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保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机制

2007-09-26 22:54369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不仅因为它涉及了我国现今85%的城镇就业人员,同时还因为它在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重要的比重,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我国GDP的75%。从亚洲新兴国家的发展经验看,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也是其经济腾飞的关键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境况,严重削弱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也限制了大量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产生。所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是我国金融行业必须完成的一件大事。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融资难,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而且由于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比如产权关系不清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不充分等等),而现行的信贷行为往往是要有抵押物或担保才能实现。试想,如果中小企业能够做到有大企业担保或自身的财产抵押,贷款的"难"字何在呢?所以,以银行来直接面对中小企业进行信贷在现阶段效果有待提高。虽然有人提出可以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但这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问题,短时间内是难以实现的。根据这些情况,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由财产保险公司介入,其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 以参加信用保险的方式来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是可保危险:首先,作为保险标的额度较大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是一种危险的集合体,而企业信用则主要是用来参与经营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信用危机是很容易用货币来度量的;其次,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毕竟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所有者的主观愿望是为了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下去,如果否定这一点那么国家就不会给新企业注册并发放营业执照;第三,危险的出现是意外的,信用危机在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并非必然出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果能够获得正常的收益,谁也不会去故意破坏自已的信用;第四,保险标的是大量的,中小企业的数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必然越来越多,到2001年底,我国的中小企业就已经达到2930万家;第五,信用危险会导致重大损失,它不仅可能造成银行信贷的损失,而且可能对相关企业也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 根据我国的国情,商业保险公司来介入信用机制的建立有以下几点优势:首先,信用保险是集合了大量投保人的资金(也就是大量中小企业的保费)来应对少量特定的信用风险的后果,它把某一个金融机构(或企业)可能面临的金融或财务上的危险改为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对金融机构来说无疑将大大降低给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性,从这个意上说由保险公司进行的各种风险防范措施与银行进行的所谓贷款项目评估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其次,保险公司是追求利润的商业机构,更为有效,同时保险公司与大量的企业有着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现存联系。另外,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就是风险,信用保证保险合同本身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一大类别,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方面比商业银行有着更优越的条件,在各类金融机构中只有保险公司最适合担负这样的角色;第三,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广泛开展,并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为全方位的服务,促进保费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提高所有企业对信用的重视程度(因为这时的信用已经从模糊的概念通过交纳保费成为非常实际可见的度量单位),从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第四,作为中小企业来讲,投保了信用保险使得企业可以获得更高的信用水平,对于获得大型企业的信任和银行的资金支持有很大的帮助,所以这些企业投保的积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且随着这类信用保险的大规模开展,企业为了能够获得经营上的各种便利条件就会在经营过程中十分注重维持自身的信用(否则不仅同行会避免与其发生贸易往来,而且银行会中断提供资金支持);第五,从更大的范围上讲,国家的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实行信息共享,如果一企业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出现了信用危机,保险公司自然会降低其信用等级,甚至拒保,这样对企业的合法经营、防止偷漏税、提高产品质量、最终提高行业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都有积极的意义;第六,信用保险的开展可以为保险公司日后开展更为广泛的业务品种打下良好的基础,实际上作为财产保险企业可以开展的业务品种有很多,如现在已经开始试行的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以及还没有提到日程上来但可以对生产活动发生重大影响的半成品质量保证保险等。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对开展企业信用保险业务的具体设想如下:第一,保险公司根据对企业信息的掌握来决定是否承保,这除了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具体的了解外(企业的资金运行情况,损益表,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等),还要对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个人素质进行考察。通过对一定数量的企业的抽样跟踪调查结果决定费率及保险金额的厘定;第二,设立全国性的专线查询电话及设立专用网站,任何人和任何企业都随时可以查询相关企业的保险信息(如保险金额,信用种类及等级等)作为与对方进行商业来往决策的依据。这样不仅会加强企业的信用,增强竞争力,而且对商业银行给企业发放贷款提供了重要依据,从而不再要银行为贷款能否收回而苦恼,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第三,商业银行要建立对企业贷款的信息共享系统,从而防止一些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银行的影响;第四,信用保险的险种可以多样化,期限也可以有较大的差异(但为了防范风险,一般应该以1年为最长期限)。比如专门为融通资金而投保的信用保险,以及为某一个商业合同履行而投保的保险等。

 

  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则可以采取以下手段:⑴尽量多地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企业的了解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对企业的实际运营资本是否与注册资本相符,提供的保险金额应以实际运营金额为标准;二是对该企业的资信程度进行调查,如对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咨询;三是对该企业的主要成员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文化程度、背景材料和个人能力等;四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实际经营情况。由调查人员根据以上的情况给企业进行评估打分,从而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金额的数量。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情况的调查,因为从根本上讲企业领导的个人能力对一个企业的经营好坏起决定作用。⑵建立风险预防体系。保险公司要与银行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共享机制,对企业的资金运行状况进行监控,若发现某企业的资金运行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异常,则立即进行走访调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⑶对出现过信用危机的企业可以针对其问题的大小进行分类,采取再次投保时降低保额、提高费率乃至拒保等方法,促进企业对信用的自我管理意识。⑷对于新建立的企业,可以在其注册资本的额度内按比例投保一定的金额,如果年度结束后没有发现问题,则可以逐年递加保额。由于新企业往往经营风险较高,所以在费率厘定和保险额度上必须有一定的控制,可以采取随企业营业年限的增加而费率递减的方法。⑸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和核保的人员应该选用既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又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的人员来进行操作。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话,还可以组织专家对某一保险合同进行更为详细的评审,这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防范和风险识别的一个关键环节。⑹在业务开展初始,可以选择某些相对成熟的行业和企业进行试点,尤其是那些市场开放较早,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的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市场规律的经营条件,市场的变化已经趋于稳定,更有利于提高保险条款制定和实施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总之,以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来推动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关系,在我国还没有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情况下是一种操作相对容易、能够获得实际效果的好办法。虽然在具体操作前还要对费率厘定、保险条款的制定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但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我国目前开展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实际上已经为进一步对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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