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想要备案 为何推动起来会如此艰难?

2017-09-14 11:07 2463

近期,恰逢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办法落地一周年,因此各界对P2P行业的关注又多了起来。在这当中,有个事情格外引起大家的注意,那就是在业内热烈期盼下

作者:郭峰 来源:网贷之家


近期,恰逢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办法落地一周年,因此各界对P2P行业的关注又多了起来。在这当中,有个事情格外引起大家的注意,那就是在业内热烈期盼下,还是没有P2P平台能够成功备案,好不容易广西省贵港市两家平台的备案获得了市级政府的同意,还仅仅“一日游”,文件很快就被召回。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备案之路,极其艰难,本文欲对其中隐含的逻辑进行阐述。


笔者认为这还是要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究竟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争议说起。从监管部门和一些学术人士对P2P平台的理想定位而言,P2P平台仅仅是投资人和贷款者之间的信息中介,不介入相关资金交易,也不承担相关贷款损失,只是一个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如果不是因本身失职导致,则对可能的贷款损失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在这种理想情形下讨论监管政策,只要其资本金能满足平台运行即可,例如IT系统、风控体系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而无须施加其他更实质性的要求,例如不用要求其有充足的资本金作为贷款损失的偿付准备,更不用以资本金作为贷款规模的动态限制。


但是,由于刚性兑付难以打破、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原因,中国的P2P平台普遍介入资金交易,并以各种方式为可能的贷款损失进行担保和拨备,从而超越了信息中介,至少在部分程度上成为信用中介。因此,我们在讨论中国P2P平台的监管时,又不能不考虑到P2P平台已演变为信用中介的现实。


另一方面,目前中国P2P平台的杠杆率(即撮合的贷款余额与平台自有资本金之比)普遍较高,动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P2P平台撮合的贷款基本上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涉足的次级贷款领域,不良贷款率又普遍较高。因此,对那些事实上已经成为信用中介的P2P平台,一方面是几十倍、上百倍的杠杆率,一方面是非常高的不良贷款率,如果没有杠杆率之类的限制,很容易陷入危机。例如,一个100倍杠杆的平台,有5%的(潜在)违约率,还承诺保本,这怎么可能?说其欺诈经营都不为过。当然,目前P2P平台往往通过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履行保本承诺,使得杠杆率的计算变得复杂,但原理不变。


并且,从投资者角度而言,P2P平台吸收的资金具有资金小额分散和人数众多的特点,在这一点上甚至比银行还具有更强的草根性和公众性。可以说P2P平台作为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其自身的信用又是非常可疑的。因此,P2P平台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对于监管而言,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P2P平台在“纸面”上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在业务实践中真正承担的责任存在脱节和背离,导致众多监管办法的“表里不一”和“难言之隐”。


具体到备案问题上,很多P2P平台,作为一个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同时其“杠杆率”又很高,实际上面临“信用”不足的问题,因此如果能得到官方的认可,自然就成为一个背书的好时机。官方的认可自然是以制定政策的中央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地方政府最佳,因此如有合适时机,P2P平台一定会大力宣传其如何获得了这些部门的“肯定”。例如,领导的开业祝贺、到访调研等也被某些P2P平台包装成对其的“背书”。或者官方认可的机构的背书,也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比如行业协会的认可也是P2P平台非常看重的。2016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时,入会的P2P平台都开足马力进行宣传。以至于到2017年协会首次正式公布会员名单时,特意发布“郑重声明”,要求协会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自身经营活动进行宣传”。甚至在“权威”媒体上做广告(某平台被查,电视广告商竟成众矢之的)、找名人代言也都被当成一种“背书”。这些其实都是P2P平台异化为信用中介的一种表征。


但这些官方组织自然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特别是在P2P现在名声不太好的时候,避之唯恐不及。虽然理论上备案制准入效应很弱,官方也在监管办法中明确提到备案不构成平台合规经营的背书。但地方金融办仍然不太情愿为P2P平台备案,因为这个备案还是可能会被某些平台包装成政府的信用背书,而使得在出现问题时,投资人有可能会去找地方金融办负责。


因此,地方金融办的备案,也不是想备就备,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隐形门槛。例如,地方金融办可能会要求P2P平台提供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证明等等。这在2017年年中各地出台的地方版实施细则当中已经得到完全证实。


实际上,不仅仅是地方金融办很不情愿给P2P平台备案,其他的监管部门也不愿意给予P2P平台正式的认可。至少是在其他部门认可之前,避免自己首先认可。例如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电信管理部门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银行业部门的资金存管等,这些部门的准入认可,现在都推动得很慢,都特别希望其它一些部门的审查作为本部门审查的前置条件。


总之,在名为信息中介实为信用中介的现实下,为了避免对P2P平台构成站台背书的效应,监管部门没有对P2P平台提出明确的准入门槛,更没有颁发牌照,但仍通过各种隐性的条款,为P2P平台设置一系列隐形的门槛,特别是在备案之前,加入了很大隐形的要求,导致备案工作推动非常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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