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盘点消费金融“几大坑” 这些“暗桩”要当心

2017-03-10 17:2778245

银行卡被盗刷全靠自救、个人信息被几毛钱倒卖、存单莫名变保单、合同到期强行“被保险”……消费金融这些“套路”一定要当心!

来源:互金通讯社

银行卡被盗刷全靠自救、个人信息被几毛钱倒卖、存单莫名变保单、合同到期强行“被保险”……消费金融这些“套路”一定要当心!


存款变保险、夸大收益率、老基变新基……百姓投资理财时,往往遭遇金融消费中的几大“坑”。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记者盘点近年来金融理财领域出现的几大典型“套路”,帮助投资者在日常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中及时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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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维权道路难

【信用卡盗刷全靠“自救”】

“你尾号为3879的信用卡在海外网站消费3998美元。”大量有过海外旅行经历的消费者在回国之后冷不丁收到此类信用卡消费提示时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海外盗刷。然而当消费者致电银行要求取消支付时,银行却表示没有权利单方面取消。

消费者只能自证清白,冻结卡片、警方报案、甚至用ATM机取现方式证明卡在身边。但是向银行和警方证明盗刷事实存在的“自救”动作需要提供护照信息、出入境记录、个人声明等,相关流程繁琐且耗时持久,许多消费者都无法完全追回损失。

尽管信用卡盗刷事件频发,但是银行卡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或条例尚未出台。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提高个人风险意识,境外刷卡消费时及时保管好卡片和个人信息,并通过向银行申请关闭海外无卡支付、购买“盗刷险”等方式提前预防风险。

【理财只谈收益不谈风险】

走进银行网点要求存款,却被客户经理推销购买了理财产品,这成为许多消费者的惯常经历。尽管监管部门等多方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是仍有不少消费者将存款误买成理财产品,蒙受亏损。而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出现的隐瞒风险、夸大收益甚至强制性交易等行为仍屡见不鲜。

专家提示消费者时刻留意此类陷阱,增强风险意识,了解产品特点,遇到高收益产品切忌因一时贪恋而冒险投资,需要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个人信息被几毛钱倒卖】

在银行办理了房贷、商贷等业务并查询个人征信记录后,常常接到小贷公司或银行贷款的电话,询问贷款需求,个人信息泄露成了消费者在银行办理金融服务业务时常常遇到的麻烦。

征信报告、账户明细、余额等,原本是个人的隐私,却被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几毛钱的价格倒卖给一些所谓的“合作机构”,形成黑色利益链。此类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

专家指出,商业银行需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泄露个人账户信息、征信记录等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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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霸王条款多

【存单莫名变保单】

除了存单变理财之外,存单变成保单的现象更为普遍。想要去银行存款却莫名其妙被“忽悠”买了保险,当消费者提出退保要求的时候,却要被扣除高额的退保费用,使得本金蒙受不小损失。

专家提示,保险会和银监会多次发文强调,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对于消费者来说,提防此类鱼目混珠的典型“忽悠”,除了看清合同单据,分清是储蓄还是保险外,如果发现存款变成了保险,投保成功后10天犹豫期内可以免费退保。

【格式合同玩起文字游戏】

“买的时候有一万个理由让你买,拒赔的时候也有一万个理由。”目前汽车保险等商业类保险产品投保热、理赔冷的“阴阳脸”现象遭遇了消费者的广泛“吐槽”,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时相当积极,但理赔过程中却百般推诿,以格式条款、附加条款等逃避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界人士表示,当前商业保险存在众多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消费者在出现保险纠纷时,千万不要因为合同文本上表述不利于自己而放弃维权,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了解全国各地相同案例的维权裁定,维护自身权益。

【自动续保强行“被保险”】

原本只买了一年的短期医疗险或意外险,然而合同到期后,依旧被保险公司从银行卡账户上自动划走保费,再度“被保险”一年。许多消费者在保险到期后仍会被保险公司以直接账户扣钱方式自动续保来保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事实上许多短期消费类保险的服务指南中“隐藏”着这样的条款:“投保人在消费期满日的10天前,未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做不续保的通知,且在消费期满日后10天前交足下一期的保险费视为本合同自动续保。”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清这样的条款,如果用户不想续保,一定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且专门办理一张交保费的银行卡,避免卡内余额被自动划转而可能引起的长期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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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隐形陷阱深

【老基金变新基金】

每当基金公司推出新基金产品时,销售人员往往建议投资者赎回现有的老基金,购买新基金,放大新产品的种种亮点,殊不知新基金不仅没有过往业绩可考察,也难说将来表现如何。再加上老基金的赎回费和新基金的申购费,对于消费者来说又是一笔额外的成本。

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若是同一类型的基金产品,新老基金本无绝对优劣之分,投资者应破除成见,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配置。

【夸大分红作用】

“该基金年内分红9次”“本基金成立以来分红32次”,各大基金公司常常以分红次数、金额等来赚取消费者眼球,看似让利实则一种“笼络人心”的营销手段。投资者并没有因为分红而得到额外的收益,而是将基金已经实现收益的一部分派发给持有人。

基金分红分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相当于赎回一部分基金,使得投资者落袋为安,对于投资者来说相当于部分赎回免除了赎回费。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将这部分红利转换为新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专家表示,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一些涨幅较大的股票可能已被基金经理逢高了结,基金只是借分红变相降低仓位,若后续市场持续向上,投资者也可能错失这部分收益,因此建议投资者还应该理性看待分红,不必过分追求高分红的基金产品。

【往期业绩暗示未来收益】

“成立以来年化收益24%”“过去一年收益31%”,投资者在选购基金的时候常常被这样的往期业绩所吸引。但部分基金公司往往会特意突出某一段优秀时期的业绩,以吸引投资人。

资本市场瞬息万变,过去一年或几年的牛市行情可能早已远去,在市场进入低谷的时刻并不能轻信简单的往期收益率,基金以往的业绩并不代表未来的收益。投资者应当依据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中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产品,基金并非收益越高越好,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投资者在购买时还要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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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大坑 盘点 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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