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等待另一只靴子落地

2009-05-12 13:51 776

经过十几年的等待,修订后的《邮政法》终于出炉。简单地来看,在快递业务这一方面,新出台的《邮政法》向公众传递了三个明确的信号:一是制定

     经过十几年的等待,修订后的《邮政法》终于出炉。简单地来看,在快递业务这一方面,新出台的《邮政法》向公众传递了三个明确的信号:一是制定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三是关注度最高、争议最多的邮政专营范围并未确定。

    注册资本是否偏高?

    经过十几年的等待,修订后的《邮政法》终于出炉。简单地来看,在快递业务这一方面,新出台的《邮政法》向公众传递了三个明确的信号:一是制定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三是关注度最高、争议最多的邮政专营范围并未确定。

    新《邮政法》把从注册资本、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以及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方面规定了企业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并规定快递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时,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停止经营业务也应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这一次《邮政法》的修改,是依据市场的发展现状做的一次规范和调整。”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学德,同时也是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国快递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稳定的、由国有、民企和外资等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市场格局,近几年来,快递业保持了年均20%以 上的增长速度。其中,民营快递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其成为了国内快递市场的重要力量。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两万多家民营快递企业,业务量占同城快递市场的 85%,异地快递市场的50%以上,已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已达5000余家。

    市场迅速膨胀的同时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一些非法经 营的小快递公司也有了自身的生存空间,他们无法提供稳定、有保障的服务,有的甚至偷盗货物,携代收款潜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这些现象发生的重 要原因是快递行业的门槛过低。因此,在三月举行的首次全国邮政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家邮政局官员表示今年将尽快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刘学德表示,经营者进入快递行业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基本资质,人力、设备、配送网络与服务能力等资质都离不开实体支持与经济保证。

    新《邮政法》规定了快递企业按经营规模大小必须达到的注册资本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在其撰写的《2009年中国快递业发展预测》的一文中表示,注册资本要达到50万元或100万元,预计50%的同城快递及加 盟快递企业会感觉困难,但同时也会淘汰一批“小、弱、散、差”的快递企业。如果再加上人力等成本的不断上涨,民营快递企业将加快优胜劣汰的步伐,“预计将 有40%左右同城快递企业、30%的加盟网点面临转型,加快联合、重组、代理或倒闭。”

    一些业内人士则表示,注册资本能“达标”的民 营同城快递和跨区域快递企业所占的比重均只有20%左右,而且对于一些中西部快递企业来说,增资有比较困难,建议给予一定时间指导部分没有能力增资注册企 业进行联合、并购或转让资产。目前距今年10月1日新《邮政法》的施行时间还有5个月时间。

    对于注册资本的数额,刘学德表示:“我个人认为不算高,这是一条底线,法律充分考虑了市场现状。”他告诉记者,在修订过程中这一数字要更高,最后确定的数字经过了十五、六次的修改。

    快递业资深人士刘建新则认为,这个数目对于外资和大型民营企业没有问题,而对于80%以下的中小民营企业则难以达到,而且他们在面对金融危机,本身就已资金困难,银行贷款难,以及中小企业没有补贴和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退市。

    实际上,不论数字是高还是低,不论业界的反映如何,这毕竟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快递企业准入条件,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因此,其必将给国内快递业格局带来不小的影响。

    (阎密)

    核心问题尚未明确

    关于信件专营范围,新《邮政法》有如下的表述:“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对于这一快递行业最为关心的部分,新法只有定性,而没有定量。

    国家邮政局官员表示,将抓紧制定有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如《邮政企业专营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提高邮政法的可操作性,确保法律实施时,各项工作能及时到位,最大限度的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刘学德认为,一部法律应体现其完整性,如此关键性的问题还需要另一部法规来补充,那么就说明这部法律不够严谨。而且对于这个关键部分,国务院肯定需要广 泛征求意见,有关法规能否赶在新《邮政法》正式施行前出台,给快递企业留出一定的准备和适应时间,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专营范围 不确定,其给快递行业带来的影响也难以判断。徐勇在《2009年中国快递业发展预测》中预计,如果50克以下信件实行邮政专营,民营异地快递将失去30% 左右的信件票量,同城快递将失去85%左右的信件票量。但如果允许他们经营50克以下信件,将增加监管的难度和成本,以及执法的难度和成本。

    刘建新认为,信函占到民营快递企业货量的50%以上,快递更多的是商务信函,巨大的市场快递需求和价格便宜的优势使得民营企业相对邮政处于优势地位。如 果限制民营快递,国内信函快递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重大的失衡,并会影响就业,还会因为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导致消费者不满。

    一些业内 人士表示,相比以重量作为唯一标准的做法,以“重量加资费”的标准来划分邮政专营范围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比较能兼顾各方利益。例如150克以下(含150 克)的信件由邮政企业专营,但同城快递信件价格不低于10元,异地快递信件价格不低于15元可由民营快递企业经营。

    刘学德表示,“重量加资费”既能体现邮政的公众服务性,又能用市场化方式满足消费者的特殊需要。

    关于市场监管,新法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其中前者是监管主体。有业内人士称,虽然经过了体制改革,但邮政管理部门与邮政企业原则上实现了政企分开,但仍然存在利害关系,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另外,新《邮政法》并未涉及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对于业内关于实行快递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提议。刘学德表示,不赞成实行,因为一方面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另一方面也会给企业增加负担,不利于推动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阎密)

    《邮政法》修法大事记

———1999年,国家邮政局启动了《邮政法》修订工作。

    ———2001年上半年,邮政与非邮政快递公司摩擦加剧。非邮政快递公司纷纷遭到“查处”,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合法权利被侵害。

    4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复函国家邮政局,就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问题发表意见,指出山东、河北两省对合法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 国际货代企业实行罚款、查封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002年2月4日,国家邮政局单方面发布了《关于贯彻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有关进出境信件寄递委托管理文件的通知》,强调国际货代企业必须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方可经营进出境信函的寄递业务,引起了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代企业的不满。

    ———2003年底,国际快递企业在得到有关政府部门承诺的情况下,纷纷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国际快递企业获得的承诺保证主要有,办理委托手续是一次性 的,即各分支机构无须再单独办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运营期限与原批准牌照不变;委托程序完全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对国际快递企业在中国的实际业务 不会造成影响。

    从2003年4月到2003年10月《邮政法》修改稿的4个版本中,都存在着回避邮政体制改革的问题。

    ———2006年1月,《邮政法》征求意见第7稿出台,由于其中规定了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下的国内商务文件列为邮政专营范围。2月,上海非邮政快递企 业反应强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反映对第7稿的意见。8月,《邮政法》征求意见的第8稿出台,非邮快递企业再次上书。

    ———2007年1月29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家邮政局重组挂牌仪式。

    5月24日,《邮政法》征求意见第9稿,并于6月13日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意见。但相关部门在“修改稿”发下后不久就要求提意见、座谈会结束后当场把“修改稿”全部收回。

    ———200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7月8日,交通运输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10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29名委员和代表共提出72条意见。

    ———2009年2月初,国家邮政局召开工作会议,提出制订《快递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实行快递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实现市场经营者合法入市、依法经营、有序退出。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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