注册租赁公司来做;租赁物品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包括设备、航空器、船舶、车辆、通讯、电子、医疗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由于在市场准入条件上比较灵活,为该行业的发展拓展了空间。


(二)实行审慎的会计制度。从理论上讲,租入资产不属于承租企业的自有资产,按照一般的会计制度无须纳入承租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但金融租赁是与所有权相关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费用包括了设备的价款、借款利息等,租赁期满后设备产权一般要转让给承租人。同时,由于租金固定、期限长的租赁业务,其未清偿负债对承租企业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是否应将租入资产在承租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列示或加以说明成为财务会计制度的核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经过了长时间的论证,1973年通过了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13(简称FAS13),确认承租企业应将与所有权有关的租赁业务列示在本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InternationlAccountingStandardNo:17,leasing》,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果,要求将金融租赁资产计入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这一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为世界各国制定金融租赁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一个范本。


(三)优惠的税收政策。税收是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经济利益的重要杠杆,税率高低直接关乎企业的发展。对金融租赁业是否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者能否作出投资决策是十分重要的。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政府为了鼓励投资,在税法上规定金融租赁可以享受诸如投资减税、利息减税等优惠条件,这也是这些国家金融租赁发展迅速的基本原因之一。


我国金融租赁起步于1980年,目前纳入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0余家,但基本上还是在经营银行业务,规范化的金融租赁业务发展较慢,市场准入已停顿多年。当前我国金融租赁业出现一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原因在于我们对发展金融租赁业的规律认识还不足,对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文章做得还不够好。我们既要重视存在的问题,又要看到金融租赁制度的优点,继续探索完善金融租赁制度的具体途径。


破解西部大开发设备投资不足难题,金融租赁可发挥独特作用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强调,要落实和深化西部大开发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规范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有相应的融资机制创新。笔者以广西区为调查样本,对“十一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作出预测,旨在说明目前过度依赖银行融资的局面难以为继,在西部地区适当放宽金融租赁市场准入条件,开辟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方式有现实需要。广西区政府提出,实现“十一五”期间经济增长目标,要继续选择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战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十五”期间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新增5583亿元,年均增长21.88%;同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增加1252亿元,年均增长25.82%,银行中长期贷款增幅高于投资增幅3.94个百分点。按“十五”期间投资增长率测算,2006——2010年将新增投资16701亿元,按投资额中30%依靠银行贷款测算,未来5年需要新增中长期贷款5010亿元,经测算同期银行用于设备更新的中长期贷款可贷能力只有3382亿元,缺口1628亿元。如果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贷款缺口将更大。上述情况在西部地区其他省、区、市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解决西部地区大开发设备投资资金问题,一方面要争取中央、东中部省、市的支持,并积极引进境外投资;另一方面要眼晴向内,立足于盘活企业现有设备,提高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引入金融租赁机制,有助于实现这一要求。


调整有关政策,为西部地区放宽金融租赁市场准入创造条件


(一)允许西部地区设立新的金融租赁公司,重组现有经营性租赁公司。西部地区企业现有设备的利用率比较低,闲置浪费比较严重,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自有资金有限,以金融租赁方式解决设备投资资金是可行的办法。建议允许西部地区地方性金融机构和设备制造商投资金融租赁业,组织形式上既可以在内部设立金融租赁部,也可以出资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租赁公司。近期每个省(区、市)注册公司数量控制在1——2家为宜。这样做既可以开辟一条筹措企业设备投资的渠道,又可促进制造企业产品营销,推动其做大做强。


据商务部对全国500家经营性租赁企业的调查,其中69%的企业希望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另据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2005年末广西有2400多家各种所有制的租赁企业,其中经该局登记注册的有广西桂财租赁有限公司等14家区级经营租赁公司。目前西部地区总的情况是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少,一般经营性租赁企业数量虽多,但单个规模小。建议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一些有条件的经营性租赁公司合并重组,重新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注册登记,申请金融许可证,重组为金融租赁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


(二)进一步厘定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现阶段我国金融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都有发展空间。为体现功能监管,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市场主体的功能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将融资融物功能的租赁业务规范为金融租赁业务,统一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将单一融物功能的租赁公司定名为租赁公司,统一由各级政府商务部门实施监管;对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租赁公司按功能分类,属于经营租赁性质的,继续由商务部门实施监管;属于金融租赁性质的,更名为金融租赁公司后划归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新的市场准入按投资者申请开办的业务性质,分别由商务部门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受理。


(三)适当降低赋税水平。目前金融租赁公司须缴纳的税种有所得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是以利润为税基按3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为税基按5%征收;另外还要按营业税为税基缴纳7%的城市建设税和5%的教育费附加。我国目前的所得税税率不仅高于一些发达国家,也高于韩国、泰国、巴西、俄罗斯等经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一些国家银行业营业税率呈逐步降低趋势,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不征收营业税,而我国一直维持5%的水平。考虑到金融租赁在我国规模很小,需要国家扶持其发展,建议降低适当所得税和营业税税率。


(四)加强金融租赁知识宣传,增强公民金融租赁意识。目前西部地区人民群众对银行知识相对了解多一些,而对金融租赁知识知之甚少,特别是许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此不了解、不熟悉。这种情况长此延续下去将会直接影响到在西部地区建立金融租赁制度,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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