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自贸区案件大幅上升,广东首次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

2017-05-11 11:124330

2015年4月21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不久,作为专项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法院随后设立,并改造升级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和珠海横琴新区法院管辖涉自贸区案件。

2015年4月21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不久,作为专项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法院随后设立,并改造升级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和珠海横琴新区法院管辖涉自贸区案件。


来源:广东自贸区局势整理自大洋网


近2年过去了,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成效如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典型案件?5月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中英文双语广东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数据: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涉自贸区案件一年翻三番


据广东高院副院长钟健平介绍,截至2017年3月31日,南沙法院(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横琴法院共受理涉自贸区案件502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4815件、刑事案件210件;共审结涉自贸区案件322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3018件、刑事案件203件。



三个片区法院受理案件均大幅上升,南沙片区法院、前海法院2016年受理涉自贸区案件是2015年度的3倍,横琴法院为2倍。


各片区法院受理涉自贸区案件的数量特点: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商等新型案件多,南沙片区商品房买卖纠纷占大比重。



据白皮书,广东涉自贸区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


首先是合同、公司纠纷为主要类型。钟健平介绍,伴随着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涉及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及贸易合同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同案件标的额亦逐年增长,南沙片区法院受理涉自贸区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5亿元,前海法院已逾16亿元。


第二个特点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不同片区各有侧重。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成立后,区域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力增强,现代城市功能进一步提升,区域价值显著增强,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强劲,与此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据较大比重。随着金融、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除常见的传统民商事案件以外,各片区法院还受理了保理合同、股票配资、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商、非金融机构借贷、网络艺术品平台交易、金融衍生品种交易、互联网平台交易结算等新型纠纷案件。


第三个特点是,诉讼主体以法人及组织为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较大。据悉,目前法人及组织作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约占80%,案件当事人分布于境内外6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诉的外商投资企业里,港澳投资企业占半数以上。



发布指引统一裁判标准,消除当事人司法“主客场”担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增多,法院适用域外法的情况增多。如何查明域外法是广东自贸区法院解决的第一道难题。为此,前海法院制定了《域外法查明办法(试行)》,增加委托专业查明机构及法官自行查找途径,并与高校、科研单位和法律服务公司合作,为法官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提供便利。


同时,在审理中创设类案辩论制度,促进同案同判。横琴法院出台《类似案例辩论制度操作办法(试行)》,创设性地将同类案例引入法庭辩论阶段,引导当事人提供参考案例,确保同类案件裁判思路统一,提升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


由于新类型案件多,如何统一裁判标准是第二道难题。为此,前海法院出台审理涉自贸区案件、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等审判指引,消除当事人对司法所谓“主客场”的担忧。


通过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并轨审理,自贸区法院与仲裁良性互动,有效解决“双轨制”审查模式中审查尺度不统一等问题。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自贸区仲裁中心、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已纷纷落户自贸区。


打造新型法院样本,28名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审


白皮书显示,广东法院自贸区审判经过近两年来的实践,形成了一批“广东特色”做法:调审结合、诉调对接是自贸区审判的一大特色。各片区法院选任了在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调解员共45名,其中7人为港澳籍调解员,此外,并选任了28名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审,增强港澳同胞对内地司法机制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同时,准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科学地界定简单与复杂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横琴法院已在500多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占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总数的40%以上。




典型案例1:跨境电商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商品既要符合原产国法律也要符合中国法律


在发布会上,广东高院民四庭负责人杜以星解读了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这些案例包括6个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商、保理合同、网络艺术品平台交易等新领域,折射出涉自贸区案件类型新、解决纠纷方式新、审判理念新的特点。


跨境来的辅酶Q10可以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吗?跨境电商平台能否免责?在赵某诉跨境电商X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赵某支付2380元购买了该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某品牌辅酶Q10软胶囊10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辅酶Q10为辅酶类药。因此,赵某有权要求X公司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数额的十倍承担赔偿责任。


白皮书指出,在跨境电商领域,对于跨境商品的包装与标识、跨境商品的质量标准、商品种类的界定标准、税收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尚缺乏专门的规范和标准,在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时主要适用国内现行一般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此外,对于跨境电商平台对非自营商品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跨境电商平台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线下体验、线上购买”经营便利,而跨境电商平台是否能够适用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注意义务标准如何确定以及赔偿数额计算等,成为该类案件处理难点。


典型案例2:引入港籍调解员,适用香港法使双方达成调解


在D银行诉L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引入了港籍调解员适用香港法,最终成功调解。2014年5月27日,L公司向D银行提起融资租赁交易申请,银行根据该申请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了三台注塑机,并与L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但自第18期起,L公司不再支付租金,故D银行将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港籍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港籍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商事合同当事人对一方违约后自行协商处理的和解约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契约自由的范畴,调解协议不违反我国内地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我国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该案通过引入港籍调解员取得了双方当事人信任,最终调解结案,创新了调解方式,增强了港籍人士的参与感,有助于提升港籍、外籍当事人在自贸区内投资创业的法治信心,有利于营造自贸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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