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高额利润合同中的预付订金风险

2007-10-21 20:35 646

  案情介绍   1997年4月,山东某经贸公司介绍山东某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和香港某贸易公司(进口商)进行采购医药中间体粉剂业务的合作。合作内容为由进口方指定某生产厂生产5吨医药中间体粉剂,货物收购价为每公斤人民币1100元,出口方负责垫付收购货款。出口商对进口商的销售价为每公斤800美元,总出口金额约134万美元。

  案情介绍

  1997年4月,山东某经贸公司介绍山东某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和香港某贸易公司(进口商)进行采购医药中间体粉剂业务的合作。合作内容为由进口方指定某生产厂生产5吨医药中间体粉剂,货物收购价为每公斤人民币1100元,出口方负责垫付收购货款。出口商对进口商的销售价为每公斤800美元,总出口金额约134万美元。

  面对如此巨额的利润差价,出口商放松了对进口商的警惕,迅速与进口商和国内生产厂签订收购、外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出口商首先将200万元人民币预付订金付给国内供货商,同时收到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进口商回复称:最近银行资金周转困难,将委托一家内地企业在港的分支机构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中注明进口商签收的收货单据为议付单据之一。在信用证规定发运日的前7天,出口方到生产厂验货,国内供货商借口产品没有全部生产出来,拒绝让出口商验货。由于国内供货商是进口商指定,出口商只好携带货款准备在发运港广州检验收货。货到广州后,国内供货商坚持要求出口商付清全款才交货。出口商眼看信用证的装运期一天天逼近,不得不将其余货款交给国内供货商。出口商收齐全部货物后,立即通知进口商前来看货,出具进口商收货单据。这时,进口商好象突然消失了一样,对出口商催促验货的函电置之不理,造成全部货物积压港口,对出口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我们后来调查发现,进口商是一家在香港没有注册的公司,其办公地址是个空壳,进口商只是租用位于该地址的商务中心的秘书和通信服务。专业机构对国内供货商进行调查时发现该供货商提供的医药中间体粉剂在国内由于品种、规格的不同而差价巨大,本案合同货物实际价值只是出口价格的1/10,而且发现这其实就是国内供货商和进口商串通一气编织的骗局。国内供货商在提供货物收取货款后,工厂随之宣布倒闭。

  分析与启示

  这是进口商和国内供货商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出口商货款的典型案件,国内进出口企业既不熟悉进口商,又不熟悉国内供货商,信用风险是不言而喻的。通过本案,可以得到如下启示:首先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对进口商和国内供货商进行企业资信的调查,做到事前控制;同时深入调查产品市场,是否有这么高的利润存在。

  其次,在合同进行中拒绝“收货收据”这种软条款信用证,既然是垫付资金就应该在两个合同中注明自己仅为出口代理的身份,不负责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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