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公开与消费金融的违法成本
传统的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而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传统的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而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早在2013年,中国银监会就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是为了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趋势和需要颁布的一个政策。事实证明,这个政策的发布非常及时,因为随后几年中,消费金融市场呈现出井喷状的发展态势,几年时间,传统银行、产业系消费金融平台、依托电商平台和P2P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四大派系纷纷入局抢夺消费金融这块万亿级的市场蛋糕,并涌现出苏宁金融、兴业金融、中银消费等口碑不错的消费金融平台。
但同时也出现了有些平台专事欺骗弱势群体的事故。比如本月媒体就有报道,海南某知名大学的一名大三学生,利用P2P的“校园贷”平台实施诈骗,致使全国20多所高校210人受害,涉案金额超过400万元。而发生于去年的“裸条借贷”事件也为此次监管部门下狠手埋下了导火索:2016年11月底,有人将10G的“裸条”照片及视频打包并在百度网盘发布,167位女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亲友联系方式以及私密照片遭到泄露。“裸贷”再度引发关注,该事件牵出的校园网络借贷乱象加上本月发生的海南大学生利用“校园贷”诈骗事件直接造成国家相关部门暂停了P2P平台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任何一个创新项目的面世都会经历一个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过程,消费金融的服务发展趋势亦如此。如果因为一两起事故就惩罚性地停止甚至取缔某个平台,这是很不公平的。事实上,对消费金融过于严厉的监管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一年以来,有882家平台退出网贷行业。恶性退出的问题平台有225家,其中贷款余额超过千万元的有47家;良性退出的停业和转型平台有657家。
一些专家对政府监管过于严厉的解释是我国目前建立专业化的个人消费金融系统还不是时候,原因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个人信用意识比较薄弱,个体消费者未对违约后果引起充分关注,个人信用历史记录的共享和价值挖掘不足,这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大规模开展制造了一定的障碍。
这个解释有一定的道理,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难以取得突破的主要责任显然不在消费金融平台企业,而在政府各个部门。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信用记录也不例外。本来,对政府部门而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赖于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等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判断;但对市场主体而言,随着众筹、P2P、共享经济等消费金融领域新商业模式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信用信息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如果个人信用信息被各级政府部门当成资源无法实现共享,客观上给全社会造成一种神秘感,太神秘的东西,信息不对称,反过来形成了“灯下黑”现象,违法者认为,反正自己的欺骗行径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既不用担心舆论的监督,也不怕有人同步监督,因为根本就管不过来!这样个人的信用违法社会成本相对就比较低廉,比如上述海南的大三学生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利用“校园贷”诈骗全国20所高校的200多人,是因为在他的潜意识中,这种个人失信行径并未如同抢劫杀人放火那般足可以毁灭人的一切。而在西方一些法制国家,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几乎就是他在社会上安身立命的全部资本。所以,如何让那些深藏于各级政府部门闺中的信用数据先“转起来”“用起来”,让其真正发挥价值,这个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关键一步,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消费金融领域那些违法行为才能得到有效控制。这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途径。
当然,对于消费金融领域的一些平台企业而言,也应该把从业信用记录当成企业的生命线,某些P2P公司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实施诈骗,也有违法成本较小的原因在内。如果政府部门能将相关企业信用数据公开,一旦有企业违法,就会形成全社会喊打的局面,这样的结局足以威慑那些潜在的违法者。如果全民介入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建设问题,那么消费金融领域的牌照就会被更多人关注,在未来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牌照的含金量也将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