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9-05-07 10:10444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0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供应链金融企业节点及服务平台正式发布

2024-08-22 13:34
122486

天津三中院制定服务保障自贸区提升战略12项措施 探索《供应链金融企业合规指引》京津冀三地互通互认

2024-05-29 16:20
86418

这些消费金融企业排进了TOP50,持牌消金稳居前三!

2023-05-05 17:58
35892

热烈祝贺宁波东海银行荣获年度优质服务金融企业和年度深受中小微企业信赖银行等奖项

2022-11-25 21:48
39474

山东政府对供应链金融企业最高奖500万

2022-11-23 15:12
48753

中铁资本保理公司荣膺“绿色发展优秀金融企业品牌”

2022-11-14 15:08
20692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