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在国际结算中“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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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单据概述
一、单据的概念
在国际结算中“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相似票据;商业单据主指非金融单据的其他所有单据,包括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相似单据等等。
二、单据缮制的基本要求
1、准确。单据应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若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完整,包括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
3、及时。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
5、整洁。若有个别错误需要更正,必须在更正处加以签署或加盖更正章。
第二节 发票
一、发票及其作用
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也是卖方凭以向买方索取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的依据。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发票的作用:
1、商业发票是出口商装运货物并表明是否履约的总说明。
2、便于进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
3、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记帐的依据。
4、在出口地和进口地作为报关缴税的计算依据。
5、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二、发票的内容及缮制时应注意的事项
1、出口商名称
发票顶端的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应与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信息一致。
2、发票名称
在出口商名称下面,要标出 “COMMERCIALINVOICE”或“INVOICE”的字样。
3、发票抬头人
发票必须做成以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如果信用证上有指定抬头人,则按来证规定制单。
4、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合同号码
发票号码由出口商统一编制。
发票出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最迟交单日期和有效日期,但可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
合同号与信用证上列明的应一致,一笔交易有几份合同的,都应打在发票上。
5、起运地和目的地
目的地应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对重名港口、重名城市以及对于目的港或目的地为非著名交通枢纽,均应加打国名。
6、货物名称
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
7、货物规格
必须和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8、货物的包装、件数和数量
货物的包装、件数和数量,必须在发票中表明,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凡“约”、“ 大概” 、“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时,应理解为实际成交的有关数量不超过信用证数量的10%的增减幅度。
9、货物重量
重量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上均应标明货物总的毛重、净重,并与其它单据上的信息一致。
10、价格条件
发票中应写明价格条件。
11、单价和总值
商业发票上应标明单价和总值。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的商业发票。凡“约”、“大概” 、“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单价和总值时,应理解为实际成交的有关单价和总值不超过信用证单价和总值的10%的增减幅度。
12、唛头
唛头内容包括客户名称的缩写、合同或发票的编号、目的港名称、件号等部分组成。唛头应与来证规定相符。
13、发票上加注各种证明
国外来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各种费用金额、特定号码、有关证明句,一般可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
14、出单人名称
商业发票只能由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出具。
15、信用证要求多份发票时的正副本发票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交来的单据应是正本单据。信用证经常要求多份发票,这时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为副本。
三、发票的种类及样式
(一)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事项之用,这种发票称作形式发票。形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
(二)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有些国家法令规定,进口货物必须要领取进口国在出口国或其邻近地区的领事签证的发票,交进口商作为有关货物报关和缴纳关税的前提条件之一。
领事发票和商业发票是平等的单据。领事发票是一份官方的单证,这种格式可以从领事馆获得。
(三)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海关发票是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某些国家海关规定的格式,由出口商填制,供进口商凭以报关用的一种特别的发票。其主要内容是商品的价值(Value of Goods)和商品的产地(Origin of Goods)。
海关发票的主要作用是:
(1) 供进口国海关作估价完税的依据。(2) 供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原产地,按照差别税率征税。(3) 供进口国海关审核有否低价倾销。(4)供进口国海关作统计的依据。
(四)厂商发票(Manufacturer Invoice)
厂商发票是厂方出具给出口商的销售货物的凭证。来证要求提供厂商发票,其目的是检查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以便确定应否征收“反倾销税”。
(五)样品发票(Sample Invoice )
样品发票不同于商业发票,只是让客户了解商品的价值、费用等,便于向市场推销和报关取样。
第三节 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及其作用
海洋运输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的一份契约;也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一份收据;还是一项物权单据,提单的收货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关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海运提单的基本关系人。
收货人是提单的受让人或持单人。
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而是收货人的代理人。
三、海运提单的物权转让
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不可流通的提单收货人抬头人为特定的记名抬头。这种提单不可流通转让。
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有:
1、来人抬头。
2、指示抬头。
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1)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2) 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Order of Applicant)。(3) 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来人抬头的提单凭交付转让。在指示抬头和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情况下,提单均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背书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
(1)出口商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2)出口商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
(3)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4)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四、提单的内容及其记载要求
(一) 关系人的记载及签字
提单的各个关系人都应记载于提单正面合适的栏目内。
1、提单正面要求注明承运人名称
2、对提单签字人签字的要求
(1) 如果提单上已明示承运人即“CARRIER”,则承运人签字时无须再明示其为承运人。
(2) 如果提单上未明示承运人即未明示“CARRIER”,承运人在签字时还须明示其为承(3) 如果由船长签字,在签字栏目内不需要打印承运人名称,只打“AS MASTER”即可。
(4) 如果由其他人代理承运人签字,则除了应在签字栏目内打印承运人名称外,还应打印代理人名称及“As agent for”或“As behalf of”。
(5) 如果由其他人代理船长签字,则除了应在签字栏目内打印代理人名称及“As agent for”或“As behalf of ”外,还应打印船长的姓名和身份。
(二) 对货物“已装船”和“预期”的要求
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单据,不论其名称如何:
(1) 提单未印就“已装船”字样,而是印上“已收妥货物”(Received the Goods)字样。在实际装货后签发的提单上必须批注“已装船”(on Board)字样及装船日期,该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2) 提单预先印上“已装船”字样,装船批注可省略“On board”字样。
(3) 提单写有“预期船只”(Intended Vessel)时,已装船批注还应包括实际装货船名。
(4) 提单注明接受监管地不同于装货港,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时,已装船批注就应加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5) 提单未印就“已装船”字样,但印上“货物装载于在此具名的船只,或任何由承运人选择的替代船只”,提单上注明的船名就不确定了。这样,已装船批注还应包括“载货船只”和“装运港”。
(6) 海运需要转运时,提单注明船名Y,是第二船名,已装船批注的船名X是第一程船名,这样的提单虽然两个船名不一致,但仍可以接受。
(三) 提单的清洁问题
清洁运输单据就是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单据。银行将不接受载有此类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四) 提单的其他记载事项
1、提单号码(B/L NO.)。
2、船名(NAME OF VESSEL)。
3、唛头(SHIPPING MARKS)。
4、包装种类(KIND OF PACKGES)。
5、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
6、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7、运费和费用(FREIGHT & CHARGES)。
8、正本提单份数。
9、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加注内容。
10、货运目的港后需经内陆转运的。
第四节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一、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2、运输合约的证明。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
5、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持有人无论何时都不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它对承运人无权提出任何主张。
6、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
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
第五节 租船合约提单
一、租船合约提单的定义
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Party B/L)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
租船合约提单上会注明:“此提单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二、关于租船合约提单的特别处理
1、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信用证不要求或不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银行将不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3、如由货物托运人作为船舶承租人时不可能产生承运人;由船舶承租人承运第三人作为托运人的货物,成为承租人时,提单注明“运输费用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租船合同办理”。
三、不定期租船运输的装卸费用条件
在不定期租船运输时,货物的装卸费用究竟应由船方还是货方负担,要在租船合约中订明。装卸费用条件以下列方式表示:
1、船方不负担装船费用(Free In缩写F.I.)
2、船方不负担卸船费用(Free Out缩写F.O.)
3、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Free In and Out缩写F.I.O.)
4、船方不负担装、卸、理仓费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缩写F.I.O.S.)
5、船方不负担装、卸、理仓、平舱费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 and Trimmed缩写F.I.O.S.T.)
第六节 多式运输单据
一、多式运输及其形成
多式运输(MultimodalTransport)是指根据多式运输合同,至少由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一个多式运输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负责,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并签发单一的、包括全程的运输单据这种运输方式。
《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运输公约》都是国际多式联运共同遵循的国际惯例。
多式运输的关系人有多式运输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二、多式运输单据
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Transport Document)是一种概称,其中一程为海运的通常使用多式运输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1、多式运输单据特点
多式运输单据主要有以下特点:
(1) 表示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2) 多式运输经营人的责任是从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
(3) 多式运输提单中船名、装货港、卸货港如有“预期”(Intended)或类似意义的修饰词,银行可接受。
(4) 适合多式运输的贸易条件主要是FCA、CPT、CIP,并以接管的日期作为装运日期。而FOB、CFR、CIF贸易条件不适合于多式运输,因为它们要求卖方船上交货(on board),与多式运输的要求不符。
2、多式运输单据的作用
(1) 可流通形式的多式运输单据的部分运程为海运,其作用也与海运提单相同,即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物权凭证的作用,可以背书转让。
(2) 不可流通形式的多式运输单据只起到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的作用,不是物权凭证。
3、多式运输提单的用途二元化
如提单的名称为“联合运输提单”或“联合运输或港至港提单”,这种提单既用于多式运输,也用于港至港的单一海运。
第七节 其它运输单据
一、空运单据
空运单据(AirTransport Document)包括航空运单(Air Way Bill,缩写为AWB)或空运发货单(Air Consignment,缩写为Note ACN)。
1、空运单据的特点
(1) 提交银行一张正本单据。
(2) 空运单据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不是物权凭证。
(3) 空运单据是直交式单据。
(4) 空运单据适用的贸易条件为FCA、CPT、CIP。
2、空运单据的签字要求
(1) 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的名称必须在空运单据的正面出现。
(2) 承运人在空运单据上的签字
如正面没有“承运人”字样,则签字栏目应写“承运人”字样;如已有此字样,签字栏目可以不写。
(3)当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字
代理人必须写上它自身的名称、身份和必须表示它所代理或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身份。当“承运人”的字样没有出现在单据的正面时,代理人的签字应在委托人名称后加上“承运人”;当此字样已出现在单据的正面时,代理人的签字可以省写该字样。
二、公路、铁路运输单据
(一)公路运输单据
在公路国际货物运输中,根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运单是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货凭证。原则上运单须经承托双方正式签字方能生效。
(二)铁路运输单据
1、承运货物收据
对香港的铁路运输使用承运货物收据,即使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运货物收据,外运公司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承运货物收据的第一联的作用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货物;物权凭证,可凭以转移物权;运输契约。第二联无以上作用。
2、国际货协运单
国际货协运单是指对独联体与东欧国家这些参加国际货协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使用的运输单据。国际货协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约,而不是物权凭证,不可流通。
三、邮运单据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不是物权凭证,不可流通转让。信用证项下邮政收据宜作成以开证行为收件人,以确保开证行的债权。
四、关于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银行不接受以运输行名义出具的提单,但是,银行接受下列形式的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1、单据正面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
2、单据正面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名称并由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
第八节 保险单据
一、国际货运保险及种类
被保险人(Insured)与保险人(Insurer),是国际货运保险的两个当事人。
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及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
二、保险单据及种类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货物出险后,掌握了提单又掌握了保险单据,就真正掌握了货权。
保险单据的种类有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声明和联合凭证。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这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保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俗称大保单。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它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这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既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才开出正式保单。
6、批单。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其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三、保险单的基本内容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Insurer)
2、被保险人(Insured)
3、保险单名称
4、唛头和号码
5、包装及数量
6、保险金额与货币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价、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
保险单据必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开立。
7、保费及费率
8、运输条款
保险单上的运输条款应与运输单据上的信息一致。
9、承保险别
要求承保险别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0、赔付地点
赔付地点(ClaimPayable at)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一般是在进口国内的地点。
11、日期
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装运日期。
四、保险单的背书(Endorsement)
按信用证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据上背书。
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背书保持一致。
保险单据的背书根据分为以下几种:
1、持单人是被保险人(出口商)时,做成空白背书。
2、按信用证规定做成记名背书。
3、被保险人是买方(进口商),则由买方被保险人背书。
4、被保险人是第三者或中性名称(To whom it may concern),若保险单转让时,不须背书。
5、被保险人若是来人(Bearer),该保险单据转让时不必背书。
第九节 其他单据
一、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 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区的文件。
二、普惠制产地证
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的商品,给予关税优惠待遇的一种制度。普惠制不采取一般的原产地证书,而采用专门的普惠制产地证。受惠国的出口商向给惠国出口时,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经受惠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连同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及商业发票一起送商检局核对,经签章后方成为有效单据。
三、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是证明商品品质、数量、价值及是否对人或公共环境有害的各种检验证书的统称,也称商检证书。
检验证书的种类有:
卫生检验证书,黄曲霉素检验证,数量检验证书和重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植物检验证书,残损检验证书简称验残检验证书等。
检验证书的签发人:
1、出口国官方检验机构。
2、出口国的同业公会、制造厂商等机构。
3、外国检验机构。
4、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
四、包装单、重量单和尺码单
包装单、重量单和尺码单(Packing, Weight,andMeasurement List)是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用的。它们的号码应与发票相同,日期应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而不能早。它们不表示收货人、价格、货物装运等情况。在货物的描述上使用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